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林榕年 叶秋华 著 第 5章 古希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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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5章 古希腊法,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古希腊法泛指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借托神的名义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在内容和立法原则等方面各有差异,特别是雅典和斯巴达两个最大的城邦之间的差别更为明显。 雅典是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斯巴达则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两者的法律制度均有自己鲜明的特色。,第二节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一、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在整个古代时期,希腊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国,

2、也未能出现全境普遍适用的统一的法律制度。各国均制定了各自适用的法律,且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法制的发展很不平衡。 在希腊化时期,各国与各地区之间,既有各具特色的地域性法律,又有共同适用的法律与习惯。,二、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 古希腊历史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立法活动频繁,成文法规甚多,但由于立法者对法规的法典化与系统化建设未予以充分重视,加之古希腊没有出现像罗马那样具有务实精神、并在社会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学家集团,学者们对法律的研究还只是侧重于法的观念、思想,很少有人对

3、那些分散具体的法律加以抽象概括和编纂。,三、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且在法的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和局限性,古希腊是西方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发源地,也是法哲学思想最早的倡导者,在这里许多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哲学家都偏爱以哲学、政治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法律问题。 正是基于这种影响,加之希腊法又缺乏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陪审团以及雄辩家最为关注和看重的,并不是对法律条文内容本身的分析与适用,而是旨在发现所谓“公正”的抽象标准,从而导致法官依“理”造法和判案,雄辩家依“理”进行辩护。,四、公法比私法发达,这与其崇尚哲学、政治学,注重对国家社会结构及其政体研究的文化传统有关。 如雅典,在奴隶制

4、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雅典公法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尤其是有关民主政体及行政管理的法制已相当完备。 而古希腊的私法,从所有权、侵权行为、时效、代理到婚姻家庭、继承等各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很发达,远不能与后来的罗马私法相比。,五、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从公元前7世纪以后,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但各国法律都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 我们所知道的一些著名立法,大多散见于希腊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著作之中,其他立法也只能从当时的一些著作及其他文献中了解到它们的一些内容。 迄今保留下来的第一手资料是希腊碑铭,其中涉及各城邦的立法条文和法律文件,如契约、条约、遗嘱和法院判决

5、等。,第三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一、“雅典宪法”,(一)“雅典宪法”的形成 “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 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他将雅典当时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即德拉古法,它的诞生使雅典法的发展开始步入成文法时期。 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他在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被统称为“梭伦宪法”。 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508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执政官,他所实施的立法改革进一

6、步推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进程。 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进行立法改革,制定了新“宪法”。 伯里克利于公元前441年开始任雅典首席将军15年,在他当政期间,雅典公民不分等级均可以当选国家执政官和其他行政官职 。 “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其核心内容,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阶级根源。,(二)“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1.“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主要表现在: (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 (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 (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 (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

7、护民主制度。 2.“雅典宪法”所确定的民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但其实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阶级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雅典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民众大会享有政治权利的只是年满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占公民一半以上的广大妇女和未成年人都处于无权地位。 (2)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让农民、手工业者不顾农时和生产,每隔10天就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会,仍然是难以做到的。基于这些原因,参加民众大会的人数通常不过几千人,甚至在通过重要决议时,也不过六千多人。 (3)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提出议案,并参加讨论表

8、决,但议案须经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 (4)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是经选举产生,但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二、财产法,雅典繁盛时期,私有制已相当发达,一切不动产(土地、房屋)和动产(牲畜、奴隶等)均可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典当田宅和租佃土地的现象十分流行。 私有财产权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历届执政官在就职时,都要声明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规定了一套严格的诉讼程序 :土地或房屋所有人对占有其土地或房屋提起收益之诉时,可向第一审级提出;关于财产权的诉讼则向第二审级提出。,三、债法,(一)因契约而产生之债 契约因双方当事人的正式协议而成立。法律对契约的生效并未规定任何必要的条件,只要

9、双方达成协议即可。为了便于提供证据,契约大都采用书面形式,特别是几种最主要的契约。 雅典契约种类很多,有买卖、借贷、租赁、合伙、物品保管及人身雇佣等。其中以买卖、借贷、合伙和租赁最为流行。 (二)因损害赔偿而产生之债 此种债主要指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非法损害而发生的债,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有负担赔偿的义务。 父亲对其子女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负责,主人对奴隶所引起的损害负责。,四、婚姻家庭法,雅典的婚姻关系还保留有买卖婚的痕迹。重视订婚仪式,不举行庄严的订婚礼,婚姻就不能成立。 法律只准许公民之间通婚法律准许近亲结婚,表兄弟姐妹间,甚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均可结婚。 一夫一妻

10、仅对妻而言,夫可以公开纳妾,丈夫还常常有女奴供他使用,夫与人通奸,法律并不干涉。妻在家庭中除生育子女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 雅典的继承权只给男子,遗产由儿子共同分配,但长子取得的财产份额要比其他弟兄稍多。女子只能在出嫁时从兄处获得嫁妆。 梭伦改革前,雅典只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开始于梭伦改革时期,但只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才准许遗嘱继承。,五、刑法,在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视为最重的犯罪,凡背叛国家、欺骗民众、亵渎神祇、向民众大会发表诋毁现行政策的演说或提出非法议案的一律处死刑。 破坏家庭罪包括子女虐待父母、收养人虐待孤儿、亲属虐待女继承人等。侵犯人身罪除杀人、殴击外,还有诽谤、凌辱或诬告

11、等,对故意殴伤者,处流放刑或没收财产。侵犯财产罪主要有盗窃、抢劫等,对夜盗可以当场杀死。 经常采用的刑罚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鞭笞、凌辱、烙印、放逐和罚金等。 雅典刑法中还保留有某些原始公社血亲复仇习惯残余,许多重大犯罪行为,都被认为是与被害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行为,而不是与国家机关有利害关系的犯罪。法律允许被害者及其亲属同犯罪者订立赔偿契约。在某种情况下,还允许直接复仇。,六、法院组织与诉讼法,雅典国家设立了许多专门性质的法院。这些法院虽无明确的审级关系,但已有了粗略的分工。 最早出现的法院是阿留帕克。 稍后一个时期,又成立了埃非特法院。除上述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外,审理有关财产纠纷案

12、件的法院是迪埃德特和40人法院。 陪审法院是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它是有关国事罪、渎职罪等重大案件的第一审级,同时也是其他法院判决案件的上诉审级。 雅典的诉讼被分为“私诉”和“公诉” 两种。 诉讼分为侦查与庭审两个阶段。 雅典法律规定,只有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奴隶没有诉权。异邦人只有通过他的“保护人”才能起诉。公民中的妇女和未成年男子的诉权受到很大限制。,第四节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古希腊法在世界法制史苑内占有一定的地位,它的法律虽然从总体上来看发展水平不高,但它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其历史作用不容忽视。它的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学思想,特别是“雅典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希腊法的某些具体制度和原则,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希腊法的精髓正是通过罗马法的中介对西方法律传统产生深远影响的。 首先,雅典的民主制为西方法律传统提供了自然法思想的基础。 其次,雅典民主制为西方法律传统奠定了权利本位观念的基础。 最后,雅典民主制为西方法律传统奠定了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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