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五版)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规划教材)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苏惠渔 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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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安全的 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第六节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思考题,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多数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2、(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五)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返回,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 (一) 放火罪的概念及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本罪与以放火方式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2)区分放

3、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2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二、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它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属于自然人一般主体,且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6周岁,而不是14周岁。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三、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属于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四、投

4、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为手段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为手段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5、2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并且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才能实施。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六、失火罪 (一) 失火罪的概念及特征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因过失引起火灾,并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 失火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放火罪的界限。 (三)失火罪的刑事责任,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引起水灾,造成严重后果,

6、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失火罪。,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失火罪。,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

7、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失火罪。,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以过失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8、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失火罪。,返回,第三节 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 设备安全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及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正在使用的上述特定交通工具进行破坏,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二、破坏交通

9、设施罪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灯、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上述交通设施进行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事责任,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

10、的电力设备,如各种公用水力、火力发电设备、输电设备、变电设备、供电设备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设备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破坏电力设备罪。,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台、电视台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

11、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是故意。,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过失损毁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过失地损毁了上述犯罪对象,并已造成了导致不特定的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毁的严重后果。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

12、设施罪,是指过失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过失地损毁了上述犯罪对象,并已造成了导致不特定的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毁的严重后果。过失损毁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应构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

13、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毁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损毁行为。构成本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火灾、爆炸或造成重大损毁,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没有导致上述严重后果发生或者由于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防止了上述严重后果的发生,则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4、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因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出于过失,即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毁损。 根据刑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返回,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

15、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 (二)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应注意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概念和特征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三)在增加的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罪名。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

16、或者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劫持航空器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及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和航空器等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 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责任,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一)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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