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政法大学精品教材)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曲新久 第十七章 罪刑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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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要素 第三节 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竞合,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内容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各种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一定的规则排列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整体。 我国刑法分则共有十章即十类犯罪,其中第3、6章类罪又划分为若干小类(节)罪。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分为十大类犯罪,共有351条,规定了430多个罪名。它主要根据行为侵犯的客体和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分类和排列,具体说来有以下特点:,1.原则上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类。 2.根据各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先

2、后顺序排列。 3.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及其内在联系由重到轻加以排列。,返回,第二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要素,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行为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而不是对某类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的描述。根据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方式,罪状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叙明罪状,也称说明罪状,即在刑法规范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如刑法第258条。 2.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写明犯罪名称,而不具体叙述犯罪行为的构成特征。如刑法第232条。 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例如刑法第,182条第2款。 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

3、即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例如刑法第337条。 二、罪名 (一)罪名的确定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罪名与罪状关系密切,罪名一般包含在罪状之中。我国刑法分则一般只规定罪状,而不明确列出罪名。 1.罪名确定的原则。 (1)必须依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确定相应的具体犯罪的名称,不得以类罪名作为具体犯罪,的罪名。 (2)确定罪名要以最简明的文字反映出具体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犯罪。 (3)正确判定一个条文含有几个罪名,原则上应一种犯罪行为定一个罪名。 (4)不能将刑法总则的一些共性规定确定为罪名。 2.罪名在立法中的

4、确定。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而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包含式和定义明示式并行的罪名确定方式,前者占绝大多数,后者为少数。,(二)罪名的种类 1.单一性罪名。单一性罪名,是指只反映一种犯罪行为的罪名。 2.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所包含的数个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既可连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性罪名。概括性罪名,是指对所包含的数个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用一个上位概念予以概括的罪名。 第116条。 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各主刑除死刑、无

5、期徒刑以外也有明确的幅度,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在罪状之后,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形式,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规定方式: 1.只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如刑法第448条。 2.只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如刑法第286条。 3.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与最低限度,如刑法。,返回,第三节 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在刑法分则中表现为具体犯罪条文的竞合,是指一

6、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法条竞合的主客观基础。 2.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形式上触犯了数个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这是法条竞合的法律表现。,3.数法条的犯罪构成内容之间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所谓从属关系,是指一法条犯罪构成的外延为另一法条犯罪构成的外延所包含;所谓交叉关系,是一个法条犯罪构成的部分外延与另一法条犯罪构成的部分外延相互重合。这种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是通过刑法明确规定的,是逻辑性与法律性的统一。 4.对该行为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法条竞合时,我国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是重法优于轻法。更确切地说,是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主,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 如果法条本身已有明文规定,则依法条规定适用。,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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