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张仲伯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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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一) -外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一) 创设时期的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二) 发展时期的国际私法学 第三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一) 国内立法史 第四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二) 国际立法史 本章重点,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一) 创设时期的国际私法学,一、法则区别说 1、产生的历史条件 法则区别说之所以在意大利出现,是下列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1)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意大利北部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 (2)城市共和国即城邦的出现提供了政治条件; (3)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准备; (4)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是法则区别说产生的现

2、实条件。,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1) 代表人物是国际私法的鼻祖巴托鲁斯(Bartolus)。 (2)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 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 3、该学说的影响 (1)该学说紧紧抓住了如何协调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者关系这个根本问题,彻底纠正了法律严格属地主义的弊端。第一次提出了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承认内国法域外效力的原则; (2)破天荒创立的这些基本的冲突规范,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意思自治说 (1) 16世

3、纪法国杜摩林,又被称为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2)其核心内容是:在法律适用上采取缩小物法、扩大人法的研究方法,提出了除适用属人法外,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其他的法律。 (3)杜氏最大的贡献在于对物法的注释,首先提出在财产关系的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从而在法则两分的基础上,注入了很有活力的意思自治原则。 三、国际利让说 1、产生的背景 (1)荷兰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 (2)格老秀斯提出的“国家主权”观点为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提供了理论启示。,2、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代表人物是胡伯(Huber)提出著名的三原则: (1)各国都是拥有主权的,各国的法律仅在其境内有效,在境外无效(领土主权原则); (2)国家

4、的法律适用于其境内的一切人,约束其全体居民,不论是定居的,还是暂住的(属地原则); (3)国家同时也承认再外国领土上根据外国法所获得的权利,但这样做不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而是出于“国际礼让”,这种承认是以不违反国家的基本利益为前提(国际私法的核心原则)。,返回,第二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二) 发展时期的国际私法学,一、现代国际私法学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萨维尼(Savigny)是德国柏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也是国际私法的革新家。 他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认为:对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该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寻找其不同的本座,并以本座为据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所谓本座

5、,是指某一种民商事关系与某一特定时间或地域的法律相联系的基本因素。,2、影响和评价 (1)一反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从划分人法规范和物法规范出发,主张依各类案件内在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寻找不同的本座,为法律选择提供了新的途径,为以后出现的最密切联系说、法律关系重心说等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萨氏作为现代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奠基人创立的新学说,是形成国际私法国际法学派、推动各国立法特别是国际私法统一立法运动的理论依据,为建立统一冲突法和国际私法条约体系铺平了道路。,(二)国籍法说 1、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由意大利学者孟西尼提出的,后人归纳为: (1)国籍原则,即凡属涉外关系中人之身份、能力、亲属、继

6、承等人身关系,都与其民族利益紧密相关,应当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2)自由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指债权关系特别是契约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各方协商选择的法律; (3)主权原则,亦称公共秩序原则,如果适用本国法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违反了民族利益或国家善良风俗,只能适用主权国家的法律。,2、主要影响 (1)首次为格老秀斯国际法中的国籍概念赋予了新的内容,即将国籍提到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高度; (2)首次把以往所有学者确定属人法既可以理解为住所地法,也可以理解为国籍法。 孟氏的本国法原则,普遍为欧洲国家国际私法立法所采用,称之为大陆法系的属人法原则,并为统一属人法原则、推动海牙统一国际私法运动

7、铺平道路。,(三)属地法说 1、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斯托雷在1834年发表的冲突法评论一书中,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类似胡伯的三原则: (1)任何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绝对的专属主权和司法管辖权; (2)任何国家的法律不能直接对其境外的一切人和事发生效力; (3)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在境外有效或者具有司法管辖权,必须取决于另一国的同意。 该理论强调,适用外国法是出于国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2、评价 (1)开创了美国本土上比英国列岛要早得多的冲突法理论传播,反过来又致力于把属地学术向英国输出; (2)吸收众多外来移民和引进外国智力成果,极大地推进了美国本土民主改革的进程。,(四)既得权说 1、代表人物

8、和主要观点 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首先应该确定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在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法律适用问题; (2)凡依外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取得的权利,一般应当予以承认,如果是非有效法律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予承认; (3)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英国应当认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决定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效力。 该学说,从本质上讲是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主义,不承认法律具有域外效力,承认的只不过是依外国法所取得权利。,2、评价 (1)该学说反馈到美国,被哈佛大学的比尔教授所接受,后来成为第一部美国冲突法重述的理论基础; (2)在19世

9、纪的近百年时间内,该学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十分盛行,成为判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殖民主义国家海内外的既得权利益十分有利。 (3)其一方面不承认外国法的效力,另一方面又认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把法律和权利对立起来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在法律适用上的暧昧态度,使不可取的。,二、当代国际私法学 (一)对外政策需要说 所谓的“对外政策需要说”主要是由前苏联的法学家提出的,他们站在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从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发展对外关系需要的基础上,去考虑法律适用问题。,(二)本地法说 1、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由库克(Cook)提出的,其主要内容大意为:在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不能像戴西说的那样是承认外国法创设

10、的权利,而应该看做是把外国法溶化到了本地法中,即此时的外国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转化为与自己国内相同的法律或规范,就是他所说的“外国的内国法”、“外国的内国规范”。因此,内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既不是外国的法律,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实际上是一个内国法律创设的权利,就是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的权利。据此,这一学说的核心观点,指的是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依据的法律只能是本地法,不是外国法。,2、主要评价: 消极方面:这个观点对外国法和冲突法采取的都是一概否定的态度。故而许多欧洲学者纷纷指责库克的本地法说,是一种极端保守的研究方法,逻辑推理上犯了一个大错误。 积极方面:彻底批判了流行百年之久

11、的既得权学说首次指出了冲突规范存在的各种弊端使后来的学者们在学术研究中,纷纷出现了如何改进和完善冲突规范的各种新见解,不断地推动传统冲突法向前发展。,(三)政府利益分析说 1、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柯里教授 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其主要内容是: (1)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中,背后总是隐藏着立法者推行的某种政策,这种政策可能就是政府的“社会政策、行政政策、经济政策”。 (2)立法者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政府的某一特定政策得到实现,在这过程中,联邦国家或某州会得到一种利益,而这种利益显然是政府利益,而且必须是合法的或合理的。 (3)法律冲突应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12、只有“真实冲突”才是真正体现政府利益的法律冲突,才发生法律选择问题。 (4)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法律冲突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2、主要评价: 消极方面:该学说实质上是否定了冲突规范存在的必要性,并断言“最好抛弃掉冲突原则”,“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些”,甚至比库克更为激进的、极端,因而遭到许多西方学者的严厉批评。 积极方面:首创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和实质冲突,对于改变冲突规范只能援引一个准据法的传统的、僵硬的做法,主张依照案件的不同情况,通过利益分析得出的不同结果适用不同的法律;该学说还是考虑有利于政府和当事人利益的各种因素,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正

13、是在这一点上,促使后来出现了较之美国所有其他新学说包括“政府利益分析说”在内的更为完善的最密切联系学说。,(四)最密切联系说 1、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美国里斯认为:在选择法律时,要综合分析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和当事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就以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2、现实意义:批评了各种学说特别是政府利益说过分夸大传统冲突规范存在的弊端;导致了很有活力的作为一项法律规范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正式诞生 。,返回,第三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一) 国内立法史,一、早期国际私法立法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 法典中包含有一定数量的、比较重要的冲突规范,内容涉及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原则,外

14、国人的民事地位,涉外契约关系,抵押权的成立,涉外侵权行为,遗嘱效力与遗嘱方式等。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有着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二)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1)首次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本国法主义,出现了以国籍为连结因素的本国法原则;,(2)首次改变了当时欧洲大陆各国民法典中冲突规范的分散规定的体制,建立了系统和集中规定的体制。 (三)1898年日本法例 1898年制定的日本法例基本上参照了德国的立法体例,除了完全吸收了德国立法的所有内容外,各项条款的规定显得更为充实和完善。该法共31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点: 1.就国际私法一些非常重要的条款作了开创性的规定; 2.在立法技术上多采用双边的冲突规

15、范的表述方法。,二、当代国际私法立法 20世纪后至今算是当代的立法阶段。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范围明显扩大。 2.选择法律非常灵活。 3.立法体例更加完备。,返回,第四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二) 国际立法史,一、区域性国际立法 (一)美洲地区的国际立法 1利马会议。 2蒙得维的亚会议。 3泛美会议。 4美洲国家组织。 (二)欧洲地区的国际立法 1荷、比、卢国家。 2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3欧洲共同体。 4欧洲理事会。,二、全球性国际立法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893年第1届会议1928年第届会议; 第二阶段:“二战”结束后至今 海牙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呈现了以下明显的特点: 1.海牙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已由地区性走向全球性; 2.立法重点逐步由民事方面转向商事方面; 3.不同法系国家之间的分歧有较大的接近; 4.为建立全球性国际私法典创造有利条件。 (二)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三、民间性国际立法 民间立法,虽然多表现为国际商事方面的实体法惯例,但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成为法律适用不可缺少的部分,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制定这些实体惯例和规则的都是具有国际影响的民间社团和组织。 (一)国际商会 (二)国际法学会,返回,本章重点: 主要了解国际私法发展史中出现的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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