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三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陈忠林 著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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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第三版),主编:陈忠林,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本章提要,犯罪客观要件,也称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具有客观性、具体性、法定性的特点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特定犯罪成立所必需的时间、地点等,是犯罪客观要件的主要内容;其中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犯罪客观要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3,重点问题,1. 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2.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3. 危害结果的基本形态。 4. 刑法中因果

2、关系的认定。,4,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也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人的犯罪活动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有意识、有意志的思维活动,亦可称为形成犯意的活动;二是将主观犯罪心理活动外化,即将形成的犯意付诸实施,这就是人的行为等客观事实特征。前者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后者则属于犯罪的客观方面。,5,犯罪客观要件的特征,客观性 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表现,或称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 多样性 任何一个犯罪都有其特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其行为方式各有不同,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3、不同,且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连接形式,以及犯罪所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也会有不同,因此导致对犯罪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6,法定性 犯罪客观要件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犯罪成立所必需的内容,因而,依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就具体的犯罪来说,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该具有哪些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出于犯罪的性质不同,法定的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也不同 只有能够表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才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的内容,7,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对于危害行为作为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选择要件,学者们认识一致

4、 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也应是选择要件,8,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9,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特定性 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 有体性 人的身体活动,包括运动与相对静止,10,有意性 危害行为受人的意识、意志的支配;在意识、意志与身体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害性 行为对社会无害,就不应进入刑法对危害行为之研究的领域 违反刑法规范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在具有违反刑法规范的性质的时候,才能作为犯罪

5、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11,下列行为 不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缺少有意性的人的行为 反射动作 睡梦中的动作 精神病人的行为 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缺少有害性的行为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缺少刑事违法性的行为,12,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一)作为 1. 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形式在犯罪中较多见,并有许多犯罪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 2. 作为的类型。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第一,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第二,利用他人的行为实施作为,13,(二)不作为 1. 不作为的概念与特征。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

6、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14,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因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15,2. 不作为的分类。 大陆法系学者通常按照不作为是否成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将其分为纯正(真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两类。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刑法规范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的内容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的概念如何表述,学者们意见不一。通常认为是指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刑法规范以作为方式为构成要件内容的犯罪。例如,由于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婴儿死亡,构成不作为杀人,16

7、,(三)关于持有问题 在刑法学界,关于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除前述的作为与不作为之外,还有一种独立的行为形态,即持有。所谓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它通常始于作为,如取得、收受等,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交融性 其独立性学界仍在探讨之中,17,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18,(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客观性 危害结果首先是一种事实,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特定性 危害结果作为“果”的内容应该与作为“因”的内容具有同一性,这种同一性不但表现在作为一种事实的发展过

8、程中,因与果必须具有同一性才可以互相转化 法定性 一定的事实要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必须出于刑法规定 多样性,19,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主要客体(简单客体时)或对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复杂客体时)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或具有危险的事实。非构成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侵害随机客体而形成的事实,20,构成结果主要有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两种。普通结果是成立某种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起码限度的结果;加重结果是法律明文规定构成某种犯罪加重类型所必须具备的结果 非构成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1)存在于未遂犯与中止犯中的中间结果;(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中的基本犯

9、的构成结果;(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之犯罪的随机结果,21,(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对于个人来说,主要是犯罪行为对个人的心理造成影响,留下痕迹,如对人格、名誉的损害。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则是使其正常的状态、信誉、信用受到影响,22,(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与危害行为有直接联系的为直接结果,与危害行为有间接联系的是间接结果间接结果 如甲开枪打死乙,乙之死就是甲开枪行为的直接结果。所谓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由第三者为中介而产生的危害结果。如甲将乙打昏后

10、弃于公路上,乙被开来的汽车轧死,乙之死就是甲之行为的间接结果,23,(四)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是明显的,它除具有危害结果的基本特征外,还使犯罪客体发生了现实性的改变,现实的侵害是实害结果独有的特征。危险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现实危险的事实,24,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一)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二)将发生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 如杀人罪、盗窃罪 (三)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构成某些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 如某些公共危险犯罪,25,(四)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 如: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将

11、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如刑讯逼供罪的转化形态 (六)将造成某种严重的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根据,26,四、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一)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危险犯以危险状态为既遂构成的必要要素,实质就是以危害结果为必要要素,因为危险状态这种事实特征正是属于危害结果的 一切结果犯、危险犯的既遂构成均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未完成形态犯罪及行为犯的犯罪构成中不要求危害结果。因此,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非共同要件,27,(二)危害结果的作用,影响定罪 判断罪与非罪;区分犯罪的基本形态与加重或减轻形态;区分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影响量刑 在立法上,以危害

12、结果的大小作为设定法定罪刑单位及量刑情节的根据之一;在司法上,以危害结果作为量刑轻重的标准之一,28,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客观性 相对性 顺序性 复杂性,29,(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独有特征 内容的特定性 法定性,30,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形式,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是依危害行为是否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内在根据为标准而划分的因果关系形式 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是依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联系的远近为标准而创立的因果关系的形式,31,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

13、用,表现为它对犯罪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决定作用。在认定某一行为和结果是否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时候,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其必备步骤 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就没有刑法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犯罪。但对犯罪构成来说,认定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后,因果关系就已经蕴涵其中,没必要将其作为独立的构成要素,32,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一、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种类 时间 地点 方法,33,二、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的法律规定,在以特定时间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中,我国刑法对犯罪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明定与隐含 在以特定地点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中,我国刑法对犯罪地点的规定一般采用明文

14、规定的形式 关于以特定方法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罪方法也只采用明定式,34,三、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内容的时候,该时间、地点、方法就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成为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其存在与否,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价值 对于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犯罪是否成立没有直接影响。但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构成条件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可能会成为情节内容之一而对定罪量刑发生影响,35,课后复习,1. 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观方面? 2.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3. 如何理解危害结果的基本形

15、态? 4.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有哪些不同的规定方式? 5.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应注意哪些基本观点与基本问题? 6. 如何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36,1因果关系的认定 2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3持有型犯罪的认定,【近三年司法考试考点】,【课后练习】,1.犯罪客观方面 2.作为与不作为 3.危害行为 4.危害结果 5.刑法因果关系,一、名词解释,二、单项选择题,1.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 )。 A.危害结果 B.危害行为 C.特定犯罪时间、地点 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2.下列犯罪中,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是( )。 A.放火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遗弃罪

16、,3.铁路扳道工因和恋人分手饮酒自醉,未能及时扳道,致使火车相撞,构成犯罪,其义务来源于( )。 A.法律规定的义务 B.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C.由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D.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4.甲乙积怨较深,一日见乙被人砍伤在路边,奄奄一息,但未死亡,甲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走开,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B.甲构成见危不救罪 C.甲仅违反了道德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5.下列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是是( )。 A.受到诱惑而实施的行为 B.人在睡梦中的动作 C.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D.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6.危害行为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 )。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 C.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D.实害行为与危险行为,1.甲于14周岁生日那天在大众广庭之下用绳子勒住另一小孩,路人乙看见后不予制止,眼睁睁看着甲某将小孩勒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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