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郭捷 下编 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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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 编 第十三章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对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涵盖了社会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诸多领域,又由于各国创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及社会形态的差异,中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总结便有了一定的差异。,(一)国外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涵义 国外社会保障的实践尤以英、德、

2、美、原苏联、日本等为突出。 对此作出重大贡献的当属英国的经济学家庇古、凯恩斯、贝弗里奇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的奠基人马克思。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 它基本上可以解释为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的用以抵御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而丧失收入或收入锐减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灾难的保护、医疗保险的提供,以及有子女家庭补贴的提供。,(三)中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 本书对社会保障所下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对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中断就业机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时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

3、、经济协调发展的制度系统。,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一)社会保障的普遍性 (二)社会保障的强制性 (三)社会保障的社会性 1.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性。 2.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 3.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社会性。 (四)社会保障的互助性 (五)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返回,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一)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 1社会保障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须是政府社会保障职能

4、部门。 2社会保障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属性。 3社会保障关系主要表现为社会连带责任关系。,(二)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 1,依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 2,依社会保障的体制来划分,可以分为社会保障管理关系、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给付关系、社会保障资金运营关系、社会保障监督关系等; 3,从主体上划分,社会保障关系涉及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等。,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关系:

5、 1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间的关系。 3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4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关系。 5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关系。 6社会保障监督关系。,返回,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反映社会保障法的本质,贯穿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始终,并对整个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起主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是社会保障法的灵魂和核心所在。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由以下五项原则组成: 一、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 1.社会保障是实现公平分配的一种机制。 2.这种公平的程度受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3.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是社会保障法的最基本功能。,二、保障水平与经济

6、发展相适应原则 1.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 2.社会保障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三、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五、社会共同责任原则,返回,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与作用,一、社会保障法的地位 (一)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 二、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民法的关系 (一)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 区别: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两者之间不具备包容性 ;,联系: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从法律属性上讲,它们都属于社会法范畴,都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在调整的方法和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具有

7、共性特征。 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最为密切。 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分离与独立。,(二)社会保障法与民法 民法属典型的私法,以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以平等、意思自治、所有权绝对、过失责任主义为其基本的原则和价值理念。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通过国家强制性立法,对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风险时给予特别保护。 在社会保障法产生之前,民法曾对社会成员的生存权进行过调整和保护,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亲属法中,规定了家庭成员的代际扶养、赡养义务,适应了产业革命前家庭保障的需要;二是在侵权行为法领域,规定了雇主对雇员的工业伤残的赔偿责任;三是在债权法领域,将雇佣关系界定为“劳动力租赁”。,三、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一)调节收入差别,缩小贫富差距 (二)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推进我国企业制度改革 (四)维护社会稳定 (五)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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