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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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标准鑫龙煤业生产技术部2011 年 01 月1目 录第一编 总 则4第一章 地测防治水管理工作一般规定4第二章 组织机构5第三章 管理制度5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6第二编 矿井地质 7第一章 基本任务与要求 7第二章 职责范围 7第三章 管理制度11第四章 业务联系11第三编 矿山测量13第一章 基本任务13第二章 生产管理13第三章 业务保安15第四章 建井测量16第五章 征迁及防汛工作17第六章 数字化矿图及资料管理172第四编 矿井防治水19第一章 基本职责与要求19第二章 防治水基础工作20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25第四章 水害分析预报及水害隐患排查29第五章 地

2、面防治水30第六章 井下防治水31第七章 井下探放水39第八章 矿井排水系统41第九章 隔离煤柱和防水煤柱42第十章 疏水降压与注浆堵水42第十一章 水害应急救援43第十二章 审批制度45第五编 物探46第一章 地 震 46第二章 测 井 51第三章 坑道无线电波透视56附 则593附录一 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附录二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附录三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附录四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附录五 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附录六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附录七 “安全隔水厚度” 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八 “安全水 头值”的计算公式附录九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

3、测图模式附录十 钻孔防喷自压排水装置4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地测防治水管理工作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防止事故,保证生产、建设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矿地质规程、 煤矿测规程、 矿产资源法、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所属煤 矿、有关单位的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公司、矿主要 负责人负责领导防治水工作,在人、财、物上给予保证。公司、矿技术负责 人全面组织与安排防治水工作。公司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 矿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防治水领导小组,矿要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负责 防治水日常工作,定期分析研究、

4、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其它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领导都必须把防治水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第四条 地 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为安全与生产服务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必须有计划的进行,并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为煤矿提供技术保障。第五条 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根据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测量和水文地质资料。二、及时预测预报和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三、在本区内寻找、 扩大煤炭资源/储量,增加可采储量;提高资源/ 储量类别和可靠程度。四

5、、对煤炭资源/储量的合理开采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五、加强对老区及边角块段的资源/储量赋存的分析研究,提出残、复采的可行性研究建议,提高资源/储量回收率。六、依法争取和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及时做好各种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年审等工作,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5七、做好矿区与煤系共、伴生的高岭土、煤层气、天然焦、矿泉水等其它有益矿产资源的地质工作,为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奠定基础。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地质测量和防治水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公司应设置相应的地测机构,以加强对地测工作的管理和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 监督、服 务 。第七条 地 质及水文地质

6、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地测专业副总工程师,作为总工程师的助手分管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第八条 矿井地质、 测量和防治水及绘图、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应配齐、配足,并要做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以上的矿井,要配备专职的水文地质人员。配备专职的矿产资源/ 储量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探煤厚人员。配备微机制图、绘图人员。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九条 煤矿地质测量和防治水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等执 行。第十条 矿地测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事故分析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制度。

7、第十一条 公司、矿地质测量部门每年、每季、每月必须根据生产和建设需要编制地质测量和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凡是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包括勘查、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贯通测量、岩移观测以及地测部门负责的防治水工程等,均需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 定报批。工程完成后,必 须提交成果 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6织有关人员鉴定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第十三条 地测部门向外提供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 领导批准。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第十四条 地质测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应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技术关键问题为主,如改革地质测量工作方法的研究,提高地质测量成果资料精度和可靠性方面的

8、研究以及地质测量学科新理论的研究等。第十五条 煤矿地质测量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应与科研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密切合作。第十六条 地测部门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注意积累资料,掌握信息,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科研活动。7第二编 矿井地质第一章 基本任务与要求第十七条 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一、研究矿区、井田地质情况, 查明地质因素。根据煤矿生产、建设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质资料;二、研究煤层的赋存情况、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煤层煤质的变化规律;三、及时预报和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四、提供矿井建设、生产、新井移交及 闭坑所需的地质资料。参与矿区、矿井规划、计划的编制, 审查采

9、掘设计;五、开展资源储量、 “三量”管理,监督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开采。合理安排综合勘查和生产补充勘探;六、研究调查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规律和开采利用价值;七、根据所揭露的地质资料,编制、修改、 补充各种综合性地质图件;加强地质资料电子文档管理和计算机绘图工作;八、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水平。第二章职责第十八条 职责范围一、负责新井建设、 矿井水平延深、生 产补充勘探计划的安排、设计审查上报,掌握施工进度、验收工程质量;二、负责探明资源储量,提交各类地质报告及地质“ 三书”;三、调查矿区(井)地压、地温和煤层与瓦斯突出与地质因素之间的关系,研究成因和机理

10、,并提供有关资料;四、组织地质图纸的编制,建立矿区(井)地质数据库,推广计算机制图;8五、负责物探管理工作,审查物探成果资料;六、参与矿井改扩建、延深、采区、工作面等设计及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七、负责矿井地质、勘查、物探 资料的收集及资料的审查验收和归档工作;八、负责核实、 汇总、上报煤炭资源储量和“三量”,掌握各类资源储量动态变化,上 报或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种煤炭损失;九、监督管理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合理开采利用;十、开展矿区(井)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推广地质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应用;十一、组织依法办理矿区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做好年检、 变更、注销工

11、作;十二、各矿负责编制矿井、水平、采区等 补勘设计及相关地质报告,每810 年修编一次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第十九条 地质技术管理一、井巷所揭露的煤层、煤线,不 论能否开采,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井筒、石门和其它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应设专门观测点进行观测;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应按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的间距进行观测素描,遇地质构造、岩浆 岩等应适当加密观测点;二、严格按矿井地质规程及细则规定的内容观测煤层、断层、褶曲、古河流冲刷、岩浆岩及岩溶陷落柱等;三、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应认真分析附近井巷(钻孔)工程揭露的地质资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区域及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地质构造情况、掘进层位、施

12、工煤层与上下相邻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变化趋势,按时编制提交掘进说明书;四、掘进过程中应及时填图分析,及时填绘实见断层点和岩浆岩等侵入变化情况,修改断煤交线,修改各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岩浆侵入范围、采区地质图及工作面图,预测前方地质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各种地质预报。工9作面形成后 5 天内编制提交回采地质说明书,并应将物探成果资料应用到回采说明书中,并将物探成果附在说明书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五、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提交采后总结。 (时间要求:工作面不分层开采工作面收作后一个月内提交;分层开采工作面应在最后一分层采完后一个月内提交;地质构造复杂的分层工作面应在上一分层回采

13、结束后编写,待最后一分层采完后再作补充。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妥善保存。采区采后总结应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 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局备案。水平采后总结在水平结束后半年内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六、地测部门必须建立物探成果台帐(包括坑透、三维地震等),对每一个物探异常区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进行验证比较,采后编写总结上报集团公司地测处备案。七、采掘过程中煤层赋存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地质构造等,造成工作面不能正常推进或需改造、掘进工作面停头等情况时,地测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会审,上井后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研究处 理意见,

14、并在 2 天内向地测处汇报。八、地质图纸、原始 记录、 说明书、各种台帐、卡等资料要齐全,有目 录索引,做到查找方便,实现档案化管理;九、各种图纸必须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标准、图例、图示,随 时填 绘井巷工程、煤厚、断层、等高线等及各种注记;十、对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进行地质预报,地质预报应有年报、季报、月报和 临时报。年报应于 1 月 10 日前发出,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日前发出,月 报应于每月 3 日前发出,并上报地测处备案。临时预报应根据采掘工程进度及地质变化随时提出。预报内容要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0十一、新区勘探、生产矿井补充勘探时, 矿(筹备处)必须每旬不少于 1次对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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