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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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教案 安全培训中心(一)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试行)(黑煤安监发【2017】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益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二)组织机构第二条 为保

2、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 长:尚晓凯副组长:刘忠峰 刘进军 梁兆坦 赵洪亮孙学伟 井学庆 季明忠 郑继刚 马宪滨 白 林 李吉宝 王宝刚 董桂才成 员: 安监科全体安检人员、各生产单位党、政、技及相关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戚玉顺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朱恺、丁庆国、苏道义、高鹏飞、姜禛贵、李文友、朱茂明同志担任,负责监管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闭合、闭合销号、上报等工作。(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第三条 矿长是本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

3、开拓、通风、机电等业务科室、各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开拓、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等生产各系统。组织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 分管负责人职责:1、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协助矿长及分管矿长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生产矿长:负责采、掘工程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生产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采、掘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3、开拓矿长:负责开拓系统工程管理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协助矿长开展开拓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开拓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开拓系统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4、机电矿长:负责全矿机电、提升运输和大型设备运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机电、提升运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大型设备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5、安全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监察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履行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

5、队对全矿井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6、通风矿长:负责“一通三防”、爆破管理、监测监控、压风自救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通风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通风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通风系统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第五条 各部门科室职责:1、安检科: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察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全矿各部门科室、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深入现场跟踪督查部门、区队隐患治理整改情况。安检科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负责事故隐患管理、分类、汇总

6、及上报工作,实行安全闭环管理,建立和保管安全隐患整改台帐。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2、生产科、开拓科: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安全生产等方面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参与制定具体治理整改方案,指导督促治理整改方案实施以及现场治理整改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3、通风区: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爆破管理、监测监控、压风自救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4、机电科: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范围

7、内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通信联络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5、地测大队: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6、培训科: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对全矿人员组织、学习、培训、考试、资格证书、证件管理统计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第六条 生产区队、班组及岗位人员1、生产区

8、队:区队管理人员每天随时对本单位区域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分级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并登记建档,做好跟踪落实工作。2、班组:负责本班组的隐患排查,到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确认无事故隐患后方才可作业。在作业中经常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现场遇有危机人身的隐患,应先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区队汇报。3、岗位人员:岗位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等随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岗位人员每班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经区队整理汇总后上

9、报安全科存档。(四)事故隐患类型及分级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队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八条 事故隐患类型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放炮、水害、机电、运输、顶板和其他。(一)通风类:指矿井自然通风、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合理的串联通风,风流紊乱等隐患。(二)瓦斯类:指有瓦斯爆炸或燃烧、中毒、窒息等可能的隐患。(三)煤尘类:指煤层不注水、煤尘堆积、粉尘浓度超限等隐患。(四)火灾类:指煤矿井下、地面生产、生活区域有导致火灾发生的隐患,如矿井无灌

10、浆防灭火系统、消防设施缺少等。(五)放炮类:指火工品的存放、运输、搬运中设备、设施及管理、操作不符合要求,有引起爆炸可能的隐患。(六)水害类:指有老空水、地表水,因构造引起的承压水、潜水、工业用水及黄泥、流沙等灌入井下或作业场所以及生活区等隐患。(七)机电类:指机电设备、设施本身存有质量和人为缺陷,可能导致设备或人身伤害的隐患。(八)运输类:指运输设备本身存在质量和人为缺陷或由于安全设施欠帐,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隐患。(九)顶板类:指井下巷道、工作面顶板、巷帮等自然和人为问题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隐患。(十)其它类:以上九类以外的隐患。第九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11、16号令),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来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执行,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超层越界开采;(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10)使用明令禁止

12、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矿长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停产停工,以书面形式上报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局,由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并

13、实施治理方案直至销号,方可恢复生产。一般事故隐患:按隐患的危害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危害较严重或者治理难度较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治理的。B级:对安全生产具有一定影响,需要科室协调解决治理的。C级:不影响安全生产或者容易治理的隐患,责任部门(队组)能够自行解决治理的。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第十条1、每年初矿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由矿长组织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与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结合年度辨识报告衔接紧密、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调整及时。2、矿长每月3日前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

14、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的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隐患跟踪监控制度,并严格按照措施组织整改,并以纸质版于当日16:00填写XXX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上报到安全监察处。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情况向上级安监部门呈报。第十一条 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月的6号、16号、26号,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 3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的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隐患跟踪监控制度,严格按照措施组织整改,对检查出的隐患以纸质版于当日16:00前填写XXX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旬检问题表汇总到安全监察处,隐患整改信息单必须有整改部门负责人、分管部门

15、负责人签字。未按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问题汇总到安全监察处,对该部门参加检查人员处罚200元。隐患未能按期整改处罚责任区队负责人500元/条。第十二条 各(区)科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的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法或措施,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备检查。将排查出的隐患按隐患级别呈报。第十三条 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现场立即整改处理的,应该立即整改处理。对不能立即整改处理的,由当班带班人员向区(科)队管理人员进行汇报,区(科)队管理人员根据隐患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明确责任,直至隐患彻底整改闭合。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备检查。第十四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每班进行隐患排查,并填写带班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安排处理。(六)事故隐患分级治理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要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负责组织生产、机电、通风等相关分管矿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A级事故隐患,由分管矿长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编制治理方案,治理责任科室(队组)负责人按照治理方案编制专项整改措施组织实施,并接受相应科室监督。第十八条 B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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