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书号72-73 308-07379 第四篇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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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作者 :朱华兵,责任编辑:周卫群 出版日期:2010年8月 IDPN: 308-2010-73 课件章数:12,第十一章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本章学习任务 一、能说出主要的国际空运公约名称 二、明白华沙体制与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联系 三、学会运用华沙体制来判断空运事故的责任方,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一、华沙体制 华沙体制(华沙体系) ,由以下八个文件组成: 1.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warsawconvention) ,我国于1958年批准该公约。 2.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的议

2、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我国于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 3.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4.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城协议书。 5.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1 、2 、3 、4 号关于修改的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 华沙体制主要以下面三个文件作为基础: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一)华沙公约 1929年10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自1933年2月13日生效,全称国际航空运送统一规章公约,俗称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就“国际航空运

3、输”的定义、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及责任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作了规定。共有149 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二)海牙议定书 1955年9月28日订于荷兰海牙,1963年8月1日生效。在该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华沙公约和该议定书被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文件。我国1958年7月20日加入华沙公约,1975年8月20日加入海牙议定书。,主要改动: 1.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限额提高一倍; 2.简化运输凭证; 3.取消了对货物运输的航行过失免责规定; 4.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未做实质性的变动。 共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1975年9月25日订于蒙特利尔,1998年6月1

4、4日生效。在该议定书缔约国之间,1955年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和本议定书应被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文件,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正的和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二、华沙体制的应用 (一)适用范围 华沙体制主要应用于国际航空运输。 (二)航空货运单 1.运输合同的证明 2.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3.航空货运单的流通性 (三)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填写货运单 (2)对货物享有处置权 (3)声明价值权,2.托运人的义务 (1)货物项目与声明的正确性 (2)提供正确、完备的单证以便承运人办理海关、税收等手续。 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支付足额到付运费; (2

5、)支付相关费用。 (3)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四)承运人的责任 1.负责由于运输延误,使货物未能按时到达产生的损失。 2.对于责任期间的损失,只需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根据如何。 3.造成损失的原因在于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时,则丧失责任限额的保护。,(五)承运人的免责 1.推定过失责任。 要想不承担责任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强调承运人举证,倒置举证。 2.只有货损全部由受害人过失造成,承运人才不承担责任。 (六)索赔期限和诉讼期限 华沙条约第二十六条 (1)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 (2)如果有损坏情

6、况,收件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是行李,最迟应该在行李收到后三天内提出,如果是货物,最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七天内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行李或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3)任何异议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 (4)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华沙条约第二十九条 (1)诉讼应该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追诉权。 (2)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决定。,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

7、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 ,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1.历史背景 随着历史的发展,华沙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已显陈旧,而且相关修订文件数量较多。为了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ICAO 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在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中国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

8、该项公约。 2005 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2.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 (2)行李损失的赔偿。 (3)货物损失的赔偿。 (4)延误的损失赔偿。 (5)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6)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二节 章节配套案例讨论 案例一 花鼠受热灭失,(一)案例介绍 小五受发货人委托代理一票从杭州空运东京的货物,品名:花鼠,未声明货物价值,每件105 公斤,计费重量117 公斤。货物按时收运并定妥了当日航班,起飞时间9 :30 。由于飞机发生故障,推迟起飞时间,定于下午两点装货。当天上午已经将这批货物拖到客机坪,当天气温33 ,中午时分才将货物拉

9、回仓库。由于花鼠经日晒太久,运到目的地的成活率太低,所以决定拉下。当通知发货人提回时,发现已经死亡过半,提取后,由于受热过度,已经全部死亡。,(二)案例讨论 案例参考讨论题: 1.发货人向小五提出赔偿要求,理由是小五没有尽到代理的职责,在其责任期间照管好货物。你认为小吴应该对货物的灭失负责吗? 2.由于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小五要求航空公司按华沙公约每公斤20美元折合人民币进行赔偿,但航空公司说货物还没有发生运输,且在国内航空站灭失,应该根据我国民航法每公斤20元人民币进行赔偿。你同意航空公司的说法吗? (三)实训要求 1.同学积极参与,踊跃发言; 2.教师从旁引导。,案例二 货物接力运输灭失 (

10、一)案例介绍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 ,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甲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乙航空公司的代理人甲航空公司于5月16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乙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丙航空公司,货物共10 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乙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5月19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丙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乙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甲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甲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甲航空公司全额赔偿。,(二)案例讨论 案例参考讨论题: 1.货主提出的索赔对象甲应该对货物灭失承担责任吗?

11、2.本案适用华沙公约,还是国内的航空法? 3.货主可以获得全额赔偿吗? 航空公司最多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三)实训要求 1.同学积极参与,踊跃发言; 2.教师从旁引导。,案例三 货物公路转运遗失 (一)案例介绍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上海中转到义乌,运输的是机器设备,始发站为新加坡,目的站为义乌。货物重263公斤,计费重量共300公斤,未申明价值。从新加坡运往上海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上海转运义乌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二)案例讨论 案例参考讨论题: 1.货主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但航空公司说货物损坏发生在高速公路上,不属于航空公司的责任期间,

12、应该由卡车运输公司进行赔偿。你赞同航空公司的观点吗? 2.本案适用华沙公约,还是国内的航空法? 3.若由航空公司进行赔偿,由于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应该赔偿20美元每公斤,即20 263 5260 美元。这么计算正确吗? (三)实训要求 1.同学积极参与,踊跃发言; 2.教师从旁引导。,案例四 航空运费支付纠纷 (一)案例介绍 去年初,塞浦路斯进口商小赖与商远公司签订丝绸服装贸易合同。该合同确定的贸易条件为FOB 上海。去年4月23 日,小赖与塞浦路斯甲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运输合同,约定:由甲货运公司为小赖实施从中国到塞浦路斯进口货物的运输。小赖交托所有的进口货物由甲货运公司独家经营托运,不

13、得转托其他公司代理托运。小赖把从中国出口的货物交甲货运公司在中国办事处的负责人风燕,后者必须在一个星期内把所收到的货物运到塞浦路斯,保证不发生交货延误。货到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后,小赖要立即给付甲货运公司运费才可提货,否则,小赖还要支付仓库保管费。合同签订后,小赖于去年4月29日传真告知商远公司的中介中发公司通知商远公司,此次出口货物包括以后的出口货物都交由甲货运公司承运,运费由其在尼科西亚提货时支付,并告知了甲货运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人风燕在杭州的地址,要求商远公司速与其接洽办理出口手续。,为便于订舱发运,商远公司按照风燕的要求改用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的国际货物托运书,将填好的托运书传

14、真给风燕。风燕将托运书交给了东航的销售代理小五公司。商远公司于去年5月至9月间先后7次按照风燕的指示将货物送到上海虹桥机场小五公司的仓库。该公司签收了货物,随后代填并签发了6票东航货运主运单,还委托某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1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主运单。小五公司签发的6票主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小五公司,收货人为比利时布鲁塞尔货运乙公司。某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的1票主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为甲货运公司。小五公司还签发7票航空货运分运单。分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商远公司,收货人为托运书上商远公司指定的塞浦路斯诸客户。在此期间,小五公司按照航空公司预付运费的要求,先后向东航和某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5、支付了7票货的空运费45万元人民币(其中6笔系上海到布鲁塞尔空运费、1笔为上海到尼科西亚空运费) 。,货物发送后,小五公司未将航空分运单正本托运人联交给商远公司,亦未向商远公司索要空运费。7票货物于去年5月至9月间陆续运到尼科西亚,小赖先后向甲货运公司支付了全程空陆运费、清关费及杂费,提取了货物。甲货运公司分别开具了发票和收据,同时声明该批货物运送合同已履行完毕。今年2月10日,小五公司致函商远公司称:当时商远公司委托甲货运公司,但甲货运公司与小五公司有代理协议,现甲货运公司将收款权移交给小五公司,要求商远公司依照航空分运单支付上海到尼科西亚7票货的全程空运费10万美元。商远公司以运费由外商支

16、付,本公司无支付运费义务为由拒付,双方酿成纠纷。小五公司遂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远公司支付航空分运单记载的全程空运费及滞纳金共计13万美元。,(二)案例讨论 案例参考讨论题: 1.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运输合同,但商远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口货物,并将货物送到小五公司仓库,并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确认,小五公司亦将货物委托航空公司运到商远公司指定的地点交付,应认定双方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成立。小五公司已履行了委托运输义务,商远公司应向其支付运费。塞浦路斯客户与甲货运公司间的委托运输合同与本案无涉。你支持这一观点吗? 2.“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既然小五公司签发7票航空货运分运单。分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商远公司,收货人为托运书上,商远公司指定的塞浦路斯诸客户。故小五公司与商远公司的委托运输关系成立,商远公司理应支付运费。你赞同这种说法吗? 3.甲货运公司在国内不具备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资格,其委托国内的小五公司代理其在国内业务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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