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高职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鲁丹萍 全书 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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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块7 特殊进出口货物通关,7.1 基础知识 7.2 实训任务 本模块小结,知识目标 了解特定减免税货物,掌握特定企业减免税办理程序。 了解暂准进出境货物的含义和范围,掌握暂准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的使用。 了解其他进出口货物通关的相关规定。,7.1 基 础 知 识,先行阅读 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报关员小徐来到流亭机场海关报关大厅,将一批出境参展仪器的ATA单证册交给海关关员,无需排队录入报关单,十分钟后价值3000美元的展品就放行了。据统计,2010年1月至7月,流亭机场海关已办理进出口ATA货物96宗,货值50.6万美元,分别是2009年同期的2.5倍和3.5倍。 据流亭机场海关

2、的有关负责人介绍,ATA单证册是在大部分国家海关通行的国际性通关文件,,在我国用于办理参加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持有ATA单证册通关可享受免填报关单、免交税费和保证金、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便利。 青岛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宋小姐说:“凭ATA单证册进出口展览品不仅手续简便,通关速度特别快,而且免交关税,不占用资金。我们的展品先后参加好几个国家的展览,使用ATA单证册避免了复杂的暂时进出手续,对我们参加对外展览是很大的支持。”她表示,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公司还将使用ATA单证册从流亭机场海关出境参加在美国和中国香港的两个展览会。,据了解,自2010年5月1日以

3、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及关于执行该办法的两个通知相继下发,进一步简化了ATA货物的行政许可操作程序,将单证册延期的审批权限从海关总署下放到各直属海关,同时明确了必备单据的种类。流亭机场海关配合新政策的实施积极宣讲ATA的通关规定,为ATA单证册货物设立了专门的通关窗口,并将审批程序由原三级审批简化为二级审批,使得ATA单证册成为企业进出境参展商品通关的一条“快车道”。,7.1.1 特定减免税货物通关 1. 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1)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

4、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2)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1) 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使用企业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

5、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2) 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凡属于进口需要交验许可证件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并接受海关的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船舶、飞机为8年;机动车辆为6年;其他货物为5年。,3) 监管和报关要点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

6、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免予交验有关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2.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减免税申请(货物进口之前的阶段)、进出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1) 减免税申请 (1) 特定地区。特定地区包括保税区和

7、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第一,备案登记。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第二,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第一,备案登记。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第二,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在电子账册中进行登记

8、,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2) 特定企业。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含设备)等,中国海关有特定的规定。 第一,备案登记。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第二,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

9、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3) 特定用途。 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第一,备案登记。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海关审核后,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第二

10、,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在进口残疾人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之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应向直属海关申请,提交民政部门或残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11、。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手续。,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征免税证明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该征免税证明的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进口,则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2)

12、 进出口报关 特定减免税货物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相似,但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的基本单证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征免税证明。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但对于外资企业、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在报关单“备案号”栏内填写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海关在审单时将从计算机系统中调取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与纸质的征免税证明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海关放行。,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3) 申请解除监管 除海关总署另有

13、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船舶、飞机为8年;机动车辆为6年;其他货物为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的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

14、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持有关单证以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

15、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

16、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对于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的情况实施稽查。,知识链接 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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