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要点(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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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复习要点(10金融)一、风险与保险1、风险的概念: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社会现象、经济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发展性;风险的组成因素: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与心理风险因素,社会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相互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是引发风险事故的隐患,是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是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结果。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则是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2、 风险分类按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按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只

2、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风险按风险对象分类: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风险按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3、 风险管理的概念: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感知风险:调查和了解潜在的以及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分析风险:掌握风险产生的原因、条件和风险的性质),风险衡量(评估),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的基本类型:控制型(避免,预防,抑制,分散),财务型(自留风险,转移风险);4、 可保风险的概念:保

3、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可保风险具有的要件: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二、保险的性质与功能1、保险的概念:保险实际是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的基本功能:分散危险的功能,补偿损失的功能。 2、商业保险的概念: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4、、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比较: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等危险时,提供一定的帮助保障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承办的主体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委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管理体制财政金融体制范畴行政管理体制范畴参保原则自愿强制保费来源投保人交纳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多少和时间长短国家统一规定,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险对象被保险人社会劳动者立法范畴经济立法范畴社会立法范畴性质和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性质分: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

5、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三、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性;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性),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条件性)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性),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附合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主体,客体,主要内容;2、保险合同的分类:以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按风险转嫁的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6、、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按业务承保方式分,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保险人具备的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投保人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底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具备的条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

7、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4、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 5、保险合同的基本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凭证,保险单,批单;6、投保人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如实告知义务(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出险施救义务,防灾防损义务;保险人的义务: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并且在风险事故发生

8、后,能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7、保险合同的变更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因订立合同所依据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原合同的有关条款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合同无效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原因分,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根据不同的范围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根据时间来划分,自始无效和失效;合同概念: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

9、止后又重新开始,终止: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保险合同不复存在,保险合同的效力灭失;合同终止的形式: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合同因解除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8、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概念: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与一确定或说明;合同解释原则的种类:文义解释原则,图意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批单)由于正文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10、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利益上的区别: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一般要求投保人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海上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损失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利益价值的计算方式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

11、益价值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标准,投保人对标的价值超出部分不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经济能力;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的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自己的身体或生命,雇佣关系,家人亲友,债权债务关系;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要内容:对投保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保证;告知和保证的概念与区别: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

12、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与事实一致,保证对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告知保证强调内容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与事实一致目的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控制危险事项的重要性告知的事项不一定很重要保证的事项一定很重要约束性保证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

13、告知行为有些受法律规范约束保证的分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对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和禁止抗辩上;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概念:弃权: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抗辩)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主要是约束保险人。3、近因原则的概念:判断保险事故与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的概念: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14、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处于支配地位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应用: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由因推果,由果溯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情况(单一原因发生致损,多个原因发生致损)。4、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规定补偿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才能得到保险补偿;保险人赔偿的限额:以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在实际业务中,对上述三者,以

15、最低者为限;损失赔偿的方式:第一损失补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和比例赔偿方式的概念和计算公式:第一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公式: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比例赔偿: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若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即足额或超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保障程度损失金额保障程度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不足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公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保障程度);损失赔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施救费用的赔偿,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的概念和赔偿方式: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补偿(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重置价值保险: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照超过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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