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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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副处长、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厅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三条规定: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四条规定: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

2、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5 号)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的职责为: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予以批准:(一)条件1、协议出让的新立

3、采矿权;2、变更矿区范围(扩大或缩小)的采矿权;3、探矿权转采矿权。(二)标准1、协议出让或变更矿区范围的依据文件;2、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应提供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储量登记证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3、拟划定矿区范围内无其他探矿权或采矿权。四、所需材料(一)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 14 项纸质(电子)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3、协议出让、变更矿区范围依据文件;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供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储量登记证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资源整合实施

4、方案(资源整合矿山提供);7、详查及以上地质勘查报告、批复文件、相关图纸及其它证明文件;8、矿区范围图(以原地质报告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标明原批准范围、拟扩范围和扩后范围);9、拟划定的矿区范围资源为国有矿山内资源的,提供采矿权人出具的同意划出资源文件;10、拟划定矿区范围在国有大矿范围内或采矿系统拟通过国有大矿范围的,须提交该国有矿山出具的不影响其安全的书面意见或双方签定的矿山安全生产协议;11、拟划定矿区范围与其采矿权平面投影重叠的,须提供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证明文件;12、相邻矿井对拟划定矿区范围意见;13、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和现场调查报告;14、电子文档(用 U 盘

5、或者移动硬盘上报采矿权信息系统的报盘格式)。(二)划定非煤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 16 项纸质(电子)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3、矿山地理位置示意图;4、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5、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身份证;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7、储量评审备案证明;8、地质勘查报告(小型规模以上的金属矿山、中型规模及以上非金属矿山要提交详查报告,332 级储量占总储量的 40%以上);9、矿区范围图( 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以国家 3度带直角坐标标定,增储扩界的要标明原批准范围和拟扩范围及扩后范围,盖制图单位及矿山企业公

6、章);10、采掘工程平面图(变更矿区范围提交);11、勘查许可证及探矿权价款收据(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提交);12、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探矿权通过转让取得的并申请采矿权的提交);13、采矿权招拍挂委托书、成交确认书或省厅同意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批复;14、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及现场调查报告;15、相邻矿区范围图及相邻矿山对拟划定矿区范围的意见(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中提及存在相邻矿山者提交);16、申请资料电子文档(采矿权报盘格式)。五、受理(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将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接受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将申请资料送至矿产开发管理处,电子文档通过局域网报送。(二)受理合格的,政务

7、大厅通过本厅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受理结果。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报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盖有公章的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原因。六、审查和决定(一)承办人 A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 B 复核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并由处长签署意见,然后呈报分管副厅长审批。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主管副厅长批转相关处室会签。(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经由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依法颁发。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长期公告(http:/ 7 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 7 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审批工作依法应在 40 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审批结果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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