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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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培训,主 要 内 容,一、易制毒化学品简介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四、法律责任,一、易制毒化学品简介,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可分前体和配剂,所谓前体是指该类化学原料在制毒过程中其成分成为毒品的主要成分,如麻黄素、1-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等;配剂是指在制毒过程中参与反应或不参与反应,其成分不构成毒品最终产品成分,该类化学品包括试剂、溶剂和催化剂等,如高锰酸钾、乙醚、三氯甲烷等。,1、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一、易制毒化学品简介,2、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毒品的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

2、程,常与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有关。 例如:鸦片加工成海洛因,海洛因 1千克,醋酸酐 1千克,三氯甲烷 1千克,乙醚 12千克,一、易制毒化学品简介,2、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因而经常被毒品犯罪分子用来生产毒品,所以,严格控制这些物品,使其不致流入毒品犯罪分子手中,实际上也就等于控制和限制了毒品的生产。,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

3、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与制毒用途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与制毒用途 (二),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

4、,1979 年,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只有为数很少的条文,如: 第116 条的走私罪 第118条关于走私毒品的惯犯及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规定 第171 条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则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 年,1988年,中国有关部门发文,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类可供制造海洛因等毒品的化学品实行出口管制。,(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关于禁毒的决定第 5 条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

5、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在国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则没有规定,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 年,1988年,1990年,(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 年,对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列举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1988年,1990年,1993年,(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6、: 1、麻黄素(麻黄碱); 2、伪麻黄素(伪麻黄碱); 3、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 4、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 5、异黄樟脑(4-烯丙基 -1,2-亚甲二氧基苯); 6、麦角新碱; 7、麦角胺; 8、麦角酸;,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9、1-苯基-2-丙酮(苯丙酮); 10、N-乙酰邻氨基苯酸; 11、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12、盐酸(氯化氢); 13、硫酸; 14、高猛酸钾; 15、甲苯; 16、乙醚;,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7、丙酮; 18、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19、乙酸酐(醋酸酐); 20、苯乙酸; 21、邻氨基

7、苯甲酸; 22、哌啶(六氢哌啶),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 年,规定对上述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1988年,1990年,1993年,1996年,(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 年,正式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临近境外毒源地的云南、四川等省,还制定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管制的地方性法规。,1988年,1990年,1993年,1996年,1997年,(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 年,易制毒化学品

8、管理条例,1990年,1988年,1993年,1996年,1997年,2005年,(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1、我国对不同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和不同的环节分别实行许可制度或者备案制度,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章 购买许可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附件: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 3药品类易制毒化

9、学品生产许可批件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经营申请表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6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7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资料要求,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附件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1.麦角酸 2.麦角胺 3.麦角新碱 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说明: 一、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章 购买许可,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十六条 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

10、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第三章 购买许可,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二十条 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第五章 安全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教学科研单位应当设立专柜储存

1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五章 安全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第五章 安全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十三条 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

12、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三章 购买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十六条 个人不得购

13、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第四章 运输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二十条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

14、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第六章 监督检查,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十四条 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第六章 监督检查,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

15、出口情况 ; ,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

16、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现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四、法律责任,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四、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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