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采掘通风单元检查表-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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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 1 井巷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检查结果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矿 山 安 全 法 第十条2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13-90)的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 条3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0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2 条4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

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1.3 条5每个生产水平(中段) ,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1.3 条6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1.3 条7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

3、程第6.1.1.4 条8 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5 条表 1 井巷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检查结果9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 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 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 0.7m 和0.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 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 0.6m;梯子宽度不小于 0.4m,梯蹬间距不大于 0.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6 条10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

4、符合下列要求:有效宽度,不小于 1.0m;有效净高,不小于 1.9m;斜井坡度为 1015 时,设人行踏步;15 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 35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7 条11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 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0.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0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金属非金属

5、矿山安全规程第6.1.1.8 条12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0.6m。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0 条表 1 井巷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检查结果13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金属非

6、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1 条14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2 条15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3

7、条15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 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7 条16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8 条17 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8、全 规 程 第6.1.3.1 条表 1 井巷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检查结果18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3.2 条19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 3050m 设一躲避硐;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3

9、.3 条20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 6m;掘进高度超过 7m 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 7m 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4.1 条2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10、。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5.1 条2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5.2 条表 1 井巷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检查结果23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护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应紧

11、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5.5 条24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6.1 条25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

12、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6.2 条26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6.3 条表

13、1 井巷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检查结果27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6.4 条28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 1.5m 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14、 程 第6.1.6.5 条29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 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7.1 条30 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7.2 条31在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 2m 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金 属 非

15、金 属 矿 山安 全 规 程 第6.1.7.3 条表 2 采掘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1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矿 山 安 全 法 第十四条2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矿 山 安 全 法 第十五条3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六条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5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6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7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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