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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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的PE (投资非公开发行的公司

2、股权)、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 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投项目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3、 (一)投资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投资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投资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或达5,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进行1,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1,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第七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权限同第五条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 风险投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4、第八条 董事长负责管理风险投资的运作,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主管投资工作的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管。 第四章 风险投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提出,由证券投资部进行前期调研、评估,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给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

5、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长确认,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 董事长对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风险投资事前审查后,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会按照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对风险投资作出是否实施的决议,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证券投资部、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项目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桂林莱茵

6、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专管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项目专管员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1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利; 3向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

7、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由审计委员会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投资单笔涉及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8、议及公告; 2、对外投资公告(其中应说明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查情况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进入IPO上市辅导期; 2、被投资企业IPO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3、被投资企业的IPO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4、被投资企业的IPO发审会审议结果;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风险投资活动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擅自公开公司风

9、险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

10、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对外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风险投资的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

11、”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一、_ 培训学校聘请_ 籍_ (外文姓名)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

12、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二、合同期自_ 年_ 月_ 日起_ 年_ 月_ 日止。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 至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 元人民币。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13、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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