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线面双体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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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D 06-2005 中 国 船 级 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小水线面双体船指南 Guidelines of Small Waterplane Area Twin Hull Craft 2005 目 录 第 1 章 通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检验 第 2 章 结构设计原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3 章 设计载荷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总体载荷 第 3 节 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局部载荷 第 4 节 非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局部载荷 第 4 章 构件尺寸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构件尺寸 第 3 节 非高速小

2、水线面双体船构件尺寸 第 5 章 结构直接计算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结构模型 第 3 节 屈服强度校核 第 4 节 屈曲强度校核 第 6 章 结构疲劳评估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7 章 轮机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 第 1 章 通 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民用的小水线面双体船: (1)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最大航速满足V3.7 0.1667 m/s; (2)非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非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最大航速限定为 V30kn,且在设计中不考虑船体产 生的水动升力及其特性。 式中:V船舶处于最大营运重量状态,

3、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 到的速度; 设计水线对应的排水体积,m3; 1.1.1.2 对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应按本指南中对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的有关规定。 1.1.1.3 对非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应按本指南对非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的有关规定。 1.1.1.4 本指南条款中未特别说明者, 均适用于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和非高速小水线面 双体船。 1.1.1.5 小水线面双体船的消防、救生、稳性防污染等法定要求还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 关的有关规定。 1.1.2 等效与免除等效与免除 1.1.2.1 除另有规定外,对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 等,凡能提供必需的试验、

4、理论依据或使用经验,或有效公认的标准等,经 CCS 同意后, 可等效于或替代本指南要求的内容。 1.1.2.2 经同意,CCS 可接受国际公认的标准作为本指南的替代要求。 1.1.2.3 因受船舶固有特性(如形状、尺寸等)限制,在轮机布置上难以满足 CCS海 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或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有关规定者,经 CCS 审定后可采用其 他等效的布置。 1.1.3 附加标志 1.1.3.1 凡拟申请入 CCS 船级的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可在其船级符号后加注船舶类型 附加标志:SWATH-HSC(Small Waterplane Area Twin Hull HSC) 。) 。 1.1.3.2

5、 凡拟申请入 CCS 船级的非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可在其船级符号后加注船舶类 型附加标志: SWATH(Small Waterplane Area Twin Hull) 。 1 1.1.4 定义 1.1.4.1 小水线面双体船(SWATH Small Waterplane Area Twin Hull) :系指为改 善耐波性、减小兴波阻力,将双体船的片体在水线处缩小形成狭长流线型截面的双体船。其 主船体由连接桥结构连接左右两个片体组成。每一片体包括上船体、支柱体和下潜体。小水 线面双体船典型横剖面示意图见图 1.1.4.1。 1.1.4.2 连接桥结构:系指连接左右两片体的甲板及其他附属的强力

6、(箱体)结构。 1.1.4.3 湿甲板:系指连接桥结构的最下暴露表面结构。 1.1.4.4 上船体:系指包括主甲板及以下至支柱体以上的结构。 1.1.4.5 舷台:系指上船体结构中的连接桥与支柱体连接的过渡区域。 1.1.4.6 支柱体: 系指上船体以下至下潜体以上在设计水线面附近的狭长垂向结构, 其 水线截面呈扁薄、 首尾端为流线型。 支柱体有多种型式, 根据每一片体所拥有的支柱体数量, 分别称为单支柱体或双支柱体等。 1.1.4.7 下潜体:系指连接在支柱体下面沉浸在水下的圆形或类似椭圆形的鱼雷状结 构。 1.1.4.8 船长 L(m) : (1)对于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

7、时,其刚性水密船体位于设计水 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不包括设计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2)对于非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系指沿夏季载重线,由最前端支柱体前缘量至最后 端支柱体尾缘的长度, 并应计入下潜体从首至尾的长度与刚性水密船体位于设计水线以下部 分的总长(不包括设计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之差的 50。 1.1.4.9 水线面处船长Lw(m) :) :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位于设计水线处量得的船体 前后缘纵向之距离。 1.1.4.10 支柱体水线长度(m) :) :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沿设计水线处量得支柱体 的最大长度。 对于前后独立设置的支柱体, 取一个片体前后同一方向上的各支柱体长度之和。 s

8、l 1.1.4.11 下潜体长度(m) :) :系指单个下潜体从首缘量至其尾缘的水平长度。若一个 片体中的下潜体只数为 1 个以上时,应作累加计入。 lh l 1.1.4.12 船宽 B(m) :系指刚性水密船体的最大型宽,不包括设计水线处及以下的附 体。 1.1.4.13 水线下最大船宽Bw(m) :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位于设计水线以下量得的 最大型宽。 1.1.4.14 水线宽Bwl(m) :) :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沿设计水线处量得支柱体的最大 型宽之和,如,见图 1.1.4.1。 = = 2 1i wliwl BB 2 1.1.4.15 下潜体宽Blh(m) :系指单个下潜体的最大

9、型宽。 1.1.4.16 支柱体宽度Bs(m) :系指单个支柱体的最大型宽。 1.1.4.17 型深 D(m) :系指片体的下潜体纵中剖面处的最低点量至干舷甲板边线的垂 直距离。 1.1.4.18 水线下支柱体深度Ds(m) :系指位于船中处从水线面量至下潜体与支柱体壳 板交线处的垂直距离。 1.1.4.19 设计吃水 d(m) :系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沿设计水线在船中处量得的刚性 水密船体的型吃水。 1.1.4.20 满载排水量(t) :系指船舶满载出港状态静浮时的排水量,通常等于最大 营运重量。 1.1.4.21 水线面系数Cwp:系指按下式算得的系数: = n i ws n i w WP

10、 ii i Bl A C 11 1 式中:AW1i沿设计水线截得的一个片体中的第i个支柱体水线面积,m 2; ls1i沿设计水线处量得的一个片体中第i个支柱体的最大长度,m; Bwl1i沿设计水线处量得的一个片体中第i个支柱体的最大型宽,m; 若在一个片体中设置了前后独立的支柱体,即,则应将A2nW1i和ls1i与Bwl1i所围矩形 面积按公式计入一个片体内所含的总量。 Ds d D Bw 下潜体 Blh Bs Bwl2Bwl1 连接桥 上 船 体 湿甲板 下甲板 主甲板 支柱体 舷台 B 图 1.1.4.1 典型横剖面示意图 3 第 2 节 检 验 1.2.1 一般要求 1.2.1.1 申请

11、 CCS 检验的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应按 CCS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 非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应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下同)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检 验。 1.2.2 新建船舶图纸审查与建造中检验 1.2.2.1 新建船舶送审的图纸资料除按照 CCS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或 CCS钢 质海船入级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提交下列图纸一式 3 份送 CCS 审查: (1)纵向运动稳定性模型试验验证资料/纵向运动稳定性计算书(备查) ; (2)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备查) ; (3)船体结构直接计算资料(批准) ; (4)疲劳评估资料(备查) 。 1.2.2.2 建造中检验除按 CCS海上高

12、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 3 章第 3 节或 CCS钢 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外,尚应对船体变形予以关注。 1.2.3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1.2.3.1 不在 CCS 检验下建造的现有小水线面双体船,除应按 CCS海上高速船入级与 建造规范第 3 章第 5 节或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第 3 节的相应要求进行 检验外,尚应: (1)按本章第 1.2.2.1 条提交的图纸进行评估; (2)按本章第 1.2.4 条的有关特别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1.2.4 建造后检验 1.2.4.1 建造后检验应按 CCS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 3 章第 4

13、 节或 CCS钢 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4 章的要求进行。 1.2.4.2 年度检验时,除按 CCS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 3 章第 4 节或 CCS钢 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4 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检查水线以上支柱体、湿甲板结构和舷 台结构区域的腐蚀、损坏或其他缺陷,并确认结构处于良好状态。 1.2.4.3 特别检验时, 除按 CCS 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第 3 章第 4 节或 CCS 钢 4 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4 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检查: (1)下潜体、支柱体和湿甲板结构和舷台结构区域的腐蚀、损坏或其他缺陷,并确认 结构处于良好状态; (2)舷台结构区域、

14、支柱体与下潜体连接处结构的腐蚀、损坏或其他缺陷,并确认结 构处于良好状态。 5 第 2 章 结构设计原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2.1.1 一般要求 2.1.1.1 本章要求适用于第 1 章规定的小水线面双体船。本章未作规定者,对于高速小 水线面船,应按照 CCS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相应规定;对于非高速小水线面船, 应按照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相应规定。 2.1.1.2 对于有限航区和指定航线营运船舶,本指南的有关要求可按 CCS海上高速船 入级与建造规范或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相应规定和/或其他公认的方法进行适当 折减。 2.1.1.3 对于高速小水线面双体船,其营运水域应不超

15、过近海航区营运限制。 2.1.1.4 船体结构的直接计算和疲劳评估可按本指南第 6 章和第 7 章规定。 2.1.1.5 小水线面双体船的材料及建造工艺应满足 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 的有关要求。 2.1.1.6 小水线面双体船船体的主要结构一般不采用合成/混合材料。次要构件和上层 建筑,包括甲板室部分可采用非金属材料制造。对于与合成/混合材料相关的结构设计,必 须予以特殊考虑。 2.1.1.7 小水线面双体船在设计阶段应尽可能地采用模型试验、实船验证和借鉴实船建 造经验。 2.1.2 结构设计与布置 2.1.2.1 本章规定基于小水线面双体船为常规的结构布置、 焊接连接及平板或曲板的加 筋板

16、结构。其他类型的结构设计、布置和/或建造形式应予以特殊考虑。 2.1.2.2 小水线面双体船的船体主要结构, 特别是承受船体横向弯矩的构件尺寸, 应按 本指南第 5 章的规定进行直接计算分析予以确定, 且不应小于本指南第 4 章有关构件的最小 尺度要求。 6 2.1.2.3 对于船体主要结构中的关键细节, 如舷台与连接桥及支柱体、 支柱体与下船体 的连接区域, 应使用直接计算方法评估应力集中程度和按本指南第 6 章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疲 劳分析。 2.1.2.4 小水线面双体船的结构设计应确保主要结构传力的连续性,特别是承受横向弯 矩的横向结构构件应连续地通过结点区段,且应注意光顺过渡,避免锐角和陡峭的变化,尽 量减少应力集中效应。该处板厚和构件尺寸应适当加强。 2.1.2.5 对于连接桥甲板结构,包括主甲板和湿甲板,除特别许可外,横梁和强横梁应 穿过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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