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管 理 办 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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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管理办法(4)第四章 质量奖惩规定第十九条 铸件因铸造缺陷(如夹渣、粘砂、气孔、增厚)严重以及退火工艺处置失当而增加切削难度、影响金加工进度所造成的工时费用由铸造车间承担;严重影响工期的,视情况由公司仲裁会另行研究处罚。第二十条 质检员因工作失误,造成错检漏检(指能用量具量仪等检测工具检测的项目;其它如:操作人员凭感官就能发现的缺陷;按操作规程应该做到的项目不应视为漏检范畴);不及时检验使产品积压、影响正常生产;不严格把关,擅自提高检验等级等,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处罚。若因此造成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进行追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按照本工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的

2、返修品、废品,返修费用由操作者自行承担;废品不计工时,因废品损失而发生的材料费(含上道工序的人工费)按530%比例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在加工过程中,已发现缺陷不请示不报告而继续加工,造成质量事故的,除本道工序不计工时外,还要按质量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质检员发现操作者未按图纸、工艺以及相关规定作业,责令其停止整改而不听劝阻的,其生产出来的产品有权不予验收,所造成的损失由操作者全额承担。第二十四条 任何产品凡未经质检员检验合格,不准流转下道工序,不准销售出厂。第二十五条 在产品质量上人为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一经查实一律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501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因量具量仪未定期送检(或在有效期内已失效)造成的返修品、废品甚至质量事故的,应按计量器具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质量事故,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严格进行追查,视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的大小,给予损失金额5%20%的处罚;未按规定追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及时送质检部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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