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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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2消费者运动是指消费者有组织的进行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改善其经济地位并得以国家及社会参与和支持的社会运动3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4王海现象是指消费者购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二、判断 12345678910BAABBABABA三、单项选择12345678910CDCABCDACC四、案例分析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产品责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

2、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

3、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虽然不可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但可基于下面三点事

4、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受害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产品已过有效期限。作业二一、不定向选择题123456789101112ABAACBBCDACDDABCDABCDACDCD二、简述题1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实现途径。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答: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

5、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特征:1,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务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当具有适销性。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三、案例分析题 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

6、,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三、

7、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作业三一、不定向选择题12345ABCABDCAB二、论述题1经营者义务答:1、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8、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必须明码标价;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凭证或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

9、的状况相符;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其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依法或依约定正确履行;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责任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2我国消费者组织工作现状与改进措施。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组织有两种类型:一为消费者协会,二为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组织体系中最具有代表性,发展最成熟,体系最健全,影响最大。我们需消费者组织的体系更加完善,使其做好进一步带头作

10、用。制定措施如下:1,当消费者协会认为某些方面的保护工作尚有待改进、有些保护措施不力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改革方法,政府部门根据其提供意见的可行性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宏观调控。2,可根据具体情况授予一定的权限,使其更加有效率的开展工作,既节约了国家资源又方便于民。3,加强宣传,使消费者更加信赖消费者协会。4,其内部需加强工作力度,做好其他组织的带头作用。通力合作,做到更好的服务于消费者。从而使我国消费者维权工作得到进一步成功。三、案例分析1、可能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5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11、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2、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自诉。刑事诉讼先行。本案最佳是启动民事诉讼,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理。3、证据有:原告陈述,1、保安坚持要求检查,否则不准王某离开。2、由两名女售货员将王某的外衣脱下进行检查。3、走出经理室,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王某倍感委屈,哭着跑出了超市。证人证言: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物证方面还可提供录像监控被告陈述:具体对待。作业四奉化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一、我市消

12、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之处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市政府的重视。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才相继成立。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

13、的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3、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

14、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4、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二、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

15、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 1、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 (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 (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2.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笔者认为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 3.赋予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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