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基础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方仲民 赵继新 第二章 物资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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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二章 物资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第四节 国际贸易术语,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一、合同订立的相关法律问题 1. 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是向特定人作出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

2、希望他人向,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 4)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 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来区分。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对此作了规定。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

3、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依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人撤销要约。,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承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于诺成性合同,此时合同也即成立。 (6)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承诺一经撤回,则,2,第一节

4、 买卖合同法,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 1)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 2)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 2.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 (2)合同的成立地点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1. 买卖合同的概念 2.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2)买卖合同是双务

6、合同 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须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须承担支付标的物价款的义务。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为合同成立条件。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基于交易的安全,标的额较大的买卖合同宜采用书面形式。 3. 买卖合同的内容 (1)标的 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出卖人出售的特定之物。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规格等内容,并应尽可能写得详细。同时,标的物不得为法律

7、法规禁止转让,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的物品,否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2)质量和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款,应作明确规定,使用准确的计量单位。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对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应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 (4)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 (5)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具体采用何种方式,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视情况确定。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

8、)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方式和时间交付。交付标的物时应一并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文件,有从物的一并交付。交付标的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交付的时间。 2)交付的地点。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2.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代价,买受人应当依照合

9、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支付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参照交易习惯确定。 (2)受领标的物 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义务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依照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如果发现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的事由时,应当妥善保管并且迅速通知出卖人。 四、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规定,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1)支付价款数量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0、的,按以下方式处置: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支付价款地点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方式处置: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人营业地点支付;有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支付价款时间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11、对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法处置: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1)买方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2,第一节 买卖合同法,点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售运输中的标的物的,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3)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4)买方受领迟延,自迟延时起,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2,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法概述 1. 招标投标的概

12、念 2. 强制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1. 招标人 (1)招标人 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2,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不得为自然人。 (2)招标人条件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下列进行招标的必要条件: 1)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13、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 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和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2,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2)招标人的自由选择权 招标人有权决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委托办理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3. 投标人 (1)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2,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的法人或者其他

14、组织。对于自然人,法律作出不同于招标人的特殊规定,即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2)投标人的资格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招标和投标的程序 1.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这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2,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点是能保证其竞争的充分性,具体体现在: 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 2)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 这是指招标人以投

15、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征为: 1)招标人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2)邀请投标的对象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招标程序,2,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1)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

16、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2,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3. 投标程序 (1)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反映投标人希望和招标人订立招标投标合同的愿望和具体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一个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作为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就中标项目,联合,2,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联合共同投标。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法律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 2. 评标 3. 中标,2,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一、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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