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张晓华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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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能力目标 能够识别人身保险合同的类型。 能够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变更业务。 能够分析判定人身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知识目标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熟悉客体及内容。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双方履行义务、变更方式。 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了解争议处理方式。,引导案例,险企未尽说明义务 投保人依法获赔 2009年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将“保险公司需尽到告知义务”的条款进一步明细化,保险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做到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如果对自己说明义务无法举证,保险公司不能拒赔。面这个案例

2、就体现了保险法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法治理念,彰显出刚性法律的人性光辉。,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具有特殊性 (四)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投资性,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保障范围分类 按保障范围分类,人身

3、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二)按投保方式分类 按投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与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三)按合同实施方式分类 按合同实施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四)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 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 (五)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 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合同和年金保险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 (三)暂保单 (四)保险凭证 (五)保险批单,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人身

4、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指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 费义务的人。,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与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办

5、理保险业务,帮助保险人招揽客户,如签订保险合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代理理赔检验工作等,保险人则以手续费或佣金的形式给予保险代理人一定的劳务报酬。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合法的利益关系,即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与住所 3保险金额 4保险

6、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 6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二)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为满足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补充内容的条款。 (三)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一、标准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2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二)

7、年龄误告条款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1)基本内容。 (2)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3)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又称宽限期限,一般为30天或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四)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8、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自杀的必要条件有两个: (1)主观上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五)复效条款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六)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日才,保险单项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可以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给投保人,也可以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或展期保险单,而

9、究竟如何处理,由投保人任意选择。 (1)现金返还。 (2)把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七)贷款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 定期限(一般是1年或2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为抵押(即把保险单抵存于保险人处)向保险人中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险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为限。,(八)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1年或2年)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二、保单所有人条款和附加特约条款,(一)保单所有人条款 (二)附加特约条款 1免缴保险费

10、附加特约条款 2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附加特约条款 3保证加保选择权条款 4意外死亡双倍补偿附加特约,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终止,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自愿原则,2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程序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主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或要求 (2)承诺 承诺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主体必须

11、合格 2内容必须合法 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5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事项 (1)投保人的变更; (2)受益人的变更; (3)交费方法的变更; (4)保险金额的变更;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与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发生变更的效力,其书面形式可以为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注或附贴批单,也可以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专门签订的书面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一经变更,变更的那一部分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中

12、被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 2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3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1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 2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自然终止 (二)解约终止 (三)履行终止 (四)合同自始失效,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是对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说明。 一是依据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二是尊重双方订约时的真实意图。 三是专业解释的原则。

13、 四是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协商和解 一是自行和解。 没有第三者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协商,以达成和解的目的。 二是调解。 为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找第三者从中调停,这个“第三者”既可以是双方都信赖,实践经验丰富,深谙保险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也可以是法院。,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二)仲裁 仲裁也叫“公断”,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或发生纠纷前,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人作出裁决或公断,使得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 我国的仲裁实行一审终结制,程序简便,时间短,费用低。,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三)司法诉讼 绝大多数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都是民事诉讼。 诉讼跟仲裁不同,并不需要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同意。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必须应诉,当事人也无权选择法官。民事诉讼的过程,可分为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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