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系统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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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系统学习第一章 绪论目录一、本章在本课程中的地位1二、本章重点难点概要2三、本章补充知识点2四、本章练习题18一、本章在本课程中的地位本章属于介绍性质的章节,不是本课程的重点,本章的内容作为本课程的开篇,同学们只需了解即可。二、本章重点难点概要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成。公司法有形式意义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的公司法之分。2公司法的特征 (1)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3)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4)是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法 (5)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3、公司法的渊源是指调整公司关

2、系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表现形式。公司法的渊源:公司法典、单行公司法、商法典、民法典、特别法律、法令、其他单行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公司自治原则(2)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3)股东有限责任原则(4)股东平等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6)公司社会责任原则三、本章补充知识点05年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八大进步:(一) 对企业管制的极大放松 公司法的自由化不仅是企业自身的固有要求,也是我国近几十年来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同时也是现代公司法发展的大趋势。与旧公司法比较,新公司法对企业管制的放松可以说是此次

3、公司法修订取得的最大成绩,并成为新公司法的精神支柱。 1、新公司法排除了政府对公司的直接干预 在旧公司法中,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直接扼住企业的脖子,体现了政府对企业与市场的强烈干预欲望。新公司法清除了有关政府对企业直接管制的规定。 第一,新公司法废除了旧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这一变化表明,今后设立普通商事股份有限公司不再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对于新公司法在总则中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主要适用于特殊性质的公司,如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特许行业

4、。 第二,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属于公司的经营事务,为什么须经政府批准呢?如果说在合并与分立中涉及到国有股权需要批准的话,那完全属于国家股东自己的事情,要求合并、分立本身需要政府批准,还会有市场交易存在吗?因此,新公司法废除了这一规定,无疑为自由市场交易扫清了道路。 2、公司人格自由获得扩张 第一,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企业法人地位,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删去了旧公司法中“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样的有害性霸道条款。第二,旧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新公司法则没有保留

5、这样的表述。较之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则要弱化一些。 第三,旧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设定了投资比例的限制,新公司法则承认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而不受比例限制。这一修正实在令人兴奋,为企业的规模化发展清除了障碍。 第四,新公司法明确承认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甚至可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张了公司的能力,并且彻底清除了长期以来关于对旧公司法有关公司法担保条文解释和适用上的困惑。第五,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依反对解释,除了本条限制外,至少在公司法意义上公司具有对外提供借款能力。当然,公司向他人借款是

6、否受到金融管制的限制,则属另外一回事。 3、设立公司更加自由 第一,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意味着对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有二人以上规定的突破,相应地,新公司法也就废除了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限制。一人公司的承认为社会普通老百姓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工具,极具社会意义,是此次修订最大的贡献之一。 第二,新公司法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发起人人数限额由旧公司法的5人以上降低了2人以上,降低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要求,为更多的投资者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提供了更大的方便。 第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也有所降低和简化。譬如,新公司法废除了旧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须有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的要求,新公司法仅规定只须有住所即可。这一变化无疑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成本。又如,由于新公司法废除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审批制,所以在设立公司时所须报送材料中也就相应地废除了行政批件要求。 4、放松资本管制 此次公司法修订,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争论最为激烈的话题。新公司法顺应时代潮流,较大程度上修正了公司法上的资本制度,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管制已经大为放松。 第一,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门槛。旧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规定的缺陷二:一是设立了较高的门槛;二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区分不同行业要求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此次修订不仅降低了资本门槛,而且废除了对不同行业的区别对待。

8、如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500万人民币,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下降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另有规定)。第二,分期缴纳制的采用。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实缴制,而新公司法则允许分期缴纳。譬如,新公司法在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其余部分可以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还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三,扩张出资方式。新公司法则不仅列举了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而且采取概括方式承认“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9、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价出资。这一规定大大扩张了出资方式。第四,新公司法废除了对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转而要求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一规定改变了原先对技术出资的直接限制,有利于技术的推广运用。 5、种类股份 关于种类股份,新公司法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由此可见,类股份显然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承认,从而使得公司的融资手段更加多样化。6、溢价发行 旧公司法关于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04年公司法废除。而旧公司法关于股票溢价发行价格的规定也经新公司法废除。而新证券法规定,

10、股票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结合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规定,可见法律已经放弃了对溢价发行价格的管制,改而由企业自行决定。 7、新股发行 第一,新股发行条件的降低。新公司法废除了旧公司法中关于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转而由证券法规定。新旧法律对比,新法关于发行新股的条件,尤其是关于发行新股的财务指标已大为降低。譬如,新法不再要求前次发行股份是否已经募足,是否间隔一年以上,是否3年内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新法仅规定发行新股时公司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第二,废除审批制,改采核准制。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

11、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新公司法则仅要求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三,作价方案。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新公司法废除了旧法所要求的“连续盈利”和“财产增值”。 第四,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同时也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8、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新公司法取消了旧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限制。新公司法的这一废除无疑打破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权,为私人公司筹集资

12、本提供了新的渠道。 第二,新公司法还取消国务院关于发行公司债券规模的控制。第三,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9、财务会计 第一,新公司法废除了旧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益金的提取。这将意味着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二,新公司法扩展了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譬如,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外,还可以由全体股东另行约定分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外,还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分配方式。10、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提升 新公司法大大增加了赋权性规范,体现了新公司法更加注重公司自治,使得公司治理环境更为宽松。这主要体现

13、在有限责任公司,恰好符合封闭公司的治理要宽松,公众公司的治理要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关于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赋权充斥着新公司法的各个方面,譬如,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程式以及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选举、职权或者任期等方面在法律规定之外另作规定。 11、股权转让更加自由 第一,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给予了限制,而新公司法则在这种限制之外承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第二,股份转让更为自由。譬如,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份转让的途径,即不仅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且还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新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

14、票的转让只需要交付即可,不再要求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又如,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限制从3年降低到1年,将旧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降低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后1年。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份回购的范围,即除了旧公司法规定的基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外,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可以基于奖励职工以及对合并、分立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而回购公司股份。12、股东有权退出公司 旧公司法没有提供股东退出机制,这在实践中导致公司发生纠纷、欺压或者僵局时法律不能提供救济手段。新公司法针对这一现象

15、赋予了少数股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公司的权利。这在新公司法中主要规定在两个地方:一是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二是允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其他放松管制的情形 新公司法关于放松对企业的管制的地方很多,不甚枚举。如新公司法缩短了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活动中债权人的异议期以及清算中的债权人申报期等。此外,新公司法虽然仍然保留了旧公司法关于合并中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但却删除了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合并的硬性规定。同时,新公司法直接删除了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以及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分立的强行性规定。(二)强化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 公司是股东投资设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是股东的利益所在。然而,由于作为现代企业的公司实行的是以两权分离为条件的经营管理模式,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由专门的管理层进行,股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如何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不被忽视甚或被侵害,是公司法关注的重大问题。与旧公司法对比,新公司法明显地强化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股东不得滥用权利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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