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生产工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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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罐生产工艺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章内容依据国家行业相关规范、XX公司轻质油品储罐技术导则等规章制度制定。第二条 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第三条 术语解释(一)储罐:用于储存液体或气体的钢制密封容器。(二)罐组: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三)罐区: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四)浮顶罐: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外浮顶罐。(五)内浮顶罐:在储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储罐。(六)高液位:储罐允许的最高操作液位,即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七)低液位:储罐允许的最低操作液位。(八)高高液位:超出设计储存液位后应强制连锁切断的液位。(九)低低液位:低于低液位后应强制连锁切

2、断的液位。(十)轻污油:装置开停工或生产异常时产生的不合格轻质油。(十一) 凝缩油:火炬分液罐、高压瓦斯分液罐、压缩机分液罐等回收的残液。第四条 本章内容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第二节 管理职责第五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一)负责组织制定、审核储罐工艺指标。(二)负责组织储罐工艺变更的管理。(三)负责组织审批储罐清洗计划,并做好储罐清洗期间物料平衡。(四)负责储罐生产工艺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第六条 机动管理部门(一)负责组织储罐清理、清洗、检修和维护等工作。(二)负责组织制定罐底水质分析计划并实施。第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一)负责组织制定内浮顶罐上部气相空间可燃气体浓度和压缩机凝液、瓦斯凝液、火炬

3、罐凝液分析检测计划并实施。(二)负责制定采样作业单项操作卡。(三)负责储罐清洗后的质量验收。第八条 二级单位(一)负责落实执行本制度。(二)负责组织储罐工艺操作参数、巡回检查巡检频次和巡检路线的制定和审核工作。(三)负责组织单项作业卡、应急预案、储罐清洗计划、操作变动单、工艺指标变更单等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四)负责对本章内容的实施提出改进建议。第三节 管理通则第九条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应为储罐配备必要的测量、切水和注水等设施,重要监控参数应安装现场表及二次表,并远传至操作室。第十条 储罐在进行改造、检修、检测、清洗等作业活动前、后,应办理两个界面交接手续;投用前,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进行投用

4、前安全检查。第十一条 变更储存介质或储存介质运行工况发生变化需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在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执行生产运行篇工艺管理的相关规定,变更储存介质纳入二级操作变动范围;在超出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执行生产运行篇工艺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军用品必须专泵、专线、专罐运行。第十三条 常压储罐应每月进行一次人工检尺,与储罐液位计显示液位进行对比,做好记录,并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第十四条 应对可能窜料的部位,包括扫线蒸汽、氮气、压缩风系统等,采取盲板、双阀一倒淋等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物料互窜,并建立台账。第十五条 压力储罐液位、温度、压力和常压储罐液位、温度等工艺指标必须设置齐全,符合设计

5、或规范,并严格控制。储罐区储罐工艺指标参数按“储罐工艺指标参数制定规范”(附件:15.10.01)制定;装置储罐参考该规范或按原始设计、技改技措基础数据、长周期运行限制条件等制定。第十六条 储罐液位低于低低液位时,进罐流速不高于1.0m/s;储罐液位高于低低液位时,进罐流速不高于4.0m/s。液体石油产品中含水量在0.5%5%范围时,收油流速不得超过1m/s。有静电消除器或采用防静电剂等其它有效防静电措施的油品管道,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七条 有DCS的要能显示流速,没有DCS的操作卡上要有流速计算公式,并采取措施控制,不能满足流速控制条件的要逐步进行管线扩径等改造措施以达到要求。第十八条 凝

6、缩油系统应与轻污油系统严格分开,确保凝缩油不混入轻污油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凝缩油在装置内处理,出装置应储存在压力罐内;重污油(包括重柴油、蜡油、回炼油等)不得进入轻污油系统,应通过重污油线送至重污油罐。第十九条 内浮顶罐和浮顶罐正常使用时不得使用蒸汽、氮气向罐内扫线;必要时可用水顶,用水量为管线容积的6倍以上,以不带油花为合格;顶线后允许用蒸汽、氮气扫线,但蒸汽、氮气不能进罐。任何时候禁止使用压缩风向罐内扫线。第二十条 压缩机凝液、瓦斯凝液和火炬罐凝液要进行定期分析,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的油品,要首先进行闪蒸减压排出C3、C4及溶解氢气后,方可进入内浮顶罐。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储

7、罐氮封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氮封设施完好,正常投用。对于储存易聚合、易氧化;含硫易产生硫化亚铁等介质应安装氮封设施的储罐,在氮封设施安装前,须制定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 氮封罐首次进油前,应对罐内氧含量进行检测,并在氧含量分析合格后进油(储罐顶部的气相空间氧含量不大于5%);氮气中断时,停止氮封储罐付油作业。第二十三条 按照检查表的规定对储罐进行检查。 “常压储罐区日检查表”、“常压储罐区月检查表”、“常压储罐区年检查表”、“压力储罐区日检查表”、“压力储罐区月检查表”、“压力储罐区年检查表”见(附件:15.10.02;15.10.03;15.10.04;15.10.05;15.10.06;15

8、.10.07)第二十四条 储罐发生以下异常现象时,作业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车间管理人员及调度:(一)浮顶罐浮盘沉没或转动扶梯错位、脱轨。(二)排水或切水设施泄漏。(三)浮顶罐浮盘大量积液。(四)储罐基础信号孔或基础下部发现滲液。(五)液位自动报警系统失灵。(六)罐底翘起。(七)重质油罐突沸冒罐。(八)接管焊缝出现裂纹或阀门、紧固件损坏。(九)罐体裂纹、泄漏、鼓包、凹陷。(十)火灾危险或火灾。第二十五条 在操作过程中应重点注意的事项:(一)储罐透光孔在生产过程中应关闭严密。(二)在检尺取样后应将量油孔盖盖严。(三)浮顶罐浮船上的油污、氧化铁等杂物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清扫。(四)储罐在收付

9、油、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储罐需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进行上述作业。“静置时间表”见(附件:15.10.08)(五)作业人员要按规定着装;作业前泄放人体静电;作业过程中禁止穿脱衣服、鞋、安全帽和其他易产生静电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储罐监测管理(一)内浮顶储罐(不包括氮封储罐)应定期检测内浮顶储罐浮盘上部气相空间可燃气体浓度。(二)检测工作进行时不得进行收付油作业,每月检测频次不少于一次;对于石脑油、裂解汽油等含硫或轻组分较多的低沸点可燃物料适当增加检测频率。(三)检测时应采取防中毒、防静电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及人员安全。(四)内浮顶储罐浮盘上部气相空间

10、可燃气体浓度大于储存介质爆炸下限的50(V/V)时,应进行安全评审,否则不得继续使用,确因设备原因的要及时安排停运检修。(五)轻质油储罐应定期进行罐底水质分析,水质分析应包括pH值、硫含量、氯离子浓度、铁离子浓度等数据。第二十七条 单项作业和操作活动应制定操作卡,“单项作业注意事项”(附件:15.10.09)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收、付油(输转)。(二)油品调合与加剂。(三)检尺。(四)采样。(五)储罐切水与浮顶罐浮盘排水。(六)储罐加热、管线吹扫、机泵开停。(七)装车。第四节 介质输入和储存第二十八条 输入(一)介质输入温度应符合储存温度指标。(二)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

11、介质不允许进入常压储罐单独储存。(三)富含液化气组分、凝缩油、轻石脑油、拔头油、重整拔头油等轻烃组分或富含轻烃组分的介质不得进入常压储罐。(四)丁二烯物料输入温度小于27;液化烃输入温度小于40;轻污油输入温度小于40;石脑油、汽油、航煤及相应馏分油输入温度小于40;其他轻质油品最高收油温度应低于油品闪点5,并保证调和后的储存温度低于闪点5;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设计或相关规范确定。(五)轻污油出装置应优先进入低压储罐,进入内浮顶储罐应加氮封。(六)常减压、柴油加氢、汽油加氢等装置的石脑油,未进行C4分离或在开停工及操作不正常携带液化气组分5%时,不应直接进入内浮顶储罐。(七)轻烃回收装置的轻石

12、脑油、重整装置的拔头油应进入低压储罐储存,当开停工或操作不正常带有液化气时应储存在压力储罐中。(八)催化裂化开停工或吸收稳定系统操作不正常时,应设置低压储罐作为不合格汽油罐。(九)催化汽油处理分离出的轻汽油不允许进入罐区储存,应直接醚化或者和脱硫后的重汽油混合后进入罐区,不具备条件的应逐步完善。(十)收料前要了解物料的品种、数量、质量、温度、所走流程、管线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罐。第二十九条 储存(一)储存介质应保持基本稳定,不允许频繁变更。(二)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应储存在低压储罐或压力储罐。(三)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甲B和乙A类液体,应储存在内浮顶罐和

13、浮顶罐(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见附件:15.10.10)。(四)液氨常温下应储存在压力储罐。(五)添加阻聚剂TBC的苯乙烯储罐应采用固定顶罐储存。(六)沸溢性液体与非沸溢性液体不应同组储存。(七)单罐容积1000m3储罐的罐区,允许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油品。第五节储罐切水第三十条 一般要求(一)有切水作业需求的储罐必须安装切水设施。(二)切水现场附近应备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三)压力储罐自动切水器不允许投自动,须现场监护、人工投用,视储罐含水情况确定切水频次;常压储罐自动切水器允许投自动。(四)执行“三切水”规定1.收料前切水。2.收料后静止沉降14小时切水。3.物料移动前切水。(五)储

14、罐切水应逐具进行,严禁对二具或二具以上储罐同时进行切水作业(不包括常压储罐自动切水作业)。(六)切水作业时,距离切放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并检查附近电缆完好无损。(七)切水作业人员操作前须确保静电消除,操作时使用防爆工具。(八)人工切水作业时,必须有人操作有人监护,监护人应站在上风口;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切水现场无固定可燃气体报警仪),切除的水不得进入雨排。(九)储罐进行切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防止漩涡带油,避免物料大量带出;做到勤切水、小开阀、少带油、脱干净,严禁脱水带料。(十)切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阀门状态;并做好切水情况记录,主

15、要内容包括罐位号、切水时间、切水人、监护人、切水情况等。(十一)不准边收边转边切水,切水时发现水中带油应立即停止切水;严禁雷、暴雨天切水。 (十二)切水管线、阀门须保证完好、畅通,一旦发现堵塞、泄漏、切水量过大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程序逐级汇报。(十三)若遇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临时切水时,车间应制定操作卡和应急预案。(十四)自动切水器投用时,要每班检查一次自动切水器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动切水器停用时,要及时排空,避免由于气温变化引起切水器胀漏。(十五)进入冬季前,要将储罐切水阀用油置换干净,防止发生冻凝。冬季储罐储存水应保持在最低水位,切水后应用油置换其中的水,防止水结冰冻凝切水阀等设备。第三十一条 特殊物料切水要求(一)对含有易氧化、易聚合物料(苯乙烯、裂解汽油、混合C5等)的储罐切水时,要注意观察是否有粘稠物,粘稠物很可能是自聚物或过氧化物,开关阀门要轻、慢;要尽量隔离空气,使其不能与氧气接触,避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二)丁二烯物料1.切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氧气。2.在切水过程中遇到切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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