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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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 】盈 合肥 字 第号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委托合同 【2015】盈合肥刑字第 号甲 方: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C座11楼 电 话:0551-65951200 传真:0551-65951201 邮编:230000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刑事犯罪。 为此,受害人(近亲属) 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委托乙方律师为甲方 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宜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 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阶段。第二条 甲方的

2、义务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办案费。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律师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始以下工作:1. 。 2. 。 3. 。第四条 律师费双方依据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乙方收取律师代理费。(1) 耗费的工作时间;(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

3、作水平。(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第五条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退还。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裁决。第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包括会见完成或提出取保候审等)时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全

4、部阅读并知悉合同内容,本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甲 方: 乙 方:代表人: 代表人: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风险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感谢您委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一、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合理预见及负担能力。二、您作为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

5、自行承担。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由律师所加盖公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主动索要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做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作为参考。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

6、费的;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六、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由承办律师凭实际支出有效凭证与您结算。无论采取何种交纳方式,请您务必主动索取发票等正式收费凭证。七、 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八、如遇以下情况,您的合法权益将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且律师所有权向您追究相关责任:向承办律师私下交费,未索要正式发票的;委托事项违法的;陈述案情与事实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九、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0551)65951211。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本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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