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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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

2、学品,下同),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或者具有健康、环境危害,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学品危险性鉴别(鉴定)、分类标准确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应当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以及危险化学品

4、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5、(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论证,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

6、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定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路线和速度,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

7、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及安全数据表实施符合性检验。(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五)铁路

8、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格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和储存,下同)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认定。(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

9、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危险度评估,并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

10、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八)邮政监管机构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复、更换;(四)查封违法生产、储存

11、或者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的产品;(五)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有根据认为不

1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

13、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的要求;(二)有成熟的生产工艺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或者储存方式;(三)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四)有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

1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人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原料、

15、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危险性等指标;(二)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三)安全评价报告;(四)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意见之日起60日内,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颁发批准书的情况通报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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