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 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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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当事人陈雯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首先针对本诉来说: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被告于2010年5月1日签订的大渡槽地柑橘园租赁合同书当事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2、,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已合法有效成立,双方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及违约事项的约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2、 本案中原告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以债权抵销被告当年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如在庭审中所述,因被告在2009年8月2日曾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息500元),一直未能偿还,所以双方约定先以该30000元及利息作为前期的租金支付,抵扣完毕再另行缴纳租金。该事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无论如何难以抵赖。即使被告否认上述抵扣的说法,但是租金及欠款性质相同,都为金钱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

3、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原告可以行使抵销权,即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当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3、 被告违约行为明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本案中,被告阻挠原告合法行使合同权利,原告无法踏入承租果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违约在先,现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

4、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其次,合同解除后,合同应当恢复原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最后,被告在本案中过错明显,违约行为客观存在,导致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5、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双方对于违约责任有约定,所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责任。综上,被告违约明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予以支持。其次,针对本案反诉1、 反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已经按合同支付当年的土地经营权租金及反诉原告的基本生活费; 如上所述,反诉原告至今还欠反诉被告3万元借款及利息,双方已经用借款抵销租金,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2、 反诉原告无权向反诉被告主张年技术指导费;柑橘园生产经营技术员聘用合同书第二条约定:反诉原告应当为反诉被告实现全柑橘园每年纯收入6万元以上的效益目标,技术指导费才能兑现。也就是说技术指导费是要达到效益目标才能兑现。至今为止我们未见到任何的效益,反诉原告的诉请无理无据。3、 对于反诉原告提起的保管合同之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在事实上,反诉原告根本就是在捏造事实,没有任何证明证明的事实,我们不必多费口舌。其次,反诉的提起是有诸多限制的,其中之一: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而反诉原告提起的保管合同之诉,看不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与理由有任何联系,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代理人:XX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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