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2版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韩晓平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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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5.1 商标的法律保护 5.2 域名的法律保护 5.3 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 课 后 练 习,5.1 商标的法律保护,5.1.1 商标概述 1.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用以区别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标记,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2)商标的特征 1)显著性。 2)独占性。 3)价值性。 4)竞争性。,5.1 商标的法律保护,2.商标的作用 (1)命

2、名作用。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为了让消费者记住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树立企业和商品的形象,经过反复推敲用响亮上口的发音和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给自己的商品命名,给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赋予情感含义,以增强企业员工的向上力和自豪感并使消费者便于记忆,更好地树立企业和商品的形象。 (2)区别作用。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于商标能够在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同一种或相似商品之间制造差别,便于购买者区别。商标是识别商品生产经营者最简单最有效的手段,购买者可以通过商标清楚地分辨出不同的生产经营者,所以商标被称为“商品的脸”。,5.1 商标的法律保护,(3)表明特定质量的作用。商标自身并不标明商品的质量,而是通过商标表

3、示出其代表的商品的一贯质量水平,消费者通常总是希望能够通过商标寻找一种质量稳定的商品。例如,“海尔”商标首先用于冰箱,在成名后又用于由海尔集团生产的其他家电产品上。“海尔”商标所带来的信誉保证,使消费者认为其他贴有“海尔”商标的产品同样具有特定良好的质量。 (4)宣传作用。商标可以被看做一种文化象征,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凝结着企业对产品的追求。商标在市场中是一种最有效的广告宣传方式,商标在创名牌中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的竞争力,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而知名的商标会将商品的形象深深地印入消费者的心中,并使这种印象最终变为购买的行动。所以,商标也被称为“无声的推销员”。,

4、5.1 商标的法律保护,3.商标的种类 (1)根据构图形式分类: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根据用途和作用分类: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分类: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根据管理分类: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根据使用动机分类: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6)根据寓意分类:分为有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 (7)根据使用方式分类:分为主商标、分商标、商品群商标、具体商品商标。,5.1 商标的法律保护,(8)根据载体分类: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5.1.2 商标权与商标注册 1.商标权,5

5、.1 商标的法律保护,(1)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商标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两个方面: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具有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可以依法请求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给予惩处。 (2)商标权的法律特征。商标

6、权属于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三个主要法律特征。,5.1 商标的法律保护,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效性。 2.商标注册 (1)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2)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5.1 商标的法律保护,5)使用在先原则。 (2)商标注册申请需注意的问题。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

7、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辨识、记忆,易于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5.1 商标的法律保护,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

8、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5.1 商标的法律保护,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

9、止使用。 6)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7)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5.1 商标的法律保护,8)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3)商标注册程序 1)商标注册的申请。 2)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图5-1 商标注册流程,5.1 商标的法律保护,5.1.3 注册

10、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3.电子商务中商标专用权的保护,5.1 商标的法律保护,(1)网络链接上的商标侵权。在互联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

11、言(HTML)链接起来。经常上网浏览的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只要在网页的某个图标上单击一下,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这种网上文件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之所以用户在“图标”上轻轻一击就开启了另一番天地,是因为图标上嵌着被链接文件的网上地址,能让用户的浏览器按照这些地址找到被链接的文件。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上地址作为图标的情况是很少的,通常情况下,文字、标题或标志被用作图标的外表。每个网页的主人都希望自己的网页色彩缤纷,鲜亮美丽,因此图标的外表也就越来越花哨。但是,如果选用图标不慎,则很可能陷入一场知识产权纠纷之中。,5.1 商标的法律保护,近年来,互联网

12、上的链接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屡屡发生。 (2)网上搜索引擎上的隐形商标侵权。继超文本链接之后,商标侵权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由网上搜索引擎(search engines)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这类商标纠纷的特征是某个网站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的结果前列。这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是在网上已经屡见不鲜了。,5.1 商标的法律保护,(3)我国电子发展过程中电子形式的商标侵权。随着我国网络的逐步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发生网络上的商标侵权纠纷,以及电子形式的商标侵权案

13、。在北京市清华文通信息技术公司诉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中,被告在其软件安装、运行的界面(包括对话框、标题栏、图标)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尽管该案以双方和解而结束,没有留下法院判决作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参照,但是它预示着网络上的商标侵权纠纷已经离我们不远了。因此,借鉴、分析国外先驱性的案例对我国的商标保护和商标法律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5.2 域名的法律保护,5.2.1 域名的产生与发展 1969年,美国军方为实现战时通信联络的方便,实施了一项名为“ARPANET(阿帕网)”的计划,将四台计算机通过技术手段组成一个网络。 5.2.2 域名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域名的概念 2.域名的法

14、律特征 (1)标志性。域名产生的基础是为了在互联网上区分各个不同的组织与机构,即计算机用户。正如人以自己的名字来相互识别一样,在互联网上,不同的组织机构是以各自的域名来标志自身而相互区别的。,5.2 域名的法律保护,(2)唯一性。为了保证域名标志作用的发挥,域名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由于域名的命名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同时它又与IP地址等价,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在此技术保障基础上域名便具有全球唯一性,即每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这是域名标志性的根本保障。 (3)排他性。由于互联网是覆盖全球的,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在互联网上使用域名必须先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遵循“先申请先

15、注册”的原则,即只有欲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所有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有效注册,一旦获得注册,它就必须排斥此后欲申请注册的与此相同的域名。可见,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展和必要保证。域名的唯一性是全球范围的,因此排他性也必须是全球性的、绝对的。,5.2 域名的法律保护,5.2.3 域名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商标、商号的区别 概括来说,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问题,它涉及域名与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等的关系问题;另一类是域名注册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1.域名与商标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志商品或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是用来标志计算机

16、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 (2)两者具有标志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标志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的标志性则是由它的唯一性予以保证的。,5.2 域名的法律保护,(3)两者具有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并且这种排他性是相对的。已注册的域名从理论上讲,只要按时缴纳少量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并且是绝对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 (4)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进行注册就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中方案。 2.域名与商号,5.2 域名的法律保护,3.域名的作用 5.2.4 域名管理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域名系统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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