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2版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韩晓平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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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第8章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8.1 电子商务示范法 8.2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课 后 练 习,8.1 电子商务示范法,8.1.1 电子商务示范法概述 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目的是提供一套世界各国在进行本国电子商务立法时可以参考的并可被广泛接受的国际电子商务统一规则。通过采用这些规则,能够在国内和国际领域内促进电子贸易的发展,克服原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同时,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为商人提供了一个招商性的文件,以便他们在签订合同时有所遵循。 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一系列主要原则,明确指出不能因为信息以

2、电子方式存在就否认其法律效力。因此,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强调电子环境下的书面文件、签字和原件与传统环境下的概念是完全一致的,并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1 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还可以帮助矫正由于国内立法的不足而对国际贸易关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其大部分内容都与现代通信技术的使用有关。各国国内立法中关于调整这类通信技术的规范的不一致与不确定,很可能阻碍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或者限制其经营的范围。 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于纸面的文件与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同等的法律待遇,这对于促成和方便电子商务的应用,乃至促进经济与国际贸易的有效进行,是必不可少的。应用电子商务的国家,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的程序

3、纳入其国内立法,可以创造媒介中立的环境。,8.1 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还附有一个实施指南,该指南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条款进行了解释和澄清,为各国立法者和电子商务的用户理解电子商务示范法提供帮助。 8.1.2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共分为两个部分,四章,共17条。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框架见表8-1。 表8-1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框架,表8-1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框架,8.1 电子商务示范法,1.“一般条款”的规定 (1)关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示范法适用于在商务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

4、的任何种类的信息。在对该条的解释中指出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的解释,使其包括无论是契约性还是非契约性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并采用非穷尽列举方法列举了其范围。,8.1 电子商务示范法,(2)对一些相关技术术语的定义。该法第二条解释了包括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发端人、收件人、中间人、信息系统等术语的含义。电子商务示范法首次提出数据电文发端人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界定,指出所谓“发端人”是指可认定由其或其代表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后获准予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中间人。 (3)关于对该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对该法作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使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对于由该法管辖

5、的而在该法内并未明文规定解决方法的问题,应按该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8.1 电子商务示范法,(4)经由协议的改动。电子商务示范法在第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协议的地位问题。该法遵循了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协议以最高效力。该法规定,在参与生成、发送、接受、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当事人之间,除另有规定外,第三章中第十一条以后的条款可经由协商作出改动,但以上所述并不影响可能存在的、以协议方式对第五十条所述任何法律规则作出修改的权利。 2.关于数据电文适用法律的规则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章是关于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包括的内容有:,8.1 电子商务示范法,(1)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该法

6、第五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赋予数据电文同其他法律行为形式同等的地位。,8.1 电子商务示范法,(2)其他书面形式的要求。该法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第六条的目的不是确立这样一项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电文都应起到书面形式的全部功能。第六条并不注重于“书面形式”的某些特定功能,如在执行税法时的证据功能或执行民法时的警告功能,而是注重于信息可以复制和阅读这一基本概念。实际上,第六条表达的这一概念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即一项数据电文内

7、所包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备日后查用的。使用“可以调取”字样是指计算机数据形式的信息必须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息成为可读所可能必需的软件应当保留。“以备”一词并非仅指人的作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8.1 电子商务示范法,至于“日后查用”,则是指“耐久性”或“不可更改性”等会确立过分严格的标准的概念和“可读性”或“可理解性”等会构成过于主观的标准的概念。 (3)签字确认。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该法第七条规定:“如法律要求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

8、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所包含的信息;从各种情况来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的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8.1 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七条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它确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为达到了签字要求,此种签字要求目前构成了电子商务的障碍。第七条侧重于签字的两种基本功能: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其确立的原则是,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 (4)原件。该法第八条

9、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能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则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当要求将信息展现时,能将该信息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则该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原件的要求。,8.1 电子商务示范法,(5)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该法第九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6)数据电文的留存。如法律要求某些文件、记录或信息须永久留存,则此种要求可以以通知留存数据电文的方式予以满足但要符合下述条

10、件:其中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按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留存了该数据电文或以可证明能使所生成、发送或接收的信息准确重现的格式留存了该数据电文;如果有的话,留存可据以查明数据电文的来源和目的地以及该电文发送或接收的日期和时间的任何信息。,8.1 电子商务示范法,3.关于数据电文的传递规则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三章是关于数据电文的传递规则问题,内容主要有: (1)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都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因此,如使用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能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2)当事各

11、方对数据电文效力的承认。该法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当事各方不得仅仅以声明或其他陈述的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8.1 电子商务示范法,(3)关于数据电文归属确认的规则。一项数据电文是否为发端人所发,如收件人确信为发端人所发,他可否按此推断行事;如收件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数据电文在传递中出现错误,他是否还可行事。对此,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确认数据电文归属的三种方法。首先,如果数据电文是由发端人自己发送的,则该数据电文当然成为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其次,如果数据电文是由有权代表发端人行为的人发送或是由发端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

12、系统发送的,则应“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最后,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收件人还有权将一项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所要发送的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8.1 电子商务示范法,(4)确认数据电文收讫的规则。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端人发送一项数据电文之时或之前,或通过该数据电文,要求或与收件人商定该数据电文需确认收讫时的处理办法。如发端人未与收件人商定以某种特定形式和方法确认收讫,可通过任何自动化传递或其他方式和行为来表明该数据电文已收到;如发端人已声明数据电文需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则在收到确认之前,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若发端人未声明数据电文需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

13、发端人并未收到确认时,可向收件人发出通知,定出确认的时限,在时限内仍未收到则视为从未发送数据电文;如发端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8.1 电子商务示范法,(5)关于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规则。由于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对确定发端人和收件人行为的生效以及适用法律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有明确规定。 4.电子商务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部分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内容主要有: (1)关于与货运合同有关的行动。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减损该法以上各项条款的情况下,该法适用于与货运

14、合同有关或按照货运合同采取的任何行为。,8.1 电子商务示范法,(2)运输单据。除将一项权利授予一人或使一项义务由一人获得,必须传送或使用一份书面文件外,其他法律要求以书面或用纸面文件来执行与货运合同有关的行动,则可使用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来执行有关行动;在一项法律规程强制适用于做成书面文件或以书面文件为证据的货运合同的情况下,此种数据电文仍可作为其证据。,8.2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8.2.1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静态的安全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跃、迅速的特点。 (1)综合性

15、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2)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8.2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4)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8.2.2 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计算机安全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8.2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16、例第九条指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目的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恰如其分”的保护。所谓恰如其分,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按其安全等级的实际需要和必要,进行针对性的适当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必将随其安全等级不同有明显的差别。可以认为,没有规范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就难以实施恰当、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8.2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2)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机房是安装计算机信息系统主体的关键场所,尤其在供电、信息的干扰和泄露等方面,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对计算机机房的技术条件及设计、施工和验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对计算机机房的场地及环境条件也提出了完整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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