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马楠 第3章 建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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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第三章 建筑法律制度,本章内容,3.1建筑法概述 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3.3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3.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3.5建筑法典型案例分析,建设项目,3.1建筑法概述,第3章,3.1.1建筑法概念及立法目的 1.建筑法的概念 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建筑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此条即规定了我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建设项目,3.1建筑法概

2、述,第3章,3.1.2建设工程法 1.建设工程法的概念 建设工程法即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工程勘察设计、土木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管理及建设协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工程法以建筑法为基础,同时还应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相应的规章。 2.建设工程法的调整范围 (1)建设工程行政管理关系 (2)建设工程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 (3)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

3、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我国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建筑工程在开工前符合法定条件,进而为其开工后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建筑工程的基本情况,依法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

4、请使用土地。其中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前,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需要先期进行拆迁的建筑工程,其拆迁工作

5、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能否顺利进行。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 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是能够开始施工的前提条件。否则将由于不具有开工的可能性而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

7、理条例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也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42条第1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具体规定为: 1)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

8、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如,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五类工程就不需要办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

9、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

10、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

11、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未经许

12、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2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在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

13、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项目,3.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第3章,3.2.3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1.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的是我国的建筑业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 2.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 在我国,对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14、、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建设项目,3.3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第3章,3.3.1工程发包制度 1.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在该范围内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依然要符合资质的要求。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项目,3.3工程发包

15、与承包制度,第3章,3.3.1工程发包制度 2.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包的内容不同,分为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其中,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是我国常见且较为传统的工程承包方式,其主要特征是承包商仅承揽了施工(或勘查、设计)任务;而工程总承包,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

16、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3.3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第3章,3.3.1工程发包制度 2.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我国目前提倡的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有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3)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建设项目,3.3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第3章,3.3.1工程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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