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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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风整理DOC文档资料法律条文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3、1.2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3、2凡其功率超过3、1

2、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6、2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的环境电磁辐射1.1.1 长波 指频率为100300kHz,相应波长为31km范围内的电磁波。1.1.2 中波 指频率为3003MHz,相应波长为1100m范围内的电磁波。1.1.3 短波 指频率为330

3、MHz,相应波长为10010m范围内的电磁波。1.3.1一级标准 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1.3.2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夹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

4、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见下表。波 长单 位容 许 场 强一级(安全区)二级(中间区) 长、中、短波V/m1025 超短波V/m612 微波W /cm21040 混合V/m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加权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5、江泽民2002年10月28日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

6、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

7、纳的说明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由

8、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GB50293-1999,自1999年10月1日起。主要包括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等的内容展开来实行的。第7.5.6条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第7.5.6.1条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第7.5.7条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4 评价标准4.1 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包括各种电磁辐射

9、对其影响的总和,即包括拟建设施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还要包括已有背景电磁辐射的影响。总的受照射剂量限值不应大于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要求。4.2 单个项目的影响 为使公众受到总照射剂量小于GB8702-88的规定值,对单个项目的影响必须限制在GB8702-88限值的若干分之一。在评价时,对于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大型项目可取GB8702-88中场强限值的,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2。其他项目则取场强限值的 ,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5作为评价标准。我国第一例关于电磁及环境污染听证会召开2004年8月13日,备受媒体关注的我国第一例关于电磁及环境污染听证会北京市“西沙屯上庄

10、六郎庄22万伏11万伏输电线路工程环境影响行政许可”听证会,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召开。听证会上,此前没有接受媒体采访的北京市电力公司代表表示,第一,该项工程先期没有做出环境评价,目前已经补交了环境评价报告;第二,工程施工前已经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对人体的伤害和影响,并认为是绝对健康的;第三,该项工程旨在解决北京西北部的用电紧张问题,如果工程不能顺利进行,将对北京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对于电力公司的说法,利害关系方代表和相关环境专家一致认为:制止违法工程,强烈要求电力公司将高压线采取入地敷设的办法。同时,代表们对电力公司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听证会的焦点始终围绕这一问题激烈展开,业主们坚持将高压

11、输电线路改为入地铺设。百旺家苑的业主代表共出示了项相关证据说明其严重的危害和隐患,并组织了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审评专家委员会委员赵玉峰、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研究所研究员纪云晶等名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团旁听听证会。专家们在听证会上表达了观点:工频电磁场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人类可疑致癌物(与汽车尾气、电焊烟雾等属同类),此外,大量研究还证明其与另外一些人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有关联;高压线的架设和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阴雨、雷电天气,容易引发人身麻电、电击伤害,小区南侧高压塔距市政道路米,北侧高压塔踞市政道路米,此处人流、车流较为密集,高压塔易引发安全事故。此前,国家环保总局刚

12、刚颁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确定了两类建设项目和十类专项规划将实行环保公众听证,即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小型建设项目;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参加会议的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审评专家委员会委员赵玉峰,以及北京邮电大学博导高攸纲等专家表示,电力公司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所依据的规范和标准,都已经相当陈旧,无法与现在的研究结果接轨,所以对居民身心健康损坏程

13、度做出的判断,是很不准确的。赵玉峰认为,以推荐标准作为唯一的依据并得出最终的结论是不妥当和不严谨的。千伏的输电线路正常运行,电量至少在到安培,其信号干扰的半径在到米,对心脑电图、心脏起博器等干扰很大,对周遍居民电视、电脑、电话等家用电器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干扰。据到场的国家环保总局的电磁辐射专家介绍,高压输电工频电磁场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人类可疑致癌物,但电磁辐射对人体安全的限值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尚无法确定。发达国家均基于审慎原则,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控制限值标准。我国的国家标准研究正在进行当中,目前仅有一个过于宽松的推荐使用的行业标准。 发言人说,第一,没有得到环境审批的该工程,对附近景观造成了严

14、重破坏,但一直没有停止过违法施工,应该立即制止;第二,高压线塔距离居民区、医院、药用植物园距离太近,强烈的电磁辐射,对小区居民、医院病人身心健康将有严重影响,同时对医院的精密设备和药物植物的成长也会造成影响;第三,工程的建设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应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不要重演先污染后治理的悲剧。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2004年7月1日,北京市

15、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对需要进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这在规章制度上将召开听证会纳入了行政许可的程序。百旺家苑居民正是按照这些国家法规,于2004年7月7日正式向北京市环保局递交了“强烈要求召开听证会的信”,认为西沙屯至六郎庄220 千伏高压线路工程涉及因素众多,影响重大。既包括了众多居民对电磁辐射的担忧,也包括了政府、国际组织和新闻媒体对颐和园这一世界遗产保护区遭到破坏的批评。希望北京市环保局在对本项目建设单位本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过程中,千万不能简单行事,而应坚持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的原则,主持或者责令建设单位召开专门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回答公众的咨询,解答公众的困惑,接受公众的监督,采纳公众的正确意见,改变现在的架空施工为入地敷设。2004年7月23日,居民接到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举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的通知书。沿线小区居民终于撬动了听证会法定程序,听证会于2004年8月13日下午2点召开。本次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北京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周小凡担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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