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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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解答所得税政策问题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作者: 日期:2012-04-112012年4月11日上午9:30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2012-04-1109:26:30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2012-04-1109:28:01主持人卢巡视员,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2012-04-1109:30:06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好的,欢迎大家提问。2012-04-1109:30:061、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

3、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

4、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3、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

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但从财会角度而言,该项项调整仅适用于未来适用法,不追溯。4、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财

6、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

7、税。无因收入均应征税6、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7、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

8、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分类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适用财税2011年104号文的规定,剔除上述贷款后的其他贷款依然可以按照财税2012年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

9、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执行的,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二)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如果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10、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全额拨备的,不再适用财税20125号文相关规定。8、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

11、征收个人所得税。9、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该在哪处交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您所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10、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有何文件规定?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范围进行归集。至于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税法对此没有具

12、体要求。11、我公司(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系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五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下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现集团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该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已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不用追回。我的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3号已宣布国税发199771号文失效,目前操作合并,对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怎样处理?我们认为,子公司合并外商投

13、资孙公司后,只要外资股份不撤出,“二免三减半”不应追回,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恳请总局专家、领导给予解答!谢谢!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尚存在按原税法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原则上应按原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法理原则来处理。按照原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规定原则加以判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的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十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12、研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它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所得税

14、司巡视员卢云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等项费用。1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没出台,发改委令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可否作为外企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依据?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产业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税率预缴,但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该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的2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税率重新计算

15、申报。14、请问在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5、我公司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三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逐年判定。1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税总在答疑时回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而新出台的能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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