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89143165 上传时间:2019-05-1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19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

2、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 ( 地区 ) 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 RIOS 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 3 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

3、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二章 受理、评审和批准 第六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1 );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 3 张以上照片; (五)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或 RIOS 体

4、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 30 日内,将全套书面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申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了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状态。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

5、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2 ,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二)经审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 3 ),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4 )。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

6、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评审组对国外供货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评审记录(见附件 5 )的要求逐项审核。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 见附件 6 ,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 ;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

7、附件 7 ),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三)组织机构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情况的说

8、明及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第十四条 国外供货商新增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国外供货商,应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

9、)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按照已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提交各年度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和 / 或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通关单复印件(各年度、各种类至少 1 份)。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国外供应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外供货商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包括:

10、(一)检查被预警国外供货商质量管理体系整改情况; (二)对国外供货商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 8 )进行不定期的后续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A 类预警,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 (四)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五)

11、B 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触发 B 类预警情形之一的; (六)不配合退运的; (七)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八)不接受监督管理或后续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9 号)第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B 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 90 日的全数检验: (一)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 3 批以上(含 3 批)的; (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三)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12、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第二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该国外供货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 国外供货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该国外供货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简称进口废物原料。 全数检验指对以集装箱、汽车或列车装运的废物原料每箱、

13、车、车皮均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散运的废物原料每舱均实施落地检验。 第二十八条 变更和延续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程序比照第二章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如无特指,本细则中所称“日”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 施行。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一、_ 培训学校聘请_ 籍_ (外文姓名)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

14、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二、合同期自_ 年_ 月_ 日起_ 年_ 月_ 日止。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 至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 元人民币。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