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学习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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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行业相关政策规定学习一、典当行概况二、典当行业务流程三、典当行业政策四、典当行业税收政策五、典当行业会计政策六、专项检查方案和思路第一部分 典当行概况一、典当行业概况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典当业在 197

2、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 26 号令),1996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部对典当业进行监管。2000 年以后,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1 年 8 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的情况,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 22 号)。2003 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从 2005 年 4 月 1 日颁布 典当管理办法后,典当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每年典当行注册资本的增速都

3、超过 30%。2010 年上半年,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 103万笔,典当总额 847 亿元,同比增长 10.6%,实现利润总额 10.9亿元。其中,向 48 万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当金 639 亿元。二、典当行业的特点1、政府对典当业的定位模糊在政府方面,起初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从严管理的政策。2000年 6 月典当业监管由国家经贸委接管并宣布 “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业务。2003 年 7 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商务部组建后负责典当业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繁更换,典当企业从 “金融机构”到

4、“特殊工商企业”再到 “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变化,不仅仅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实际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层对典当业的性质认定至今尚未达成稳定共识。2、与典当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调整中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质押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涉及典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由于 “政出多门”,这些规范或衔接不好或相互冲突,影响典当业的健康经营。其中最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病诟的是办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一

5、种营业质权,流质约定无效,而根据办法,典当不仅是一种营业质,出质人还可以不动产抵押,而获得融资,这表明典当企业因典当行为所获得的权利与营业质权有所不同,因此,办法中承认流质约定有效。在此情形下典当公司到底应该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办法呢。从法律效力层次看,前者的效力无疑高于后者,但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后者又应优先于前者,典当业者因此陷入无所适从境地。三、典当业的发展情况2010 年上半年我国典当业稳步发展。数据显示,2010 年 1-6 月,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 103万笔,典当总额 847 亿元,同比增长 10.6%,实现利润总额 10.9亿元。其中,向48 万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当金

6、 639 亿元。从业人员 3.9 万人,比 2005 年初增长了 1.2倍。五年来,典当业累计发放当金近 6000 亿元,在缓解小企业贷款难、促进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淄博有 15家独立法人的典当机构。四、典当名称解释1、典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解释来源: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2、当票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

7、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五)利率、综合费率;(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七)当户须知解释来源: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3、绝当在当期届满 5 日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回的行为,称之为绝当解释来源: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4、抵押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

8、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解释来源:担保法第三十三条5、质押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

9、交的动产为质物。解释来源:担保法第六十三条五、典当行的收入、成本构成(一)收入:1、利息收入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 6 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2、综合费收入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4。当期不足 5 日的,按5 日收取有关费用。3、绝当物品销售收入4、咨询鉴定费收入等(二)成本:典当行业成本支出构成:1、业务及管理费2、利息支出3、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等第二部分 典当行业务流程一、典当业务流

10、程1、典当当户出具有效证件并交付有所有权的当物;典当行对当物鉴定;典当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期限及确定息费保准;典当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2、续当 当户持当票及有效证件来典当行, 重估当物价值; 结清前当期利息,并交本期综合费用 在续当当票上签章;3、赎当当户持当票及有效证件来典当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结清一切费用;取回典当物品。4、绝当当户在到期届满 5 日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回则“绝当”。典当行有权利对其当物处置。当物估价金额在3 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

11、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 3 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客户咨询双方议价,签订典当合同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放款到期赎当绝当自行变卖或交与拍卖行拍卖二、办理典当业务所需的资料1、普通民品典当所需提供资料(1)个人客户当物的货物来源证明(如发票等)、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2)公司客户当物的货物来源证明(如发票等)、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2、房产典当所需提供资料(1)私产房所需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

12、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土地证;(2)单位房产所需提供资料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及发票、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机动车典当所需提供资料(1)个人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本、购置附加税本、购车原始发票、车主身份证、车辆保险单、车船税完税证明、养路费交费票证、车辆关税证明(进口车辆)(车主本人到场签署合同)(2)单位车辆另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客户需带单位公章签署合同4、权利质押贷款所需资料(1)个人客户上海

13、股东卡或深圳股东卡、当前质押有价证券的市值清单、身份证原件(2)单位客户上海股东卡或深圳股东卡、当前质押有价证券的市值清单、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身份证原件第三部分 典当行业政策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部长:公安部部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

14、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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