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学习内容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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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学习内容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下党员学习内容: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下) 2010年10月25日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1-4)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2、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 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 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 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

3、用职权罪、玩 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1-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 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关于危险

4、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 、

5、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1-3)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 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

6、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7、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 、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8、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 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 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9、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 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10、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 、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 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 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11、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 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12、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 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 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第六十五条(1)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1-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 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

14、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 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

15、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 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 ,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 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 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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