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 268—88 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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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标准 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 SD 26888 Specifica tion for Power Station Coal Fired Boiler (试 行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88-04-11发布 1988-07-01实施 1 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2202008t/h电站煤粉锅炉(配50600MW汽轮发电 组)。对65t/h及130t/h容量的电站锅炉,可参照执行。 1.2 凡第1.1条所指的电站锅炉,需方(用户)在其选型、招标、订货、监造和验 收时,必须遵守本标准,并有权择优选用整体或部件。 1.3 本标准未包括设备的供货

2、范围,其他未尽事项在签定技术协议中商定。 1.4 本标准解释权属于水利电力部电站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 技术规范 2.1 制造厂应根据第2.5条需方所提供的资料,向需方提供下列有关锅炉设备的 技术规范。 2.1.1 锅炉型号和型式。 2.1.2 蒸发量: 2.1.2.1 额定蒸发量,t/h;最大连续蒸发量(引进型锅炉),t/h。 2.1.2.2 再热蒸汽量,t/h。 2.1.3 汽包压力,MPa(表压);允许超压压力(引进型锅炉),MPa(表压)。 2.1.4 过热器出口压力,MPa(表压);允许超压压力(引进型锅炉),MPa(表压)。 2.1.5 再热器压力(入口/出口),MPa(表压)

3、。 2.1.6 过热蒸汽温度,。 2.1.7 保证额定过热蒸汽温度的负荷范围,%。 2.1.8 再热蒸汽温度(入口/出口),。 2.1.9 保证额定再热蒸汽温度的负荷范围,%。 2.1.10 给水温度(省煤器入口),。 2.1.11 冷空气温度(送风机入口),。 2.1.12 热空气温度(空气预热器出口),。 2.1.13 锅炉排烟温度,。 2.1.14 锅炉计算效率及各项热损失(注明按煤的低位发热量或高位发热量计算), %。 2.1.15 锅炉保证效率,%。 2.1.16 锅炉机组的自用电量及蒸汽量,MW及t/h。 2.1.17 设计煤种、校核煤种及煤质允许变化范围。 2.1.18 锅炉效率

4、与负荷及煤种变化的关系曲线。 2.1.19 通风方式。 2.1.20 燃烧室及燃烧器的型式、布置方式;一、二、三次风的风量和风速,m3/h 和m/s。 2.1.21 点火方式(轻油、重油、燃气,三级点火,直接点火,机械、蒸汽或空气 雾化等)。 2.1.22 磨煤机型式及制粉系统。 2.1.23 排渣方式(固态或液态排渣)。 2.1.24 除渣方式(机械、水力、气力)。 2.1.25 锅炉构架(焊接钢构架、高强度螺栓连接钢构架、钢筋水泥构架)。 2.1.26 锅炉布置(室内、露天、炉顶戴帽、紧身等)。 2.1.27 锅炉主要尺寸,mm。 2.1.28 锅炉正常运行时水容积,m3。 2.1.29

5、锅炉水压试验时水容积,m3。 2.1.30 再热器水容积,m3。 2.1.31 锅炉金属的总重量,t。其中:承压部件重量,t;构架部件重量,t。 2.1.32 给水品质要求: 2.1.32.1 pH值(25时); 2.1.32.2 电导率(25时),S/cm; 2.1.32.3 溶解氧,g/L; 2.1.32.4 联胺,g/L; 2.1.32.5 二氧化硅,g/L; 2.1.32.6 铁,g/L; 2.1.32.7 铜,g/L; 2.1.32.8 含油量,g/L; 2.1.32.9 颜色、浊度、硬度、氯化物等。 2.1.33 设计运行方式(基本负荷、中间负荷,定压、变压运行); 2.1.34

6、锅炉主要承压部件计算寿命。 2.2 制造厂应向需方提供下列部件的技术规格、图纸、构造说明以及锅炉机组范 围内的各种系统图: 2.2.1 燃烧室(包括尺寸、容积、断面热负荷、容积热负荷、燃烧器区域壁面热负 荷、出口烟气温度、燃烧器布置、上排燃烧器与屏式过热器底端距离、炉顶密封 结构等); 2.2.2 蒸发系统(受热面布置、水冷壁管规格、材料、传热面积、外来蒸汽加热装 置等); 2.2.3 汽包及内部装置;低循环倍率锅炉的分离器及炉水循环泵; 2.2.4 直流锅炉的启动旁路系统; 2.2.5 各段过热器及联箱(布置方式,管子规格、材料、传热面积等); 2.2.6 各段再热器及联箱(布置方式,管子规

7、格、材料、传热面积等); 2.2.7 过热蒸汽及再热蒸汽调温装置。 2.2.8 省煤器及联箱(布置方式,管子规格、材料、传热面积等); 2.2.9 空气预热器; 2.2.10 燃烧器、点火器及二次风箱等; 2.2.11 安全阀,对空排气阀,消音器; 2.2.12 旁路系统及控制装置; 2.2.13 构架、刚性梁、护板及炉顶密封构件等; 2.2.14 楼梯、平台、栏杆; 2.2.15 保温及耐火材料; 2.2.16 汽、水管道,烟、风管道及其支吊架、附件; 2.2.17 阀门及管件,风、烟道的档板、附件、膨胀节等; 2.2.18 吹灰器及其系统和控制装置; 2.2.19 锅炉本体所有测量仪表及附

8、件; 2.2.20 锅炉燃烧室安全检测及保护系统; 2.2.21 锅炉的除渣、除灰设备等; 2.2.22 在可行性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应向用户提供大件运输方案; 2.3 锅炉辅机和附属设备由制造厂成套供货时,应提供所供应的设备和部件的技 术规范、构造说明以及参数选择的依据。 2.4 制造厂应按合同规定提供下列专用机具和备品配件: 2.4.1 生产和安装用的专用工、机具,专用仪器等; 2.4.2 安装、试车用的消耗品,调试用的仪器; 2.4.3 合金钢管及焊条; 2.4.4 备品、备件、备料,包括第一次定期检修前的易消耗品及所需的更换品; 2.4.5 易损件、易磨件的制造图。 2.5 需方(用户)

9、应向制造厂提供订构设备的主要参数(包括机组的功率,主蒸汽及 再热蒸汽的压力、温度、排烟温度等)及下列可靠的原始资料。 2.5.1 煤质资料或原煤煤样: 2.5.1.1 产地; 2.5.1.2 矿名; 2.5.1.3 煤质的类别(可按无烟煤、贫煤、低挥发分煤、高挥发分煤、褐煤分类); 2.5.1.4 混煤或掺烧的其他燃料及比例; 2.5.1.5 煤质分析(包括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煤的比热,煤的着火温度,燃烧分 布曲线,燃尽率和煤焦比表面; 2.5.1.6 煤的低位发热量,kJ/kg; 2.5.1.7 煤的可磨系数(哈氏);煤和灰的磨蚀指标(磨损指数); 2.5.1.8 煤的粒度比例、堆积比重;

10、 2.5.1.9 灰的熔融性(包括在半还原性气氛下的变形温度、软化温度、流动温度、 灰渣粘温特性和灰渣高温形态变化特性); 2.5.1.10 灰成分数据; 2.5.1.11 飞灰的比电阻,cm; 2.5.1.12 预计煤质可能变化的范围。 2.5.2 点火和助燃油资料: 2.5.2.1 种类; 2.5.2.2 相对密度或重度(15和4时); 2.5.2.3 粘度(15和50时)或粘温曲线,Pas; 2.5.2.4 低位发热量,kJ/kg; 2.5.2.5 闪点,; 2.5.2.6 着火点,; 2.5.2.7 凝固点,; 2.5.2.8 流动点,; 2.5.2.9 元素分析。 2.5.3 天然水

11、品质: 2.5.3.1 水源; 2.5.3.2 色(CTCO基准); 2.5.3.3 透明度; 2.5.3.4 pH值; 2.5.3.5 游离二氧化碳,mg/L; 2.5.3.6 耗氧量,mg/L; 2.5.3.7 全固形物,mg/L; 2.5.3.8 悬浮物,mg/L; 2.5.3.9 溶解固形物,mg/L; 2.5.3.10 蒸发残渣,mg/L; 2.5.3.11 灼烧(750800)减少固形物,mg/L; 2.5.3.12 钙离子(Ca 2+ ),mg/L; 2.5.3.13 镁离子(Mg 2+),mg/L; 2.5.3.14 钠离子(Na + ),mg/L; 2.5.3.15 铁铝氧化

12、物(Fe2O3 +AI2O3 ),mg/L; 2.5.3.16 铁离子(Fe 3+ ),mg/L; 2.5.3.17 铝离子(Al 3+ ),mg/L; 2.5.3.18 氯离子(Cl - ),mg/L; 2.5.3.19 硫酸根离子(SO 2-4 ),mg/L; 2.5.3.20 硝酸根离子(NO 3- ),mg/L; 2.5.3.21 碳酸氢根离子(HCO - 3 ),mg/L; 2.5.3.22 碳酸根离子(CO2-3),mg/L; 2.5.3.23 胶体硅,mg/L; 2.5.3.24 二氧化硅(SiO2),mg/L; 2.5.3.25 全硬度,mmol/L; 2.5.3.26 碳酸盐

13、硬度,mmol/L; 2.5.3.27 非碳酸盐硬度,mmol/L; 2.5.3.28 甲基橙碱度,mmol/L; 2.5.3.29 酚钛碱度,mmol/L; 2.5.4 厂址地理、地质及气象条件等: 2.5.4.1 海拔,m; 2.5.4.2 厂区地形地貌; 2.5.4.3 基础土质(上层及2m以下土质); 2.5.4.4 计算用地耐力,kPa; 2.5.4.5 冻土层厚度,m; 2.5.4.6 附近河流、湖泊、水库水位,最高/最低/平均,m; 2.5.4.7 大气压力,最高/最低/平均,Pa; 2.5.4.8 大气温度,最高/最低/平均,; 2.5.4.9 相对湿度,最高/最低/平均,%;

14、 2.5.4.10 雨量,最高/最低/平均,mm; 2.5.4.11 雷雨天数,天/年; 2.5.4.12 最高积雪量,mm; 2.5.4.13 最大风速(周期、风向),必要时还应提供高空的最大风速,m/s; 2.5.4.14 其他特殊气象条件; 2.5.4.15 地震烈度(按我国12度制),度、加速度系数。 2.5.5 锅炉布置方式(室内、露天、戴帽等)。 2.5.6 环境保护对排放物的要求。 2.5.7 预计运行方式(包括带基本负荷或调峰运行等)。 2.5.8 运输条件(包括允许的最大单件长、宽、高和重量等)。 3 一般规定和要求 3.1 电站锅炉的蒸发量及其蒸汽参数应符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

15、SD 26488火 力发电厂汽轮机、锅炉、汽轮发电机参数系列的规定。 3.2 电站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遵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SD 16785电 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规定。 3.3 电站锅炉机组系统设计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SDJ 18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3.4 电站锅炉应按需方提供的煤质、灰渣特性、水质、地理及地质资料、气象条 件、环保要求、运行方式、运输条件等以及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 设计条件及系统正常投运时,保证达到下列性能: 3.4.1 锅炉蒸发量和参数能在额定值下长期连续安全运行。 3.4.2 定压运行锅炉,在100%70%的额定蒸发量时,主蒸汽及再热蒸汽温度 能达到额定值。变压运行锅炉在100%50%的额定蒸发量时,主蒸汽及再热蒸 汽温度能达到额定值;其允许偏差对过热蒸汽在5范围内,对再热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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