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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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公告,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我省考生可于11月21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或拨打16899800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各市司法局下发的书面通知为准。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2009年11月20 日省司法考试

2、办公室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司法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于11月21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3、、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二、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

4、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达到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9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

5、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现居住台湾岛内的,可在接到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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