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等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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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新税法等汇编编者按:2008年,国家相继施行或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涉税法规,其中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本人编撰的该资料主要汇编了最新的上述法规及有关重要答疑,另外还收录了与日常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新劳动法。在学习和工作中,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有所不足之处,敬请谅解!顺祝新年快乐!2008年12月23日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等汇编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6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1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8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2七、新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重要区别25(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25(二)、国务院法制办及两部门负责人就三税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7(三)、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三税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9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2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38目录38第一章总则38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38第三章应纳税额40第四章税收优惠40第五章源泉扣缴41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42第七章征收管理42第八章附则43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4第一章总则44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45第一节一

3、般规定45第二节收入45第三节扣除47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49第三章应纳税额51第四章税收优惠52第五章源泉扣缴54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55第七章征收管理57第八章附则58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9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粮食、食用植物油;

4、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

5、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

6、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

7、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

8、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9、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

10、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

11、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

12、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3、。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日、日、日、日、日、个月或者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个月或者个季度为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以日、日、日、日或者日为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日起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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