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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信用狀項下保證金 抵用/退還 申請書臺灣銀行台照民國年月日信用狀號碼信用狀未用餘額應退保證金金額本公司前委託 貴行開立上列不可撤銷信用狀,其未用餘額,受益人已不再利用,茲請將該信用狀項下之保證金未用餘額:抵用本公司同筆信用狀項下之應結匯金額。退還本公司,並按退還當時, 貴行所公告之即期買入匯率兌換為新台幣,撥入本公司設於 貴行存款第號帳戶。嗣後倘因該信用狀之受益人仍有裝運及押匯等情事,以致發生任何糾紛並使貴行遭受損失時,一經貴行通知,本公司當即依照前所提出之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切結書及約定書等之約定事項,負責清償,決不拖延。又本公司理應同時繳還相關之輸入許可證(No.)第三聯,以利 貴行轉送有關單位核銷。茲因該輸入許可證經於報關提貨時,已由海關收存,致無法再行繳送 貴行,所述屬實,併此具結為憑。申請人:地 址:經副襄理會計營業經辦核對印鑑 (原結匯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