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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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 货 合 同合肥江淮太航常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供 货 合 同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本合同一方为合肥江淮太航常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生产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经营范围的有限公司。本合同另一方为(以下称乙方)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生产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经营范围和资质的经济组织。经先期乙方对合同产品的开发和试制及在甲方工作地验证,已满足甲方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甲方同意乙方为其进行合同产品的批量生产和供货,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达成以下本供货合同内容,以共同履行。第一条:订货原则1.1乙方根据甲方的汽车零部

2、件和材料采购订单(以下简称采购订单),提供满足甲方技术要求的合同产品及甲方售后服务所需的合同产品(包括零部件)数量。1.2乙方应随着甲方订货量的增加,适时提高产量并确保合同产品的质量。第二条:订货合同2.1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有效期限、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和包装等,具体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根据甲方的采购订单确定。第三条:采购订单3.1采购订单是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契约性文件,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日期等内容,该采购订单一经双方书面确认,就视为本合同的延续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2月份滚动计划作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参考性文件,旨在确定乙方按此计划做好产前准备工作

3、。该计划一经双方书面确认,就视为本合同的延续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3甲方下发采购订单给乙方后,可以电话与乙方确认采购订单是否收到。乙方在收到采购订单3日内向甲方书面发出对该采购订单的确认结果。3.4乙方应按采购订单中的要求,向甲方按质量、按交货时间、按交货数量交付合同产品。3.5乙方对采购订单的任何更改需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第四条 供货4.1乙方按采购订单向甲方供货时,包装物应标明合同产品的名称、图号、每箱件数、乙方单位名称和地址等。其包装物内应同时提供供货清单、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如缺少以上文件,乙方需在3日内补齐,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其合同零部件,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损失与风险均

4、由乙方承担。4.2根据甲方市场销售和生产的需要,甲方可对采购订单的合同产品交货时间的交货数量进行调整,但应尽可能提前通知乙方。由此引起乙方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3乙方应将合同产品按期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若不能满足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的要求,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接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无法避免的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双方签定的质量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索赔。4.4甲方有权退回所有超量或采购订单以外的,未经甲方同意发出的合同产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4.5本合同全部产品的制造均由乙方完成。若有特殊情况,部分产品需委托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并取

5、得甲方书面同意。第五条:物流管理5.1为保证甲方的生产需要,如无特殊条款,乙方应当储备的数量相当于甲方5-8个工作日(合格产品)的中间库存。如乙方不愿设储备库,应有书面的应对措施,并得到甲方确认。5.2若甲方遇有紧急生产任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以最快捷的运输方式将合同零部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5.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不断优化物流供应链,提高供应链效率,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物流成本。包括:优化合同产品的包装,第三方物流及同步供货、看板供货、集配供货和送件至工位等物流优化措施,以满足甲方发展的需要。第六条:质量保证6.1参照双方签订的执行.第七条:产品验证7.1合同

6、零部件或程序的验证费用,完全由乙方承担(除甲方另有规定外)。7.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合同产品,均应有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标识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交付的合同产品应与通过甲方鉴定和验证合格的乙方工装样件质量保持一致,并随交付的合同产品按批次提交真实的质检报告。如质检报告被证实为不真实,将会导致整批合同产品退货和对乙方黄牌警告。7.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现场、第三方物流中心和甲方生产现场的合同产品进行验证。7.4乙方合同产品交货后,由甲方进行验收。乙方不能把甲方卸货时的签字或盖章视为最终验收,甲方验收时的签字或盖章为付款依据,验收后甲方仍保留对合同产品质量的追溯权利。7.5甲方在接收合同产品

7、后,发现合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通知乙方确认后,即有权以“不良品处理通知单”形式退货,并要求乙方接受更换、返修、退货、减货、停货及索赔等处理。乙方接到“不良品处理通知单”后,应立即按“不良品处理通知单”的要求执行。7.6为维护合同产品的质量形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已不能进行返工、返修的合同产品自行销毁。7.7甲方在使用合同产品过程中出现料废,或与图纸不符的地方,或经抽样不合格超过甲方规定百分比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具体按索赔协议执行。第八条:工业产权8.1甲方对为其进行的设计和研究拥有完全产权,包括:图纸、产品定义、工具(其中包括的模具需在在模具款分摊完后)及模型、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8、等。8.2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图纸、工装(其中包括的模具需在在模具款分摊完后)、模型为第三方生产零件或直接销售给第三方。亦不能将合同零部件直接销售或提供给甲方经销商维修商,如发现对市场直接销售或提供给甲方经销商、维修商,经调查属实则予以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8.3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工装不得有任何更改或转移。第九条:保密原则9.1乙方保证遵守有关中国法律、专利、许可证、制造商标和注册样品等的法律规定,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拒绝第三方在任何地方向乙方索取有关甲方的产品、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侵权诉讼,乙方应参加诉讼,并站在甲方的立

9、场上,负责诉讼的答辩。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用、甚至刑事判决所受损失及利息等,全部由乙方承担。9.2乙方要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所获信息泄露。9.3乙方已经或将要掌握的甲方的图纸资料、模型和样品均为甲方的专有财产。9.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此而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9.5甲、乙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责任,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泄露所获得的信息。9.6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是保密的,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时候、任何情况直接或间接地公诸于众。

10、第十条:产地证书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甲方认为所需的产地证书及所有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期 11.1乙方对所供合同产品表面或内部不合格项负责。11.2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已有的及预见到的问题,以便甲方实施有效控制,减小损失程度。11.3如果第三方指控安装在甲方所生产的汽车上有不合格的产品导致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因此向甲方提出索赔和起诉,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参与调查、技术鉴定和技术仲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产品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为甲方原因,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11.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对未达

11、到甲方规定质量保证期的售后退还件,如确定是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关的费用。第十二条:停产损失12.1除发生不可抗力如水灾、台风等(也应事先或及时通知甲方)外,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供货延误,或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甲方停产者,乙方应按质量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索赔。第十三条:包装、搬运及周转13.1合同产品从乙方到甲方的整个运输过程中,其包装和搬运应保证合同产品不受损坏,保证其符合质量要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产品损坏,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产品损坏,由甲方负责。13.2乙方包装物尽量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降解的材料。13.3乙方应有足够的合同产品周转箱(架),以保证合

12、同产品在甲方生产现场流通。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周转箱(架)所有权归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需的合同产品周转箱(架),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13.4乙方有责任对其零部件周转箱(架)进行日常维护,保护其使用功能和整洁,对于零部件周转箱(架)的损坏责任应区别对待,属自然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损失,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方负责。13.5乙方因零部件周转箱(架)维护不善,影响甲方现场“5S”,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改进。13.6乙方要配合甲方作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工作。第十四条:价格与付款14.1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签订价格协议,随着甲方订货量的扩大及市场等导致成本发生变动的因素,双方应随时或定期协商合同

13、产品的供货价格。14.2甲方于每月5日前将产品入库单传至乙方,作为上月交货的数量统计依据,乙方进行确认无异议后,乙方根据产品入库单中的品种、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在15日前交至甲方。若乙方对产品入库单中的品种、数量存有异议,可与甲方进行对帐确认。14.3付款周期按双方签订的价格协议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实际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若有变更,应立即通知甲方。未经双方事先一致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14.4付款方式:见价格协议第十五条:期限及终止15.1本供货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原合同同时废止。15.2合同到期

14、时,如甲、乙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供需关系自然延续。在甲方与乙方供需关系延续期间,除非因违约等原因终止本供货合同的执行或有新版本的供货合同来代替本供货合同,本供货合同一直有效。15.3供货合同终止包括双方合作的自然终止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履行。后者应有合同双方的书面认可作依据。15.4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执行。15.5本合同终止后,合同中质量和索赔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任何因本供货合同而发生的任何性质与形式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按本供货合同的相关规定谨慎、及时地处理与解决,协商不成,应诉求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七条:生效本供货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供货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本供货合同生效期间发生的以及在本供货合同生效期间订立但在本供货合同终止日未完全履行的采购订单受本供货合同及其附件的约束。第十八条:附则18.1本供货合同的附件包括: a产品开发技术协议b质量保证协议c价格协议甲方 :合肥江淮太航常青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乙方:地 址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佛掌路标准厂房1#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帐 号 : 帐 号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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