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

上传人:文*** 文档编号:89107929 上传时间:2019-05-18 格式:PPTX 页数:118 大小:2.5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_第1页
第1页 / 共118页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_第2页
第2页 / 共118页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_第3页
第3页 / 共118页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_第4页
第4页 / 共118页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_第5页
第5页 / 共1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宣讲会(1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3月,宣讲会,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目录,颁布实施 修订内容,颁布实施,市政府批复、发布通知,1、修订背景,4,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落实“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城市治理体系,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交通枢纽地位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开放型创新型珠江西岸核心城市”的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 衔接我市总体城市设计、密度分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公厕、邮政、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

2、专项规划以及多个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可每两年度组织整体修订。,2、修订依据,5,一、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二、省、市新颁布的政策、文件等; 三、新编专项规划、专项研究等; 四、各行业部门的现实需求; 五、其他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建城【2012】57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

3、201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 珠海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珠海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 珠海总体城市设计及城市CI设计 珠海市城市街道交通规划导则 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 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 珠海市综合交通枢纽布局规划及重点枢纽交通详细规划 关于完善自行车道系统规划建设提升品质生活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3、批复实施,6,2018年1月25日市政

4、府批复实施 2018年2月1日市住规建局发布通知,关于颁布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通知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2017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标准与准则(2017版)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编制的各类规划和新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等应按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要求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明确按原批准的要求执行的除外。 二、自2018年3月1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要求实施。,3、批复实施,7,

5、2018年1月25日批复实施 2018年2月1日发布通知,三、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按原用地规划条件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2015版)或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2016年修订内容)(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进行设计的,应在2018年3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18年3月1日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内容重新申请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以及重新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按照标准与

6、准则(2017版)进行设计的,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内容重新申请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后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经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原批准的用地规划条件执行,并按照标准与准则(2015版)或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申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申请按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进行设计的,需重新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后再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 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规划批复意见的项目的地下室计容办法按原批准意见办理。 七、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标准与准则(2015版)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和标准与准则(201

7、7版)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 八、本通知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2月1日,修订内容,送审稿 共计136条,1、修订条文讲解(共计146条),1、总则 2、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22条) 3、公共设施-( 2 条) 4、综合交通-(49条) 5、市政工程与防灾设施-(29条)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19条) 7、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8、特殊地区特别规定-(1条) 9、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 10、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1条) 11、附 录-(23条),9,修改内容,10,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2.1用地分类,修改前,修改后,

8、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修改原因:H9涵盖功能过多,需细化表达,提高现状和规划图纸的可读性 修改措施:细分H9,同时增加外事用地(原为A8),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10中类、20小类。,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10中类、13小类。,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

9、市实际情况,共分为8大类、41中类、50小类。 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一是遵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理念,服务设施不应区分等级; 二是学习上海对于居住区服务设施的处理方式,并与珠海市级相结合,体现邻里中心设置特色。,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共分为8大类、37中类、43小类。,修改前,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排序,小类区分高中、初中类别,增加成人学校,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10、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城市综合交通需求增加,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2.1用地分类,修改前,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细化公园绿地小类分类。,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混合用

11、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土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当一个地块内某类使用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该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若该地块任一性质用地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均不超过90%,则视为混合用地。,修改原因:明确混合用地各类功能占比的要求。,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土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12、当一个地块内某类使用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该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若该地块任一性质用地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均不超过90%,则视为混合用地。,修改原因:明确单一性质用地的定量和定义,明确混合用地的定量和定义。,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无,2.2.2.4 土地出让阶段,单一性质的用地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混合用地需要调整计容建筑类型与占比时,应符合表2-4的规定。在规划许可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时,并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通过控规修正程序进行调整,不视为修改法定文件。 2.2.2.5 土地出让阶段,确需改变建设用地

13、使用性质,且超出表2-4和表2-5的规定范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2.6 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应严格按规划控制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增设的公用设施,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通过控规修正程序,在其它用地内安排。,修改原因:明确单一性质用地的定量和定义,明确混合用地的定量和定义。,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无,表 24用地性质变更转换一览表,注:(1)此表只适应于规划条件出具前。(2)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3)“”表示许可,允许将

14、控规用地性质变更;空白表示不许可,不允许通过控规修正程序进行变更,若需调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4)工业用地的变更转换需要征求属地政府意见。,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2.2.3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2.2.3.1 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应严格按规划控制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增设的公用设施,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其它用地内安排。 2.2.3.2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城市发展需求或特殊要求,需要变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时,应符合表2-4的规定,在规划许可时需满足

15、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并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视为调整法定文件。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表2-4规定范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2.2.3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2.2.3.1 土地使用兼容性仅针对单一性质的用地,是指计容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的单一性质用地对其他性质计容建筑的兼容性,兼容比例不超过10%。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性,用符合表2-5的规定。 2.2.3.2 删除,修改原因:区分混合和兼容性的概念,明确兼容性是针对单一性质用地,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表 24部分用地性质兼容表,注:(1)“有条件兼容”是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兼容的用地性质;“*” 表示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兼容其他用地性质。(2)此表只适应于规划条件出具前。(3)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2.2.3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后,修改原因:调整原兼容性表格,使用此次单一性质用地兼容性的表述。,表 25单一性质用地附属建筑类别调整兼容表,注:(1)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2)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3)单一性质的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规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