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19春《法律文书写作》作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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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春法律文书写作作业4-0001试卷总分:0 得分:0一、 简答题 (共 2 道试题,共 100 分)1.制作行政起诉状,应注意哪些问题?当事人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的内容。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下面两点尤其需要注意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起诉书的重要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叙写

2、。(1)被告人姓名,应以其身份证或户籍资料为依据,有曾用名的,也应同时注明。绰号不应写入被告人一栏里。(2)关于被告人的年龄,只写出生年月日,不用多少岁,无论是“周岁”还是“虚岁”。(3)写明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是确定被告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含有关于被告人基本情况的丰富内容,应按照法定排列写明。(4)被告人的籍贯与出生地应同时在起诉书中叙明。(5)叙写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应根据其人事档案或户籍资料中的记载,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供述。被告人确实不识字的,应标明“文盲”;只识少量字的,应标明“半文盲”。有的起诉书标明“文盲或半文盲”,这是不严肃的。(6)被告人没有职业的,应写“无业”。一般不写下岗、待岗、待

3、业等。无论是下岗、待岗、待业等,实际上都没有职业,因而都可归入无业范畴。被告人已经退休的,应写“退休”。被告人是农民的,其职业应写“农民”;系在校学生的,应写明“学生”。(7)起诉书对一案多名被告人顺序的排列,应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和协从犯的次序叙写,无首要分子、主、从犯区分的,应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或者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确定顺序。2、案件事实的叙写,应注意:(1)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来写,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内容则无需叙述。(2)被告人触犯数罪的,一般应采取“先重后轻”的顺序叙写;被告人作案多次的,可按同一性质犯罪的时间,即“先前后后”的顺序叙写。(3)一案中有数名被告人,

4、同时具有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一般应采取“先合后分”的方法叙写。(4)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既遂、未遂、中止或预备形态的,应在案件事实部分写明。(5)案件事实的叙写应详略得当。简单的案件可以略写,但要防止过于概括、跳跃式简述,使人不知2.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哪些判决?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

5、责任;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10、判决给予补偿。见: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修订后施行)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

6、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

7、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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