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从教行为十禁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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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十禁止”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教师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经市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禁止教师有如下行为: 1.禁止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谣、不信谣,不得参与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 2.禁止体罚学生或者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擅自剥夺学生上课权利。 3.禁止指责、训斥、讽刺学生家长,不得随意召唤家长。 4.禁止在校园吸烟、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酒后上课,不得私自缺(调)课和请人顶岗代课。 5.禁止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不得举办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有偿补课。 6.禁止收受或向家长、学生索要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7.禁止向学生推销教辅报刊等资料,不得组织参与以学生为对象的经营性活动。 8.禁止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和其它利益,不得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9.禁止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和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娱乐游戏,不得参与赌博活动。 10.禁止对学生进行骚扰或猥亵,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凡有违反“十禁止”从教行为的教职工,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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