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软件企业税收政策汇编(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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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新办的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会计政策新办软件两免三减半(12.5%),重点软件:10%征税2017年新办的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会计政策1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三个阶段3(一)、软件企业新认定办法下基本政策管理(财税201227号)31、新办企业标准(财税20061号)42、新办企业补充标准(国税发2006103号)5(二)、软件企业认定过渡期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6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7(三)、双软企业认定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工信部联软201364号)71、软件产品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72

2、、软件企业认定新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10(四)、软件企业新认定证书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4(五)、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备案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16(六)、取消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国发201511号17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172、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后税务备案文件(财税201649号)18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解答21(七)、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734号)241、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24(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24(2)、加计扣除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27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9附: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31(3)、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36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税201734号)4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科发

4、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41(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41(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45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453、会计核算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47(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48二、软件企业开发软件在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53(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

5、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53(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541、增值税税负计算公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562、企业所得税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57(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57(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58(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59(六)、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

6、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59(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168号)61三、软件即征即退和出口免抵增值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572号)(财税200525号)62(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62(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62四、软件企业开发软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财税2015116号):63一、企业所得

7、税税收优惠三个阶段(软件企业认定老、新过渡及备案过渡2个阶段;取消软件认证后备案管理3阶段)(一)、软件企业新认定办法下基本政策管理(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

8、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

9、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十四、本

10、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

11、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1、新办企业标准(财税200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

12、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

13、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2

14、、新办企业补充标准(国税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

15、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四、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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