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规修订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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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解释,内 容 第一部分、修订过程 第二部分、修订原则 第三部分、主要变化 第四部分、条款解释,规程解释,一、修订过程, 2009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511条。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此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一、修订过程,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

2、12年2月至6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通报。 2012年10月23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2013年6月1日实施,二、修订原则,二、修订原则,国际接轨原则 分类监管原则 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原则 安全与节能并重的原则,三、主要变化,(一)、表述方式的变化,三、主要变化,(二)章节结构 总则 材料 设计 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 安全附件和仪表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8 使用管理,9 检验 10 热水锅炉及系统 11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12 铸铁锅炉 13 D级锅炉 附则,3.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 3.2规定了特殊情况处

3、理渠道 3.3新增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 3.4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三、主要变化,3.5 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 3.6 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 3.7 新增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三、主要变化,(三)主要内容变化 3.8 增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 3.9 删除了锅炉房章节 3.10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 3.11 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三、主要变化,(三)主要内容变化 3.12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 3.13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 3.14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

4、统的技术要求 3.15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 3.16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三、主要变化,四、各章条款解释,总则(1) 材料(2) 设计(3) 制造(4) 安装、改造、修理(5) 安全附件和仪表(6) 7 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7) 8 使用管理(8),四、各章条款解释,9 检验(9) 10 热水锅炉及系统(10) 11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11) 12 铸铁锅炉 (12) D级锅炉(13),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一)本章由以下内容组成: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不适用范围 1.4锅炉设备级别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5、1.6特殊情况的处理 1.7监督管理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9章节关系说明,16,第一章 总则,(二)本章的主要变化为: 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 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17,第一章 总则,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 1、目的; 2、依据。,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

6、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19,第一章 总则,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

7、缸; 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20,第一章 总则,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21,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条款解释:整个1.2条是修改条款; 内容: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第一章 总则,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

8、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1、明确了本规程的不适用范围; 2、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的规定。,22,第一章 总则,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1.4.2 B级锅炉 1.4.3 C级锅炉 1.4.4 D级锅炉,23,第一章 总则,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 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9、(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1.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25,1.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t120; (3)气相有机

10、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26,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 0.8MPa 并且30L V 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 0.04MPa并且D 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t 95; (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 0.1 MW。,27,注1-3:p 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条款解释:整个1.4条是

11、新增条款。 内容:1、锅炉设备级别的规定; 2、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以利于实现更为科学的分类监管。,28,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有关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的规定。,29,第一章 总则,1.6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

12、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提供解决问题的安全通道的规定。,30,第一章 总则,1.7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

1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锅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31,第一章 总则,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规定了本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的相互关系。,32,第一章 总则,1.9 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条款解释:新增条款 内容:是本规程各有关章节关系的结构性说明

14、条款。,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材料部分,第二章 材料,(一) 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1.本章共9节 2.1基本要求 2.2性能要求 2.3材料选用 2.4材料代用 2.5新材料 2.6国外牌号的材料 2.7材料质量证明 2.8材料验收 2.9材料管理,第二章 材料,2.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增加了承载构件材料的原则要求; 对锅炉用材料的牌号、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进行了调 整,重点增加了电站锅炉用材料; 简化了材料代用的批准手续; 调整了新材料的技术评审程序; 简化了材料入厂验收程序。,36,第二章 材料,(二) 条款说明与解释 2.1基本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

15、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37,第二章 材料,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1条、水规第18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用材的基本要求。 1.增加承载构件材料要求 承载构件:一般指锅炉主要的立柱、大板梁等。 2.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成分、冶炼方法、交货状态、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验方法和数量、质量等方面均应符合。 3.删除了文字“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 原因:目前国内锅炉用钢板和钢管的制造实行许可制度。,38,第二章 材料,4. 关于原“提供质量证明书”的规定,调整至本章2.7 5.提出了锅炉用材料的强度、塑性、韧性、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要求 基本概念:强度 塑性 韧性 疲劳 腐蚀 6. 关于原“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的规定,调整至本规程第5章。,39,第二章 材料,2.2 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 KV2)不低于27J; (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 A)应当不小于18%。 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2条的修改条款,是对钢的种类和常温力学性能的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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