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法规

上传人:给**** 文档编号:89082035 上传时间:2019-05-17 格式:DOC 页数:146 大小:25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146页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146页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146页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法规_第4页
第4页 / 共146页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法规_第5页
第5页 / 共1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法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法规(1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违规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审计专用)目 录一、综合部分 1偷逃税款 2、漏交税款 3欠交税款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8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9私设小金库 10公款私存 11违规借贷 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14坐支现金 15白条顶库 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8经营者违规收费 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 20私分国有资产 21挪用公款 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 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 二、财政、税务部分 (一)财政

2、 25,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26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27未及时批复预算 28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29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30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31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32,虚列财政支出 33违规核销财政资金 34虚增预算收入 (二)税务 35越权批准减免税 36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3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38混淆入库级次 3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40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 4l,改变税种入库 42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各续 43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44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三)国库 45国库违规办理退库 46国库混淆入库级次

3、47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48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 三、金融保险部分 (一)金融 49帐外经营 50高息揽储 51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52违规占压财政资金 53商业银行迷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54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 55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56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 57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二)保险 58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 59,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60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三)证券 61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 62违规从事自营业务 63。违规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挪用客户帐户资金

4、(四)外汇管理 64逃汇 65套汇 66违规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挪用客户帐户资金 67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倒买倒卖外汇) 68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问题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69多(少)列概算” 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7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支付。 71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 72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73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74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75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76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77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入 78“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五、企业部分 79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

5、入 ) 80少(多)转成本 81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82少(多)转材料成本差异 83少(多)计提折旧84少(多)计提贷款利息 85少(多)计提工会经费 86少(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87少(多)计提职工福利费 88未(少3多)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89未(少、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90未(少、多)计提坏账准备 91未(少、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92未(少、多)计提长期 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93未(少、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94未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 95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96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97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98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6、公益金” 99虚报注册资本 100虚假出资 101抽逃出资 六、行政事业部分 102截留(占压、挪用、挤占)预算收入 10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 l0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10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l06截留应拔下级预算(外)款 107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108、预算内转预算外 109、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110、乱摊派111、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112、应列未列支出113、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1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115、违规担保116、有关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117、固定资产帐实不符118、违规使用发票119、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存在问

7、题120、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21、库存现金额过大122、个人借用、挪用公款123、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1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1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1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127、财务报告不真实128、违规建设楼堂馆所129、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130、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131、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13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133、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134、无预算采购135、规避公开招标采购136、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137、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138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 139虚列支

8、出 l4O违规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 141擅自设立项目收费 142无证收费 l43超范围、赵标准收费 l44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 l45超标准列支招待费 l46乱发奖金、补贴、实物 147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l48固定资产未入账 七、农业部分 l49虚报冒领 150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 151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152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53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154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 155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156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157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58超收耕地造地费 159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

9、八、外资部分 160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61挤占挪用资金 162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 163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 164虚列投资支出 165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项、追溯期前抵项等)166违规出借项目资金 167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 168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 169挤占、挪用还贷准备份 ;九、社会保障部分 170 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非国债性质的企业债券) 171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 。 172借出或挪

10、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 173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174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职工宿合 175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 176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尸 177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178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179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 180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 一、综合部分 1偷逃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条“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条“对纳税人偷

11、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

12、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9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 2、漏交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欠交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