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投资集团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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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市投资集团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三期 B 座 58 层 网址: 二一二一九九年年四四月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市投资集团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濮阳市投资集团公司致:濮阳市投资集团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濮阳市投资集 团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19 年 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中期票

2、据” )发行(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以下简称 “ 企业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 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 、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 注册发行规则 ” ) 、 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中 介服务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

3、说明 书指引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 )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以下简称“ 表格体系 ”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 )制定的相关自律管理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 意见;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发 行

4、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文 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重大问题独立 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调查,查 阅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查阅的文件。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 下述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要求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 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

5、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所涉及的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相关中介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 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

6、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中 期票据注册/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持有濮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900737403365Q 的 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为翟

7、俊尤;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亿元整;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 为“城市道路、供水、供热、供气、交通、能源、水利、通讯等基础 设施和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建设; 金融及类金融、 创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电子商务、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等优势产业和重大经 营项目控股、参股;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凭有效的资质证经营) ; 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依法经营管理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批准的其他项目建设;投资咨询,信息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应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为长期。 本

8、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法定经营范围中无金融类业务, 且发行人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被金融监管 部门等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会员自律管理(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会员自律管理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http:/)公布的企业 类会员名单,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1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

9、由濮阳市人民政府于 2000 年 3 月 10 日出资设立,设立时 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濮阳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濮天健会师验字 2000 第 41 号”验资报告 。 2000 年 3 月 10 日,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410900130019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根据该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名称为 “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 , 住所为市人民路 51 号,经营范围为:主营城市道路、供水、供热、 供气、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重大经营项目贷 款、参(控) 股、资金回收,

10、经批准的其他项目建设;兼营投资咨询、 信息服务、房地产开发;法定代表人为潘顺恩。 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变更 (1)2003 年 4 月 29 日,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濮政任2003 5 号”文件,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由潘顺恩变更为康保平。 (2)2008 年 6 月 6 日,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濮政任2007 10 号”文件,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由康保平变更为翟俊尤。 (3)2009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的经营期限由 2000 年 3 月 10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0 日变更为 2000 年 3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0 日。 (4)2011 年 8 月 1

11、日,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濮政文2011 101 号”文件,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 “城市道路、供水、供热、供 气、 交通、 能源、 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 重大经营项目贷款、 参(控)股、资金回收;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经批准的其他项目建 设;投资咨询、信息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 不得经营) ” 。 (5)2011 年 11 月 9 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下发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将 6 宗国有土地注入市建设投资公司的通知 (濮政文【201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300 号) ,将 6 宗储备土地合计 320,737.34 平方米注入发行人,按照 濮阳市

12、中原地产交易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原【2011】评建投 注资-濮” 土地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 71,864.65 万元作为国有 资本计入资本公积,登记为储备用地。 (6)2011 年 12 月 7 日,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濮政201191 号文” ,发行人注册资本由设立时 6000 万元增加至 30000 万元,由濮 阳市人民政府分 3 期出资,本次增资由河南汇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审验并分别出具了“豫会验字(2011)013 号” 、 “豫会验字 (2011)014 号”和“豫会验字(2011)015 号” 验资报告 。发行 人住所由市人民路 51 号变更为濮阳市昆吾路与建设路

13、交叉口北 10 米 路西 472 号。 (7)2012 年 12 月 5 日,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濮政2012301 号文” ,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0000 万元增至 42418 万元,由濮阳市人 民政府一次性出资,本次增资由濮阳市中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 出具了“濮中会验2012第 108 号” 验资报告 。 (8)2013 年 6 月 25 日,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濮阳市 投资集团公司出资人的通知 ,发行人的出资人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变 更为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2013 年 12 月 24 日,根据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 发行人经营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

14、30 日。 (10)2015 年 9 月 21 日,根据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 发行人住所由濮阳市昆吾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北 10 米路西 472 号变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为河南省濮阳市昆吾中路 472 号。 (11)2015 年 11 月 4 日,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濮政2015 70 号文” 以及发行人出资人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 发行人名 称变更为“濮阳市投资集团公司” ,注册资本增加至 50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变更为:城市道路、供水、供热、供气、交通、能源、水利、 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金融及类金融、创业和产 业投资基金、电子商务、高新

15、技术、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等优势 产业和重大经营项目控股、参股;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凭有效的资 质证经营) ;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依 法经营管理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批准的其他项目建设;依法经 营管理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批准的其他项目建设;投资咨询, 信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发行人本次增资,以资本公积 308,353.22 万元和未分配利润 109,228.78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转增后实收资本增至 460,000 万元; 随后在 2016 年 12 月,以资本公积 40,000.00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转 增后实收资本达到 500,000 万元。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本次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前已足额计提了法定公积金,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12)2016 年 1 月 22 日,经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发 行人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 (13)2016 年 11 月 22 日,经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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