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与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

上传人:冇种爱&****;兂可... 文档编号:89033265 上传时间:2019-05-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与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与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与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与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与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与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与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与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一直以来,招投标领域都是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反响强烈地重点领域,各地也先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探索解决切实可行措施,可以说近年来国家在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大地成效。但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加快,信息技术等手段日趋先进,我们在实践工作中仍然存在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各类腐败突出问题,各项制度还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一、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发案特点(一)招标人权力过于集中。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涉及多环节、多部门,从近几年的腐败案件中可以看出,招标方涉案人员多为单位“一把手”、分管招投

2、标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招标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他们掌握着项目的“第一手”资料,且有权决定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参数,这就会导致潜在投标人为谋取中标,主动向招标方这些人“示好”,其结果往往出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萝卜”招标等现象。如: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冯伟林等人通过操纵招标,为投标人量体裁衣腐败案件。(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机取巧。有些招标项目因标的金额较大,容易让人产生利润可观、“油水多”的想法,从而引起一些投标人之间相互抱团,串通一气,群体围标或者中标后转包给其他人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形成窝案、串案。如: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起水利系统腐败窝案。(三)

3、评标专家私下收受好处。评标评审环节是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核心环节,评标委员会的水平更是决定评标结果质量的关键因素,好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规则进行评审,但现实工作也存在评标委员会中个别评标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事先约定收受好处费,在具体项目评标过程中为其提供便利,帮助其中标。(四)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工程招投标后期监管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履约的必要手段,如果监管者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制约作用,或者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则往往会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频频发生、屡禁不止。不仅易滋生腐败,更易给工程质量还隐患,危及人民财产安全。二、招

4、投标领域腐败案件发案原因(一)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表述不明确,难把握。我国招投标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各地还处在边干边摸索的现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招投标领域出现的问题也会日益增多,相关法律法规难免存在滞后现象,很多问题未必能找到相对标准的答案,这就给一些人得以钻空子的机会。(二)违法违规行为形式多样,难查处。随着招投标形势的不断发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如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为谋取中标,通常会采用挂靠资质、围标串标、业绩造假等各种违法违规方式,而招投标监管部门受执法力量和相关线索条件限制,难以查证,查处工作实难开展。(三)评标评审委员会为临时组织,难监管。

5、依据法律规定,工程招投标评标评审委员会是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这些评标专家组成临时评标委员会,且工作单位分布较为分散,系统监管有一定难度。如:芜湖市某项目评标专家私下收受投标人好处费,评标时为其倾向打分,让其中标。(四)标后履约监管不到位,难执法。各地招投标领域监管体制不一,有的分散在各行业监管部门,有的统一集中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没有统一固定的监管模式,这就容易造成标后履约“多头监管无人管”的局面。如:现在很多中标人中标后,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存在大量变更现象,边施工边变更或者通过变更施工设计图纸来达到变更工程量等目的,从而增大项目决算

6、金额。此类现象在标后较为普遍,往往中标人为达到变更的目地,会想方设法给项目业主或监管工作人员一点“好处”,造成标后监管形同虚设。三、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防治对策(一)加强学习,完善制度。一是招投标工作者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学懂、弄通、做实,吃透内涵。二是对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应对措施,从源头上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的发生。(二)紧跟形势,分类处置。一是灵活运动多种形式,做好提前防范。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在招投标环节发现哪几类问题做废标处理。二是运用“互联网+科技”手段,积极探索解决新形势新问题。三是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各部门力量共同打击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力。(

7、三)探索方式,创新监管。一是定期对评标专家开展专题培训。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分析等培训方式,让评标专家真正掌握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评标质量。如:远程异地评标、通过跨市或跨省分散抽取不同地区专家等方式,由各异地专家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当地交易项目进行评审,可以有效解决部分地区的“评标常委”问题。三是针对实际问题出台评标专家监管办法,运用评标现场监管、联合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真正把评标专家管起来。(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一是通过地方立法,从法律层面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领域的各环节监管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厘清职责、完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标后履约监管职责

8、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难题。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围标、串标等联动查处机制,制定相关预防和处罚制度,让投标人不敢围、不敢串。二是,加强对中标企业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低价中标企业的工程质量、工程量变更等方面严格把关,让中标企业无“小聪明”可耍,无“漏洞”可钻,做到真正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涉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廉政风险调查与思考为妥善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涉访救助制度,制定印发了*市涉访特困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设立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统筹解决信访群众实际困难,推

9、动化解信访积案。为全面掌握我市涉访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廉政风险,近期,我们对2015-2017年全市涉访特困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救助资金使用监管提出建议。 一、现状情况2015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将依法按政策办事和“人文关怀、特困救助”相结合,通过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强化了“事要解决”力度和深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资金足额保障。为充分保障好涉访救助所需资金,从2009年起,按照市财政50万元,县市区30万元的标准,市及县市区均设立涉访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各地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据调查,2015年-

10、2017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救助资金80万元,宣州区、泾县每年100万元,宁国市每年80万元, 郎溪县每年50万元,广德县、绩溪县、旌德县每年30万元,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若所需资金不够,财政予以足额保障。如:宣州区2017年使用涉访特困救助资金116.46万元,宁国市使用涉访特困救助资金112.58万元,超出预算的部分均有同级财政予以补足。此外,旌德县在2017年还设立群众工作基金100万元,用于解决非正常死亡、灾害事故等其他需要救助的信访事项。二是资金用途明确。我市涉访特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无头案、钉子案、骨头案”及“三跨三分离”等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具体包括: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或久

11、拖未决的信访个案;诉求合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信访个案;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客观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却有实际困难,且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以及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自身日常运行和建设等开支。三是救助标准统一。坚持限额发放原则,个案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少数个案经逐级审核确认后,适当放宽救助标准。2015-2017年,全市信访部门共使用涉访特困救助资金1436.26万元。其中:市级财政163.45万元、县(市、区)级1194.81万元、上级配套7

12、8万元。涉访特困救助力度逐年加大,2015年全市使用资金397.52万元、2016年使用资金487.49万元、2017年使用资金达551.25万元,每年化解信访个案140余件,一批“钉子案”、“ 骨头案”得到了彻底解决。四是审批程序严格。对符合救助条件拟实施救助的信访事项,由责任单位申报,同级信访部门审核后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或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资金拨付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采取打卡或信访人出具领条等方式发放。对救助的信访事项逐案建立完整卷宗,相关信息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录入。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认识存在偏差。一些地方为达到使信访人息诉息访的目的而进行救助,存在

13、“花钱买安”的思想。有的地方害怕群众攀比,加之申报或审批手续繁琐,存在不敢用、不想用、资金使用难等问题。由于息诉息访承诺书不对被救助信访人构成强制性约束,少数信访人获得救助之后再次上访,责任单位无计可施,导致信访公信力流失。二是救助范围过宽。涉访救助制度作为现有救助体系的补充和完善,是专门为解决信访中生活困难的群众而设置的,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这些困难者的生活需要,缓解了我国社会体系中救助、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局面。一些地方为凸显本地对涉访救助工作的重视,不断扩大救助范围,将一些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政策性补助或普遍性问题纳入涉访救助渠道解决。三是监督体制缺失。在涉访救助程序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规定

14、,难免导致实践中会出现一些“人情救助”,使一些真正生活困难的信访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涉访特困救助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后,是否真正救助到被救助人,后续监督工作缺乏。三、几点建议一是把握好涉访救助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款专用、诉求合理、息诉息访原则。对诉求不合理或要求过高的、属于普遍性问题需政策进行解决,以及能利用现有政策和疏导教育解决的,严禁使用专项资金,使专项资金用之有度、用之有效,防止出现偏差。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按政策救助”与“防止简单花钱买平安”的关系。对上访困难群众,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救助资金的作用,妥善解决好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使信访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进历史遗留的信访积案息诉息访。另一

15、方面,也要防止简单花钱买平安,助长少数信访人以访牟利的错误心理。二是全力实现“案结事了”目标。紧紧扣住“案结事了、息诉息访”的目标开展工作,做到不符合使用原则和范围的不用、案情未彻底搞清的不用、信访人未签字承诺息诉息访的不用,切实做到结案一件,销号一件。必须严格约束某些访民的谋利行为,树立信访救助的严肃性。在实施救助之前,就明确告知被救助对象这一规定,让其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救助。若接受救助,就保证就此事由再不上访。否则,将对其采取司法制裁措施。三是加强涉访救助资金管理。坚持“谁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审批权限,规范拨付程序,切实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同时接受同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每次研究涉访救助资金使用对象时,邀请派驻单位纪检组派员参加。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级信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追踪问效,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效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心得体会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