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保留故障管理程序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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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 03-19新疆分公司飞机维修基地工作程序手册 修订版次 B/6标 题 保留故障管理程序修订日期:2013-06-25 10-11.0 适用范围1.1 本程序适用于航线/定检各车间、生产管理室、质量管理室、航材管理室和生产支援车间。1.2 本程序由生产管理室主控,质量管理室监控。2.0 引用/依据文件2.1 CCAR-121R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2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2.3 南航机务管理程序手册EP02-008南航飞机保留故障管理程序3.0 定义、术语3.1 保留故障: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

2、短缺,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故障项目。保留故障分为以下两种: 以 MEL和 CDL为依据的保留故障; 不是以 MEL和 CDL为依据,但不影响飞行安全和飞机适航性的保留故障。3.2 故障再次保留:故障在第一次保留到期后因工具设备、器材原因未能关闭而申请的第二次保留。3.3 修复期限:修复期限是对失效设备和项目进行修复的起止时间限制(时间计算不包括记录故障的当天,即从发生故障那一天后的子夜零时开始) 。3.4 南航单机保留故障项目清单:是对单架飞机中保留故障的概要信息的汇总记录,以便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了解飞机的技术状况。根据故障保留依据的不同,分为“南航单机 MEL/CDL 类保

3、留故障项目清单”和“南航单机非 MEL/CDL类保留故障项目清单” 。4.0 人员岗位资格/要求4.1 保留故障申请人应具备相应机型的放行资格。4.2 对非 MEL和 CDL 项目能否保留、保留期限和保留条件做出技术判断并在“南航保留故障控制单”上签署评估意见的工程师,必须是: 负责对技术手册等适航性资料中有明确依据的非 MEL和 CDL项目进行评估并签编 号 03-19新疆分公司飞机维修基地工作程序手册 修订版次 B/6标 题 保留故障管理程序修订日期:2013-06-25 10-2署意见的工程师,必须是基地相关专业资深(含)以上工程师或技师。 负责对技术手册等适航性资料中没有明确依据的非

4、MEL和 CDL项目进行评估并签署意见的工程师,必须由南航机务工程部统一授权,授权名单见TDMS(Miscellaneous-SHARED_DATA- CSN QA-南航维修系统人员授权书) 。4.3 故障首次保留批准人和故障保留延期申请审批人由南航总工程师授权,授权名单见TDMS(查询路径同上) 。4.4 4.2、4.3 所述人员的具体资格要求见本手册 01-01人员合格审定规定 。当人员授权名单需要变更时,质量管理室应及时通知南航机务工程部质量管理处。5.0 程序5.1 飞机运营过程中或计划的维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或者缺陷,为避免对航班正常性和航空器运行成本的过多影响,飞机放行人员(或定

5、检放行人员)可采用保留这些故障/缺陷的方法来提高航班的正常性和计划性。5.2 原则5.2.1 故障的保留必须以按照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确认故障/缺陷为前提,没有确定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件的航空器不得投入运营。5.2.2 故障的保留一般以飞机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缺损清单(CDL)为依据,如不能在 MEL和 CDL 中找到明确依据,对于影响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不能保留。因此,对于非 MEL和 CDL类故障保留项目在保留前必须由工程师对其作以下方面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合保留。a) 对飞行安全性的影响;b) 对飞机适航性的影响;c) 对其它已保留的故障相互作用的影响;d) 对飞行

6、员正常操作的影响。5.2.3 对于按照 MEL和 CDL的规定可以保留,但会造成飞行机组不适当的工作负荷的多个保留故障,应当在投入运行前修复保留故障至适当数量。5.2.4 对实施双发延程飞行(ETOPS)运行的飞机,ETOPS 运行时,飞机关键系统的MEL 项目不得延期,且 ETOPS 运行时,关键系统只能有一个 MEL 保留故障项目。ETOPS 运行关键系统的定义见南航 ETOPS 运行手册 。 编 号 03-19新疆分公司飞机维修基地工作程序手册 修订版次 B/6标 题 保留故障管理程序修订日期:2013-06-25 10-35.2.5 “南航保留故障控制单” 、 “南航单机保留故障项目清

7、单”和“南航保留故障延长申请单”必须用中英文填写。填写应当字迹清晰、内容明确,专用名词术语应当易于理解并不会产生歧义。5.2.6 “南航保留故障控制单” 、 “南航保留故障延长申请单”等表单的审核和批准人员,应在确认所有内容填写清楚、准确后才能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5.2.7 保留故障必须按本程序经过批准,对于存在保留故障而未按本程序执行的飞机均视为不适航,放行人员不得放行。5.3 保留故障的申请5.3.1 飞机在基地需保留故障5.3.1.1 正常情况下:a) 由飞机维修车间具有放行资格的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南航保留故障控制单”交生产管理室;b) 因航材缺件进行故障保留申请时:申请人同时填写“航

8、材缺件申请单” ,与“南航保留故障控制单”一同交生产管理室 MCC/PCO。注:缺件申请单须后附通过即时通等有效联络方式确认的航材缺件情况说明,如因条件限制无法通过即时通等方式确认,需后附注明航材缺件情况的领料单。5.3.1.2 飞机已上客准备出港时,发现故障或缺陷,若排故将会导致航班延误,放行人员可按各机型放行标准签字或口头同意(只限飞机已滑出)放行飞机,并将放行标准依据的 MEL参考章节号告知生产管理室 MCC。a) MCC在飞机起飞前将相关信息录入 AMMS系统,并报告分公司运行指挥部;b) MCC通知车间及时办理故障保留的书面申请,并在飞机返回基地时或最迟不超过 24小时(先到为准)完

9、成飞机故障保留的批准工作。c) 车间放行人员应在飞机返回基地后完成飞行记录本和“南航单机保留故障项目清单”上保留项目信息的记录和签署。5.3.2 飞机在基地以外地点需保留故障5.3.2.1 当飞机在乌鲁木齐以外航站由南航维修单位维护时,如发生保留故障:a) 由该南航维修单位负责判断故障能否保留(若该南航维修单位征求基地意见,编 号 03-19新疆分公司飞机维修基地工作程序手册 修订版次 B/6标 题 保留故障管理程序修订日期:2013-06-25 10-4基地执管飞机的维修车间或相关部门应协助对方给出意见) ,在飞行记录本记录保留故障,填写“南航单机保留故障项目清单” ,在飞机起飞前将故障信息

10、录入AMMS系统并放行飞机,通报基地生产管理室 MCC;b) 生产管理室 MCC得到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公司运行指挥部,随时跟踪该机的故障保留信息,通知飞机执管车间及时填写“南航保留故障控制单” ,最迟不超过24小时完成保留故障的申请和批准工作。5.3.2.2 当飞机在南航维修单位所在地以外的航站发生保留故障时: a) 由外站维修单位将故障情况书面通知生产管理室 MCC;b) MCC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完成书面审核批准后,将批准件传真至外站;c) 外站维修单位在飞行记录本记录保留故障,填写“南航单机保留故障项目清单” ,并放行飞机;d) 在飞机起飞前,生产管理室 MCC将故障信息、操作及运行限制内容

11、录入 AMMS系统,并将故障保留信息报告公司运行指挥部;e) MCC在飞机返回基地时或最迟不超过 24小时组织完成“南航保留故障控制单”的申请和批准工作;f) 对于派驻或跟机在外站放行的南航机务人员,参照本条款对保留故障进行处理。5.4 外站开启的故障保留转为基地故障保留的要求5.4.1 当接收到南航其他维修单位开启的故障保留时,应进行技术评估。5.4.2 由 MCC将收到的南航其它维修单位开启的故障保留单提交每日的故障分析会进行评估,符合保留条件的转为基地保留单加以控制。5.4.3 对于评估后不符合保留条件的故障缺陷,则应立即停场排故,完成保留,如飞机在外站运行,应将基地意见通报保留开启方,

12、要求其排故,如对方坚持保留并放行飞机,则将此信息通报总部 MCC裁定。5.5 “南航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填写要求5.5.1 如果故障的保留以飞机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缺损清单(CDL)为依据 申请人填写或确认“执管单位” 、 “飞机注册号” 、 “开启航站” 、 “机型” 、 “飞行记录本页号” 、 “航班号” 、 “故障/缺陷描述” 、 “MEL/CDL项目保留依据” 、 “保留编 号 03-19新疆分公司飞机维修基地工作程序手册 修订版次 B/6标 题 保留故障管理程序修订日期:2013-06-25 10-5原因” 、 “需采取措施” 、 “飞机运行限制” 、 “申请人” 、 “申请日

13、期” 、 “执照号码”栏目。5.5.2 如果故障的保留不能以 MEL和 CDL为依据 申请人填写或确认“执管单位” 、 “飞机注册号” 、 “开启航站” 、 “机型” 、 “飞行记录本页号” 、 “航班号” 、 “故障/缺陷描述” 、 “保留原因” 、 “需采取措施” 、 “飞机运行限制” 、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执照号码”栏目。 授权工程师对非 MEL/CDL项目能否保留、保留期限和保留条件做出技术判断,并将评估意见签署在“非 MEL/CDL项目保留依据”栏目。5.6 保留故障的批准5.6.1 生产管理室 MCC/PCO 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南航保留故障控制单”后,如果“保留原

14、因”为“航材工具” ,及时与航材管理室值班人员(航材原因)或生产支援车间值班人员(工具原因)联系,属航材原因的将“航材缺件申请单”传真至航材,生产控制员根据航材管理室反馈信息填写“航材缺件申请单”的“航材接收人”和“南航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受理人”栏目。5.6.2 MCC/PCO确定“预计首次修复期限”栏目。5.6.3 授权故障保留首次批准人在“批准人意见”栏目签署意见,并填写“批准人”和“批准日期”栏目。5.7 修复期限的控制5.7.1 对于以 MEL和 CDL 为依据的保留故障,其修复期限应当符合 MEL和 CDL或民航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分为四类: A类:该项目要求按备注/例外栏内规定的

15、时间修复,如果备注/例外栏没有规定时间,则在 1日历天(24 小时)之内修复。 B类:该项目要求在 3日历天(72 小时)之内修复。 C类:该项目要求在 10日历天(240 小时)之内修复。 D类:该项目要求在 120日历天(2880 小时)之内修复。其中,A 类和 D类不允许再次保留。5.7.2 对于非 MEL/CDL 类故障保留项目,工程师在签署评估意见时,应明确拟保留的具体期限。如果批准人在“批准人意见”栏目给出不同的保留期限,以批准人意见编 号 03-19新疆分公司飞机维修基地工作程序手册 修订版次 B/6标 题 保留故障管理程序修订日期:2013-06-25 10-6为准。原则上,批

16、准人给出的保留期限应不超过工程师提出的保留期限。5.7.3 预计首次修复时机由生产管理室 MCC/PCO确定:因工具设备原因、器材原因的,应当以其到货为首次修复时机;因停场时间原因的,根据生产计划确定预计首次修复时机;因修理方案原因的,根据方案准备时间和报批手续周转时间确定预计首次修复时机。其它类原因由 MCC/PCO酌情处理。5.7.4 任何保留故障的修复时间应当以首次出现的修复时机为准。a) 为确保在首次修复时机能修复保留故障,因工具设备、器材不足造成保留故障的情况,应当在保留后立即进行相应的修理或订货。保留故障修复期限较短或工具设备、器材的修理或订货周期较长的情况,还应当申请紧急订货(AOG) 。b) 因停场时间不足而保留的故障,一般应当在保留后航空器的首次过夜基地完成保留故障的修复,如主基地以外的过夜基地不具备相应的工具设备、器材,则应当在首次返回主基地时完成保留故障的修复,但最迟不得超过规定的修复期限。c) 除因不具备工具设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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