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办公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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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办公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工作制度 X.线索收集。各处室、各成员单位应当全面收集本系统本单位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渠道包括: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上级机关批转交办;领导批办;成员单位或部门执法执纪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X.线索核实。对自行排查梳理的黑恶线索,要组织专门力量,先行开展初查。属于以下五种情形的,必须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结论,并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 (

2、X)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黑恶势力问题线索的; (X)经过初查可能存在黑恶势力,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的; (X)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同级扫黑办移送的问题线索; (X)可能存在国家公务人员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X)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X.线索的移送与反馈。各成员单位对摸排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查后,对可能属于黑恶问题线索的,应当在X日内向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的问题线索,并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好登记备案,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或者实际办案期限结束后X日内,将问题线索或案件的处置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X.线索的归集和管理。对摸排收集的黑恶

3、势力问题线索要统一登记,归口管理,建立完善黑恶势力问题线索信息库,落实专人管理。 X.线索责任追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对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扰办案的;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的;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为充分发挥单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作战,实行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X.由我办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并与有关处室、成员单位进行联系,相关处室、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作联动。 X.主要工作任务是传达

4、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决策部署等;定期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三、保密工作制度 X.档案资料保密。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 X.文件流转保密。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极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内传阅,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新印和复印机密文件。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设施,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情报信息保密。检举、揭发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或科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未公布的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机关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均为秘密级事项工作。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会议工作保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专项工作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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