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环境保护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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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极环境保护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南极是地球的最后一块净土,覆盖其70表面的冰川保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守护着人类的家园。但是,从最初的科学考察到现在的南极旅游,人类涉足南极的活动逐步增多,持续不减的南极旅游热由于这种新到达方式的出现而继续升温。因此,对南极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损害责任制度的设立又重新有了探讨的必要。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南极条约产生经过: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和苏联等12国代表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南极国际会议,同意协调南极洲的考察计划,暂时搁置各方提出的领土要求。19571958年为国际地球物理年,上述12国的10

2、00多名科學家奔赴南极,他们从后勤保障、科学家考察到资料交换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有成效的合作。1958年2月5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致函其他11国政府,邀请他们派代表到华盛頓共同商讨南极问题。从1958年6月起,12国代表经过60多论谈判,于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美国为南极条约的保存国。到1983年止,参加条约的成员国有28个。条约成员国通常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南极条约的核心内容:1、和平利用和非军事化。条约规定南极将仅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均予禁止;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2、领土冻结。以前各国对南极洲的领土主

3、权和权利要求,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得提出新的要求。在原成员国及新成员国中,在南极洲实行具体的科学研究国家,就条约的实施情况定期举行会晤,并且为了条约的宗旨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都享有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的权利。3.、鼓励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各协商国都有权到其他其协商国的南极考察站上视察;协商国決策重大事务的实施主要靠每年一次的南极条约例會和各协商国對南极的自由视察权南极条约的宗旨:条约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与目标。在科学考察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即在南极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进行国际合作,在各国考察队和考察站之间,交换

4、调查成果与科学人员,以保证用最经济的方法获得最大的效果。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环境下,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和平利用南极的首要任务,为此,在原南极条约的基础上“南极条约组织”先后通过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以保障南极环境的和谐,促进地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南极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其它大陆的来访者,严格禁止向南极海域倾倒废物,以免造成对该水域的污染。该议定书还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此外,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还包括“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

5、“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为南极环境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南极条约的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领土要求采取了既不承认,以否认的“冻结”方式,暂时缓和了南极领土归属的国际争执。南极条约原定有效期30年,鉴于国际趋势和南极形势的发展,1991年在德国布来梅市召开的第17次南极条约同协商会议做出决定,将南极条约有效期尤限期延长并在50年内禁止南极的矿产资源活动。该条约自1961年歼始生效,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当时棘手而复杂的南极领土主权要求问题对南极的政治、外交、科学考察、同际合作和实施有效的管理等疗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就全球范围而言,南极洲仍属于主权术定的大陆,规范、协调和制约各国

6、住南极的活动,对南极实行有效的管理主要依赖南极条约体系、在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对南极的管理主要体现存对南极的资源管理和环境管理方面、在南极点12个南极条约签字国国旗。另外还包括:中国、法国、阿根廷等多个闰家正在努力制定小同的南极考察法规,南极条约与国际合作南极条约的同际合作主要是通过条约会议、组织机构和条约体系来实现和加强的。依照南极条约精神,管理国际南极事务的机构定期开会议,就有关南极问题进行胁商,采取协商一敛的原则决定再大H际南极事务,使以南极考察的同际合作与运作高效有序。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协商国签订的有关保护南极的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和措施。 从19

7、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苏联等12国代表经过60多次会议,在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年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签订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签订了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6月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该公约在向各协商国开放签字之时,由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通过而中止。但由于南极条约环保议定书中的很多条款是直接引自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 因此,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仍被视为可引为参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

8、南极条约缔约国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和“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并于10月4日公开签字,在所有协商国批准后生效。该议定书旨在保护南极自然生态,议定书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南极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其它大陆的来访者,严格禁止向南极海域傾倒废物,以免造成对该水域的污染。议定书还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各缔约国需负责清理遗留在南极大陆的垃圾,对固体废弃物、食品废弃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可燃性废弃物要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2009年4月17日,第32届南

9、极条约协商会议在美国巴尔的摩闭幕,与会的28个南极条约协商国一致同意美国提出的对前往南极的游船大小以及游客数量设置限制的建议,以减少人类活动对南极环境的影响。南极条约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此次会议期间就鱼类资源保护、海水污染、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以及候鸟保护等问题也展开了讨论和磋商。存在的问题:1. 南极单极化趋势:随着南极条约体系的形成和南极新秩序的建立,美国在领土主权方面似乎保持克制的态度,很少公开发表言论,其主要作用是倡导南极条约体系的贯彻和执行,以科考和环保为中心,加强美国在南极的“实质存在”。一个国家在南极的实质存在是该国在南极基础设施、人员配置、经费投入等的综合表现,也就是该国南极政策的具体

10、体现。美国在南极的强大“实质存在”是其他任何国家无与伦比的,这决定了它有能力主宰南极政治舞台话语权。从法理上说,南极条约体系公平合理,谁都可参与,很多国家都有发言权。但情况往往不尽如此,实力是根本的决定因素。实际上,美国等少数南极大国一直主宰南极事务,其它大多数国家,由于没有考察站等“实质存在”,导致它们没有话语权。这样其他国家就很难真正参与到南极环境保护之中,无法更好地贯彻南极条约。2. 立法缺陷:责任附件必须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环境损害。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第三条第2项规定:“(a) 规划和从事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旨在限制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b)

11、规划和从事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避免:(I) 对气候或天气类型的不利影响;(II) 对空气质地或水质的重大不良影响;(III) 对大气环境、陆地环境(包括水中环境)、冰环境或海洋环境的重大改变;(IV) 对动植物物种或种群的分布、丰度或繁殖的有害改变;(V) 对濒危或受到威胁的动植物种或其种群的进一步危害;或 (VI) 使具有生物、科学、历史、美学或荒野意义的区域减损价值或面临重大的危险”。这款规定应该成为南极议定书对于环境损害范围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这种不利影响是否可以成为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并不是很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才构成对环境的损害,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第3条在列举应该避免的行为时,把损害概括为不可忽视的“不利影响”、“重大不良影响”、“不利的后果或重大变化”、“有害改变”、“进一步危害以及重大的危险”。但这些用语没有对如何判断损害的成立提供实质性的指导,因为它没有解决达到什么程度才是无法接受的或不可忽视的不利影响,从而构成对议定书的违反。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附件二,即关于保护南极动植物的附件第1条第2款对“有害影响”下了定义。这一定义对解释什么活动及什么后果才是“不可接受的”具有一定的帮助。但这一定义仅适用于该附件二的范围,而且该定义也使用了未经定义的诸如重大损害、重大不利变更等用语。另外还有种种立法上的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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