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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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61.1现状61.2指导思想61.3工作原则61.4编制目的71.5编制依据81.6事件等级81.6.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81.6.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91.6.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101.6.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01.7适用范围13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3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13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132.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14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14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162.4应急联动机制212.5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212.6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及其职责223监

2、测、预警233.1监测233.2预警243.2.1预警级别243.2.2预警发布与解除243.2.3预警响应254应急响应264.1应急响应原则264.2基本响应274.2.1市、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274.2.2市、区(县)卫生局284.2.3医疗机构294.2.4 医疗救治基地304.2.5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04.2.6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314.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314.2.8采供血机构、心理干预机构314.2.9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324.3分级响应32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应急响应32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应急响应。

3、33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344.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响应354.4响应终止355信息报告与发布365.1信息报告365.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365.1.2报告时限和程序375.1.3报告内容385.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385.2信息发布395.2.1信息发布的原则395.2.2信息发布的内容396善后恢复406.1后期评估406.2社会救助406.3奖励416.4责任416.5抚恤和补助416.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417保障措施417.1技术保障417.2队伍保障42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42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4

4、2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427.2.4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437.3物资保障437.4经费保障447.5通信与交通保障447.6科学研究和交流448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458.1宣传教育458.2培训458.3应急演练469附则469.1名词术语469.2预案制定、审核、解释和管理479.3预案实施4710 附件471总则 1.1现状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具有特殊的地位。本市人口、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集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且管理相对薄弱,远郊地

5、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因素,面临防控传统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双重压力,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的威胁依然存在,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繁重。1.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出发,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1.3工作原则(1)

6、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工作。(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区(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7、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市、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1.4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

8、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1.5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6事件等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1.6.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9、。(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市,并有扩散趋势。(4)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在本市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6.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

10、县)的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区(县)。(3)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4)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5)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6)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本市其他区(县)。(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造成人员死亡。(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0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12)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6.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至19例。(2)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为首次发生。(3)一周内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4)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2、(6)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8)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10)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6.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

13、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死亡2例以上;发生10例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发生5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死亡1例以上。(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发生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发生10例以上猩红热病例;发生10例以上水痘病例。(5)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

14、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3例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死亡2例以上;发生10例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死亡2例以上。(6)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7)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8)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9)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

15、病。(10)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11)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发生全市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 人以上。 (12)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13)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以上。(14)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以上。(15)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以上。(16)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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